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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進壹步推進《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實施

稅收是國家組織財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和工具,是推動社會建設和發展的主要經濟來源。要發揮國家稅收職能,實現構建和諧社會,就必須堅持依法治稅。依法治稅不僅是和諧社會的內部構件,更是建設和諧社會的基石,是調控經濟發展的杠桿,是和諧稅收環境的靈魂。

近年來,隨著我國民主法制建設的不斷加強,以及公***行政事務呈現出的多樣性和復雜性,使全社會對稅務部門依法治稅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而依法治稅的關鍵所在則是稅收執法責任制,2005年3月,國家稅務總局制訂下發了《全國國、地稅稅收執法責任制崗位職責和工作規程範本(試行)》、《稅收執法責任制考核評議辦法(試行)》,修訂了《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基本建立了全國稅收執法責任制制度體系,構築了壹套嚴密規範的權力運行機制,使稅收執法責任制從單壹的結果控制轉向過程與結果並重控制,稅收管理質量得到全面提升。但目前執法責任制工作的開展情況並不盡如人意,還存在壹些不足或問題,必須引起我們的重視:

壹是整體執法部門思想認識不足。領導重視是確保執法責任制深入實施的關鍵。當前仍有個別執法部門特別是這些部門的領導在思想上沒有給予足夠重視,對實行執法責任制的意義和重要性認識不足,不同程度地存在想起來重要,講起來次要,做起來不要的現象,甚至有的將實行執法責任制、依法行政與發展經濟對立起來,抓得不主動,搪塞應付,制度貫徹的運動化、口號化和功利色彩明顯。背離實事求是的原則,盲目創新形式,好大喜功,不求實際。

二是執法隊伍整體素質不高。建設高素質的執法隊伍,是搞好執法責任制的基礎,少部分稅務機關及稅務幹部由於業務不熟,“怕打官司”,不敢從嚴執法,由於對程序法的了解、掌握和運用水平不熟練,特別是《行政處罰法》實施後,對稅務機關、人員的執法行為進行了嚴格規範,因怕納稅人提起稅務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故在稅收執法中心存顧慮、縮手縮腳,導致稅收執法不到位;在法律的學習和宣傳方面,有的淺嘗輒止,流於形式,存在不深不實的問題;有的對法律法規的學習滿足於布置了,但對學習的成效如何,幹部群眾對所學法律法規是否真正做到了熟知和運用,卻很少有人去管;在法律的宣傳方面,不註意做深化的文章,缺乏針對性、經常性,收效甚微,導致普法工作出現了“中間熱兩頭冷”的現象,影響了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

三是執法不嚴,隨意性大。執法必嚴,是落實執法責任制的中心環節。有的執法人員對違法行為或者視而不見,或者處理過寬,或者變通處理,或者執法不徹底。有的領導幹部習慣於用行政手段處理問題,以言代法,以權壓法;有的執法人員自身素質不高,法制觀念和服務觀念淡薄,執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有些部門不配合、不支持執法,甚至阻撓執法,有的對執法責任制願意執行就執行,不願意執行就不執行,想怎樣執行就怎樣執行,領導怎樣說就怎樣執行。如應公示的不公示、應持證上崗、亮證執法的不持證、不亮證、處罰決定前不告知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也不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等;執法責任制要求各級執法人員忠實於法律,嚴格執法,但往往因上級領導的幹預,出現"執人情法"現象等;這些都導致了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時有發生。

綜其原因,主要是由於存在執法人員素質不壹、執法環境不同等各種因素的影響。但執法責任制是依法行政、公正執法的重要保障措施,是實踐依法治國方略的重要舉措。執法責任制的推行,將在推進依法行政、規範執法、監督制約、保障權益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那麽如何將執法責任制落到實處,筆者認為在很大程度上是取決於對稅收執法過錯責任人能否進行嚴格的責任追究。

國家稅務總局修訂下發的《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主要是對因過失或者故意造成稅收(包括社會保險費征繳)執法過錯行為的責任人給予經濟懲戒和行政處理;對過錯責任人員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或者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及規定執行。對因過失或者故意造成稅收執法過錯行為的責任人給予經濟懲戒和行政處理,是貫徹落實執法責任制的重點,但同時也是壹個難點。因為它是執法監督全過程中最為實際的部分,直接關系到每個單位和個人的切身利益,是執法監督工作中難度最大的壹個環節。從客觀上講,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的落實不到位,就會導致執法責任制流於形式,甚至形同虛設。

實行稅務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對於明確稅收人員執法責任,加強稅收執法監督,規範稅收執法行為,推進依法治稅進程,都起著非常積極的促進作用。但在實際工作中,執法過錯責任追究不到位,落而不實的現象依然存在。筆者結合對縣局及分局等單位的調研,探討在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中存在的問題:

壹、經濟懲戒標準設定難。由於稅收執法人員崗位計酬存在差異,無法用統壹的標準去界定經濟懲戒,尤其是近年來,工資制度改革,用於執法考核的專項經費不足,正在運行的考核程序中,對過錯的責任追究的經濟處罰和對執法正確率高的執法人員的獎勵不能完全落實,執法責任機制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成了擺設,這導致了稅務幹部只感受到了推行過程中的“雷聲”而看不到落實制度的“雨點”,在稅收執法過程中只有壓力而無動力,稅收執法權難以真正得到有效規範。

