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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氣特許協議

燃氣特許協議

在不斷進步的時代,協議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協議協調著人與物的關系。那麽妳真的知道怎麽寫好協議嗎?以下是我精心整理的燃氣特許經營協議,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第壹章總則

1.1為了規範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的管道燃氣特許經營活動

1.2協議各方為:經_ _ _ _ _ _ _ _ _ _ _市人民政府授權。人民政府就本協議出具授權委托書),中國省(自治區)市(縣)人民政府局(委)(以下簡稱甲方),法定地址:_ _ _ _ _ _ _ _ _ _,法定代表人:_ _ _ _ _ _ _ _ _ _,職務:_ _ _ _ _ _ _ _ _ _。和_ _ _ _ _ _ _ _公司(以下簡稱乙方),註冊地:_ _ _ _ _ _ _ _ _ _,註冊號:_ _ _ _ _ _ _ _ _ _,法定代表人: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1.3特許經營原則

甲乙雙方應遵守以下原則:

(1)公開、公平、公正、公共利益優先;

(2)遵守中國的法律;

(三)符合城市規劃和燃氣專業規劃;

(4)使用戶獲得優質服務、公平和價格合理的供氣;

(五)有利於保障管道燃氣安全穩定供應,提高管理和科技水平;

(6)有利於清潔能源的高效利用和燃氣行業的可持續發展。

第二章定義和解釋

本協議中下列名詞或術語的含義應遵循本章中定義的含義或解釋。

2.1中國:僅在本協議中指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省。

2.2法律:指中國所有適用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司法解釋及其他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規範性文件。

2.3燃氣:指供應給民用生活、商業經營和工業生產等用戶的液化石油氣、天然氣、人工煤氣等氣體燃料。

2.4管道燃氣:通過管道運輸向用戶提供燃氣。

2.5管道燃氣業務:提供管道燃氣及相關服務的業務。

2.6燃氣管網設施:指用於輸送幹線、支線、庭院等燃氣管道的調壓站(箱)及其配套的設備設施。

2.7市政管道燃氣設施:市政規劃紅線以外的所有燃氣管道設施。

2.8庭院管道燃氣設施:市政規劃紅線內的所有燃氣管道設施。

2.9影響用戶用氣的項目:指在下列情況下影響用戶用氣的項目:

(1)對超過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個用戶造成供氣中斷

(二)在主次幹道上阻礙車輛、行人通行達_ _ _ _ _ _ _ _ _小時以上的;

(3)影響其他公共設施的使用。

2.10燃氣突發事件:涉及管道燃氣需要采取緊急異常措施的事件,包括燃氣爆炸、火災、泄漏等。

2.11特許經營:指甲方在本協議中授予乙方在特許經營期內在特許經營區域內獨家經營和維護市政管道燃氣設施,以管道運輸方式向用戶供氣,為相關管道燃氣設施提供搶修搶險服務並收取費用的權利。

2.12不可抗力:指簽訂本協議時不能合理預見、克服和避免的事件或情況。在滿足上述條件的前提下,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於:

(1)雷電、地震、火山爆發、滑坡、洪水、暴雨、海嘯、臺風、龍卷風或幹旱;

(2)流行病和瘟疫;

(3)戰爭行為、入侵、武裝沖突或外敵行為、封鎖或使用軍事力量、恐怖行為;

⑷全國性、區域性、城市性或行業性罷工;

(5)由於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氣體質量下降或供應不足..

2.13日、月、季、年:均指公歷的日、月、季、年。

第三章特許經營權的授予和取消

3.1特許經營權授予

(1)甲乙雙方簽署本特許經營協議;

(2)本協議簽署後_ _ _日內,甲方應向乙方發出特許經營授權書並予以公布。

3.2特許經營履約保證

本協議簽訂後日內,乙方應向甲方提供壹份由雙方認可的信譽良好的金融機構出具的履約保函。為確保乙方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與實施建設項目有關的義務和第9.4條的規定。

履約保證金的金額為_ _ _ _ _ _ _ _ _ _。(履約保證金可根據特許經營範圍內用戶數量、用氣量、用氣性質等當地具體情況由雙方約定。)

3.3特許期

本協議的特許經營權有效期為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3.4特許經營權的地理範圍

本協議的特許經營範圍為_ _ _ _ _ _ _ _ _ _年。它從北邊的_ _ _ _ _ _ _ _ _開始,到南邊的_ _ _ _ _ _ _ _ _結束。乙方不得擅自擴大特許經營的地理範圍。

(附件三,特許經營區域示意圖)

3.5特許經營業務範圍

本協議約定的特許經營的經營範圍:_ _ _ _ _ _ _(包括以管道運輸方式向用戶供應天然氣、液化石油氣、人工煤氣等氣體燃料,提供相關管道燃氣設施的維護、運營、搶修和搶險服務等。)

