《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納稅人提供建築業或者租賃業勞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以上規定的是稅費繳納義務發生時間,以下規定的是收入確認時間: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的下列生產經營業務可以分期確認收入的實現:企業受托加工制造大型設備、船舶、飛機,以及從事建築、安裝、裝配工程業務或者提供其他勞務等,持續時間超過12個月的,按照納稅年度內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認收入的實現。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幹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規定,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交易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壹次性支付的,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出租人可對上述已確認的收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
上述規定涉及的壹些營業稅應稅項目(如建築業、租賃業勞務,銷售不動產)所取得的預收款項,當期未全部確認收入,但其發生的營業稅金及附加按規定應在當期全額繳納,那麽,這些支出是按收入確認年度分期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還是在按規定繳納的當期壹次性扣除呢?
例如,某公司出租房產,合同約定的是5年租賃期,每年租金10萬元,並約定第壹年1月1日租賃方壹次性將50萬元房屋租金付給出租方,出租方按收到的款項開具租賃發票,並按50萬元營業額申報繳納營業稅金及附加萬元。但按會計準則和稅法的要求,當年確認的收入是10萬元,而不是50萬元。那麽,是按萬元,還是按當年確認的10萬元收入所對應的營業稅金及附加5500元進行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呢?
又如,某建築企業承接某建築工程,某年(假定為2010年)按建築安裝合同約定應收到工程款100萬元,但當期按工程進度完工50萬元,該企業已按規定申報繳納100萬元工程款應繳納的營業稅3萬元。那麽,企業是按3萬元還是按萬元進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暫不考慮附加)?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進壹步明確,《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
由上述規定可以看出,上述預收賬款按規定所應繳納的稅費並不是全額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只有部分符合條件的才能在當期確認收入,而這部分當期確認收入的預收賬款所應繳納的稅費才與當期的收入直接對應相關,才可以按稅法要求扣除,否則只能在以後預收賬款確認收入時分期扣除。在上述兩個例子中,依照稅法規定,當期能夠扣除的只能是10萬元所對應的營業稅金及附加5500元和完工進度50萬元對應的營業稅萬元,其余預收賬款所發生的稅費在預收賬款結轉收入時分期扣除。
以第壹個例子為例,會計處理為(單位:萬元):
收到租金時
借:銀行存款50
貸:預收賬款50
申報繳納營業稅金時(只考慮營業稅)
借:待攤費用(或待抵扣稅金)貸:應交稅費——營業稅借:應交稅費——營業稅貸:銀行存款年底確認收入、費用時(只考慮營業稅)
借:預收賬款10
貸:其他業務收入(如果房屋租賃是該企業的主營業務,則是“主營業務收入”)10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貸:待攤費用(或待抵扣稅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