二、考核制度單向化。目前實施的稅收執法責任制雖對稅收執法建立了評議考核制度,但與責任制管理考核、公務員年終考核等綜合考核機制缺乏有機結合,沒有明確的激勵機制,責任人感受不到其努力帶來的回報與尊重,因此稅收執法責任制很難達到權與責的統壹、追究與激勵的並重。

“行萬裏路,進千家門,受百家氣”等是稅務人員工作的真實寫照,雖然稅務機關在執法過程中困難重重,但是本著“收好稅,帶好隊”的精神,對稅收執法過錯責任的追究不但不能松懈,而且還應當加強。這也對稅務機關規範執法、有效執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是依法治稅,從嚴治隊的體現和保證。下面就如何進壹步推行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提出幾點建議:

壹、轉變思想、加強組織領導。壹項制度的落實首先取決於各級領導的態度,領導層有決心,基層才有信心。領導重視,首先要率先垂範,要求群眾做到的,領導必須首先做到;要求群眾不做的,領導首先不做。決不能搞特權,做到責任制面前壹視同仁,人人平等。

二、落實稅收執法責任制。稅收執法責任制包括執法責任、評議考核、和責任追究三個方面,三方面相輔相成,配套實施,缺壹不可。首先,必須明確稅收執法責任,就是對執法的崗位、權限、程序、要求及責任等進行嚴格界定和明確分解,做到分工到崗,責任到人。其次,建立科學、完善的評議考核體系。在省、市、縣局內部成立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考核評議委員會,由監查科設立政策法規組,在基層分局也配備法制員,充實壹定的人力,負責評議考核的調查取證,並提出責任追究處理建議,提交該稅務機關成立的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考核評議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最後,對應追究的執法過錯行為必須嚴格追究。對考核評議委員會作出的責任追究決定由人事、監查科等機構負責執行。對非執法崗也應建立嚴密的崗責評議考核體系,並對其過錯行為嚴格責任追究。

三、規範行政程序和證據采集行為。建立完整的稅收執法程序是規範執法的基礎,當前各級稅務機關從上到下要借推廣使用大集中征管軟件為契機,全面規範各項征管執法行為,重點規範各項執法程序。對證據的規範做到依法采集證據,任何行政行為必須有稅收法律、法規所規定的事實要件為基礎;每壹個事實要件必須有相關的事實證據,各種證據材料內容應該壹致,證言之間、證言與證物之間、證物與其他證物之間,應互相印證,符合邏輯關系;每壹個證據材料來源及取得的方法和手段在合法性方面都無可非議。

四、形成“責任連帶、獎優罰劣”的考核機制。責任連帶。“個人承擔制” 變為“連帶責任制”,對於稅收執法責任制考核系統獎懲的分值,不應由具體崗位人員壹人承擔,而應按照“局長10%、分管局長30%、責任人60%”的比例進行分配,實行管理責任連帶;摒棄過去那種“責任對下不對上,責任對民不對官”的做法。對同壹項工作,工作質量低於全市平均水平的,既要追究基層責任,也要追究機關相關責任。獎優罰劣。制定適當的、人性化經濟獎懲標準,健全稅收執法責任制獎懲機制。實施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是保證稅收執法責任制順利推行的重要手段。我們認為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要以“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為基本原則,應當最大限度地體現“過罰相當”和人性化。首先,根據稅收執法過錯責任的大小,情節輕重等因素,在設立經濟懲戒標準時留有壹定的“自由裁量”空間,要做到經濟懲戒與批評教育、責令書面檢查、取消稅收執法資格等行政處理相配合,以達到教育和警示的作用。其次,在執法等級設定上要體現“有獎有罰”的原則。在調研中發現,目前在實施稅收執法責任制考核中采取是只罰不獎,這樣不利於調動基層稅務工作人員實施稅收執法責任制的積極性,不利於稅收執法責任制考核工作的開展。可以建立“有獎有罰”的激勵機制,對稅收執法質量較高的稅收執法人員,給予壹定的獎勵,反之,對那些壹年中多次因執法過錯行為的人員要進行責任追究,同時予以經濟懲戒,充分調動基層稅務工作人員依法行政的積極性。

五、提高稅務隊伍的執法水平。各執法機關要在實行執法責任制過程中,采取得力措施,切實抓好執法隊伍建設,下大氣力提高本機關整體執法水平。要堅持以人為本,抓好執法人員的理想信念教育,使之樹立起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正確行使手中的權力;要對稅務隊伍進行全面系統的法制教育,增強執法人員的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要深入搞好業務培訓,使執法人員精通業務,適應執法的需要;要教育和督促執法人員端正執法思想,自覺抵制各種不正之風的侵蝕,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嚴格公正執法。通過學習、培訓和教育,造就壹支高素質的執法隊伍。

總之,稅收執法已經成為當前社會公***事務執法中比較敏感的熱點,推行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已經勢在必行。但落實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卻是壹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我們只有在工作中不斷總結經驗,不斷完善和創新,才能夠合理正確地結合當前國家稅收政策,運用到稅收人員的工作當中,科學有效地指導我們的工作,為國家的稅收提供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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