3.6特許經營權的轉讓、出租和質押

在特許經營期內,除非甲乙雙方另有約定,乙方不得將本特許經營權及相關權益轉讓、出租或質押給任何第三方。

3.7特許經營權的取消

如果乙方在特許經營期內有下列行為之壹,甲方應終止特許經營協議,取消其特許經營權,並暫時接管:

(1)擅自轉讓或出租特許經營權;

(二)擅自處分或者抵押經營的財產;

(3)因管理不善,發生特別重大質量和生產安全事故的;

(四)擅自停業,嚴重影響公眾利益和安全的;

(五)法律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特許經營協議的終止

4.1期限屆滿終止。

特許經營期限屆滿,特許經營協議自動終止。

4.2提前終止

(1)因不可抗力或壹方認為有必要時,經甲乙雙方協商可提前終止本協議,並簽訂提前終止協議。如果協商不能達成壹致,任何壹方不得擅自提前終止本協議。

(2)雙方因特許經營權的取消而終止本協議的執行。

4.3特許經營協議終止日期

(1)特許期到期日;

(2)提前終止協議生效日期;

(三)取消特許經營權的日期。

4.4特許經營終止協議

(1)因特許經營期屆滿而終止本協議的,應在180終止日之前完成協商並簽訂終止協議;

(2)如果本協議因特許經營權的取消而終止,甲乙雙方應在終止前_ _ _ _ _ _ _天簽署終止協議。

4.5資產所有權和處置原則

(1)誰投資誰擁有;

(2)資產處置以雙方認可的中介機構對乙方資產的評估結果為依據;

(3)乙方不再擁有特許經營權時,其資產必須移交,並根據評估結果進行補償。

第五章燃氣設施的建設、維護和更新

5.1燃氣設施建設

在本協議規定的區域內,乙方應根據城市規劃和燃氣專業規劃的要求,承擔市政燃氣管道和設施的投資和建設。

5.2燃氣設施建設用地

特許經營期內,乙方在甲方投資建設的燃氣設施所占用的土地為公用事業用地,乙方應按城市基礎設施用地繳納相關稅費。未經批準,乙方不得改變土地使用性質,也不得轉讓或抵押土地使用權。

5.3燃氣設施的運行、維護和更新

特許經營期內,乙方應按照國家標準、地方標準和相關規定負責燃氣設施的運營、維護和更新。

5.4燃氣設施的征用和補償

甲方為公共利益依法征用燃氣設施,乙方應予以配合,甲方應給予乙方合理補償..

第六章供氣安全

6.1氣體安全要求

甲乙雙方應嚴格遵守國家和地方有關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文件。乙方承諾供氣、經營、質量、安全和服務符合國家、行業和地方相關標準,並依法負責特許經營區域內管道供氣安全、公共安全和安全使用的宣傳。

6.2氣體安全系統

乙方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安全生產保證體系,確保燃氣的安全穩定供應、運行和服務,防止責任事故的發生;

乙方應采取各種應急措施對燃氣事故進行補救,並在事故發生期間,盡量減少事故對用戶和公眾的影響,同時乙方必須按照國家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

乙方應加強燃氣安全檢查,消除安全隱患,及時制止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情況,並向有關部門報告。同時,乙方應對違反規定的單位或個人進行宣傳、解釋、勸阻和書面通知整改。逾期不改正的,應當書面報告甲方或者行政執法部門。甲方接到乙方舉報後,應及時協調執法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6.3管道燃氣設施的安全防範

乙方應嚴格執行《城鎮燃氣設施運行、維護和搶修安全技術規程》的規定,嚴格遵守運行、維護和搶修安全技術規程,定期檢查管道燃氣設施和用戶設施的運行狀況和性能。必要時(自然災害、重大安全事故等。),乙方應對地下燃氣管網的安全性和質量進行評估,並定期向甲方報告設施的運行狀況。

乙方應在與用戶簽訂的供氣合同中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

6.4強制保險

乙方應對燃氣設施安全、公共責任安全和用戶安全購買保持適當的保險,並承擔保險費用。

6.5緊急搶修和救援

乙方應建立搶修救災計劃和相應的組織、指揮、設備、物資保障體系,並確保在發生燃氣突發事件時保障體系能夠正常啟動。乙方應建立管道燃氣設施搶修隊伍,並提供24小時應急熱線服務。

6.6燃氣安全宣傳

乙方應按照《城鎮燃氣設施運行、維護和搶修安全技術規程》的標準,向管道燃氣用戶提供多種形式的安全檢查和宣傳服務,解答用戶的燃氣安全咨詢,提高公眾的管道燃氣設施保護意識。

6.7影響用戶的氣體工程報告

乙方在進行管道燃氣設施的維修或改造工程時,如果是影響用戶用氣的工程,應在工程開工前_ _ _小時告知用戶,並通過新聞媒體告知用戶和公眾工程概況、施工工期、可能影響的程度和面積。

6.8緊急通知

乙方在處理受到或可能受到燃氣突發事件影響的用戶正常用氣時,應同時向甲方報告,並以適當方式通知受到或可能受到影響的用戶。

第七章供氣質量和服務標準

7.1供氣質量

乙方應建立質量保證體系,以確保其向用戶供應的燃氣質量,如管道輸送和爐前壓力、燃燒熱值、柏華指數和燃氣加臭等,符合本協議附件4規定的質量要求。

7.2服務標準

乙方應根據用戶的實際需求,為用戶提供業務熱線、用戶維護服務網絡、業務接待、定期抄表、設施安裝維護等綜合服務,並保證滿足附件五規定的標準。

第八章收費

8.1批準價格

乙方管道燃氣的銷售價格以當地政府物價部門批準的銷售價格為準,向其服務範圍內的用戶收取費用。

乙方其他有償服務的價格標準由當地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另行批準。

8.2燃氣費的計算

燃氣成本的計算可以用每立方米單價乘以用氣量來計算,也可以用熱單價來計算。燃氣費結算方式應基於適用的法律,應實施定期抄表並結算燃氣費。

8.3價格調整程序

非乙方原因導致乙方運營成本發生重大變化時,可申請調整城市管道燃氣收費標準。核實後,甲方應向相關部門提出調整意見。

8.4成本監督

甲方有權對管道燃氣企業的經營成本進行監督,並對其經營狀況進行評價。

第九章權利和義務

9.1甲方權利

(1)甲方應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相關技術標準對乙方的特許經營業務進行監管;

(2)監督乙方履行特許經營協議,並可聘請中介機構對乙方的資產和經營狀況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向乙方提出建議;

(3)有權審查乙方的管道燃氣五年規劃和年度投資計劃是否符合城市總體規劃;

(4)受理用戶對乙方的投訴,核實並依法處理;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監管權利。

9.2甲方的義務

(1)維護專營權的完整性。在特許經營期內,甲方不得將特許經營權授予已授予乙方的地理範圍內的第三方;

(二)維護特許經營範圍內的燃氣市場秩序;

(3)為乙方的特許經營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扶持;

(4)制定臨時接管乙方管道燃氣設施和運營的方案,確保公眾利益;

(5)法律、法規和本協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9.3乙方的權利

(1)享有特許經營範圍內管道燃氣業務的獨家經營權;

(二)有權在特許經營範圍內投資開發管道燃氣;

(3)維護燃氣管網安全運行的權利;

(四)對燃氣設施不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技術標準、存在安全隱患的用戶,或者嚴重違反供氣合同、違法用氣的用戶,有權拒絕供氣;

(5)法律、法規及本協議約定的其他權利。

9.4乙方的義務

(1)制定管道燃氣發展的長短期投資計劃,按照城市總體規劃和燃氣專業規劃的要求組織投資建設;

(2)按照國家、行業、地方和企業標準提供燃氣及相關服務;

(3)維護燃氣管網設施的正常運行,保證供氣的連續性。發生故障或燃氣安全事故時,應迅速進行搶修和救援;

(4)有普遍服務、持續經營的義務,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決定中斷供氣、解散或停業;

(5)接受甲方的日常監督管理,接受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臨時接管及其他控制措施,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6)乙方有義務且必須賠償甲方因市政管道燃氣設施的建設、運營和維護而造成的環境汙染以及由此造成的任何損害、費用、損失或責任。但是,如果所需的損害、費用、損失或責任是由甲方違約或環境汙染造成的,而根據本協議,乙方對此不負有責任;

(7)乙方必須在編制完成後立即向甲方提交與市政管道燃氣設施的設計、施工和運營相關的所有技術資料,包括設計報告、計算和設計文件以及運營數據,以便甲方對項目設施的設計、施工進度和運營進行監督;

(八)特許經營被取消或者終止後,應當在授權主體規定的時間內保證正常供應和服務的連續性。向授權主體指定的單位移交維持特許經營業務正常運轉所必需的資產和全部檔案時,對移交期間的安全、服務和人員安置負全部責任。

9.5定期報告

在特許經營期內,乙方應定期向甲方報告以下事項:

(1)乙方應向甲方提交上壹年度的特許經營報告(包括特許經營資產、發展、管理、服務質量報告、經營計劃執行情況、企業基本情況等。)和特許經營財務報告;

(2)乙方應於每年_ _ _月前向甲方提交上壹年度的管道燃氣質量檢測報告;

(3)乙方應於每年_ _ _日前向甲方提交本年度管道燃氣發展、氣量、投資項目計劃報告和年度經營計劃。

9.6中期報告

乙方應在下列事項發生後十日內向甲方提交書面備案報告:

(1)乙方制定長期經營計劃(如五年或十年經營計劃);

(2)乙方的董事、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總監、總工程師等高級管理人員確定或變更人員;

(3)乙方的股東或股權結構發生變化;

(4)乙方董事會、監事會關於特許經營業務的決議;

(5)乙方簽署可能對公司特許經營業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合同、協議或意向書;

(6)影響燃氣價格、安全、技術、質量和服務的重大事件的發生;

(七)對公司特許經營業務有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第十章違約

10.1賠償責任

任何壹方違反本協議的任何約定都是違約。違約方應承擔賠償責任,包括因違約方違約而由另壹方支付給第三人的賠償金。

守約方應盡量減少違約方違約造成的損失。

如果部分損失是由非違約方的作為或不作為造成的,則由此造成的“損失”應從賠償金額中扣除。

10.2提前告知

乙方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其已無能力履行本協議時,應提前書面告知甲方其真實情況,並協助甲方實施臨時接管計劃。如乙方未及時通知甲方,造成損失或重大社會影響,乙方及其責任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0.3合理的補救措施

甲方認為乙方有任何導致其特許經營權被取消的行為時,應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並在書面通知後給予日的補救期。乙方應在補救期內完成對特許經營障礙的整改或消除,或在此期間對甲方的通知提出異議。甲方應在收到異議後_ _ _日內重新核實情況,並作出是否解除的決定。

第二章XI不可抗力

11.1不可抗力免責

如果因不可抗力而導致其全部或部分義務無法履行,任何壹方均可暫停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不可抗力發生前未支付的義務除外)。

如果甲方或乙方根據前款中止履行義務,則必須在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後盡快恢復履行這些義務。

11.2不可抗力免責限制

下列事件不構成不可抗力:

(1)正常損耗、設備維護不當或備件庫存不足造成的設備故障或損壞;

(2)任何只會導致不經濟績效的行為、事件或情況。

11.3提出不可抗力方的義務。

聲稱不可抗力的壹方必須在知道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盡快以書面形式通知另壹方,並詳細描述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變更的發生、對該方履行本協議項下義務可能產生的影響以及影響的預計結束時間。同時,提供另壹方可能合理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如果發生不可抗力事件,任何壹方必須承擔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費用和開支。

聲稱不可抗力的壹方應在任何時候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或盡量減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第十二章爭議解決

12.1協商解決爭議。

如果雙方對本協議或其條款的解釋(包括關於其存在、有效性或終止的任何問題)以及本協議的履行產生任何爭議、分歧或索賠,雙方應盡最大努力通過協商解決。

如果上述爭議不能通過協商解決,則適用第12.2條的規定。

12.2仲裁或訴訟

如果甲方和乙方不能根據第12.1條解決爭議,可根據適用法律通過仲裁解決;或根據適用法律的規定將爭議提交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當準據法對此類爭議的解決有明確結論時,應按其結論處理。

第十三章附則

13.1協議簽署

簽署本協議的甲乙雙方代表應在簽署授權下簽署本協議,且各方之前已完成各自的內部批準程序。

13.2協議生效。

本協議自甲乙雙方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協議的補充協議和附件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13.3協議修訂

在本協議有效期內,如因適用的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的變化而導致本協議或本協議中的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壹致,可修改或簽訂補充協議。

13.4協議的可分性

如果本協議的任何條款是非法的、無效的或不可執行的,或被任何仲裁庭或有管轄權的法院宣布為非法的、無效的或不可執行的,其他條款應保持有效和可執行。

13.5繼續有效。

本協議終止後,相關爭議解決條款及本協議終止後仍然有效的條款繼續有效。

第十四章適用法律和標準語言

14.1本協議及其附件以中文書寫。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本協議的所有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14.2本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並依其解釋。

第十五章附件

附件壹:甲方簽署本合同的授權委托書

附件二。乙方簽署本合同的授權書

附件三,特許經營區域範圍圖

附件四。履約保函的格式

附件5、項目及企業相關批準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土地使用證、初步設計批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外國設計師資質審查及設計合同、設計合同批文、外國施工承包商資質審查及資質證書、施工合同備案、施工許可證、環保設施驗收、竣工驗收、衛生許可證、土地復墾驗收、管道燃氣設施產權及他項權利登記、公司登記及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財務登記、統計登記、海關登記、勞動管理相關事項、項目融資審批及登記等。)(註:請協議各方根據項目具體情況進行相應修改)

附件六,技術規範和要求

附件七。設施維護計劃

附錄8。保險(註:應包括但不限於維持適當的燃氣設施安全保險、公共責任安全保險和用戶安全購買保險)。

附件九、工程技術方案

附件十:管道燃氣質量標準和供氣服務標準

雙方授權代表於簽署本協議,以資證明。

甲方:乙方:

簽名:簽名: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

(公章)(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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