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發部門:人事部 中***中央組織部 民政部 財政部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總政治部 頒布日期:2002-8-16
法律文號:人發[2002]82號 執行日期:2002-8-16
人事部 中***中央組織部 民政部 財政部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總政治部
人發[2002]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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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認真解決部分在企業工作的軍隊轉業幹部生活困難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和人民政府人事、民政、財政、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各軍區、各軍兵種、各總部、軍事科學院、國防大學、國防科學技術大學、武警部隊政治部:
軍隊轉業幹部是黨和國家的寶貴財富,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壹支重要力量。他們在服役期間,為國防事業和軍隊建設作出了貢獻,轉業到地方後,在社會主義建設中發揮了積極作用。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各項改革的深入,國有企業在發展過程中遇到了壹些新的矛盾,轉業到國有企業工作的部分軍隊轉業幹部(簡稱企業軍轉幹部,下同)工作和生活遇到了暫時困難。對此,各級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在國家現有政策的基礎上,已經采取了積極措施。為進壹步解決企業軍轉幹部的困難,遵照黨中央、國務院的指示精神,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壹、切實保障基本生活
企業要千方百計籌措資金,盡快補發拖欠企業軍轉幹部的工資。壹次性全部補發確有困難的,可分階段補齊。破產企業補發拖欠工資所需資金,按照現行破產政策解決;已關閉停產且無其他收入的企業補發拖欠工資所需資金,由其主管單位幫助解決。
各級勞動保障和財政部門以及企業要按照“三三制”原則,積極籌措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確保企業軍轉幹部下崗後在再就業服務中心期間基本生活費按時足額發放,並為其代繳社會保險費。
對符合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企業軍轉幹部,要全部納入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範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民政部門要及時辦理有關手續,將最低生活保障金兌現到戶,落實到人。按政策發給革命傷殘軍人的傷殘保健金不計入家庭收入之內。
二、認真解決養老問題
要確保已退休的企業軍轉幹部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不得發生新的拖欠。要盡快補發拖欠企業軍轉退休幹部的基本養老金。屬於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拖欠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補發。對於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企業拖欠的養老金,或雖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但參保前形成的拖欠,以及統籌項目之外的拖欠,由企業負責補發,企業補發資金確有困難的,由其主管單位幫助解決。
軍轉幹部所在企業,要按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及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對於暫時無力繳納的企業,可與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協商,簽訂緩繳及補繳協議;對於關閉破產企業,要按有關規定在資產變現收入中優先清償企業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無法完全清償部分,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勞動保障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報當地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後核銷。
企業軍轉幹部協議期滿出再就業服務中心時,年齡偏大且再就業有困難的,經與企業協商壹致,可由企業和軍轉幹部雙方協議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符合內部退養條件的,可辦理內部退養,具體辦法按當地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企業軍轉幹部因病或非因工負傷,經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符合病退條件的,有關部門要及時為其辦理退休手續。
三、落實基本醫療保障待遇
企業應采取措施,按照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並按時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有條件的企業還可建立企業補充醫療保險,以保證企業軍轉幹部醫藥費用能夠得到較好解決。部分困難企業,也可以先繳費參加社會統籌,暫不建立個人帳戶,企業軍轉幹部可享受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範圍的醫療保險待遇。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企業,也要切實做好企業軍轉幹部的醫療費用報銷工作。對因企業困難未能按規定報銷醫藥費的軍轉幹部,以及在報銷後或參保後自負醫藥費負擔仍很沈重的軍轉幹部,要通過政府支持和社會多渠道籌資給予必要的救助。
四、積極提供就業幫助和服務
企業軍轉幹部失業時,對符合條件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要及時辦理有關手段,按時足額發放失業保險金,並按規定提供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幫助搞好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工作,促進他們再就業。
企業關閉、破產時,要按有關規定在資產變現收入中優先清償企業欠繳的失業保險費。無法完全清償部分,經有關部門審核並報當地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後予以核銷,切實維護企業軍轉幹部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金待遇的權利。
對少數因企業欠繳失業保險費使企業軍轉幹部失業後無法按當地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由企業主管單位幫助解決。
對關閉、破產以及改制企業的軍轉幹部,要作為再就業工作的重點,優先幫助他們就業。擬實施破產的企業,在進入破產清算的法律程序前,可由企業主管單位將他們調整到生產經營正常運轉的企業和其他單位工作。年齡偏大、就業有困難的,要在政府投資開發的公益性崗位中優先安排。對夫妻雙方均下崗失業的,要優先安置壹方盡快上崗。
對下崗、失業和因企業關閉破產需要安置的企業軍轉幹部中,個人創辦經濟實體的,以及積極吸納下崗失業企業軍轉幹部就業的企業,經當地勞動保障等部門核準,可按有關政策給予扶持和優惠。
五、個案解決特殊困難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企業軍轉幹部,要采取企業照顧、結對幫扶和縣以上民政部門酌情給予臨時社會救濟等多種辦法,幫助他們解決實際困難。
各級黨團和工會組織要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走訪和扶貧濟困送溫暖活動,協助政府做好企業軍轉幹部的幫扶救助工作,對有困難的老黨員,也可采用黨費資助的辦法幫助解決。
對功臣模範和因戰因公致殘、患有嚴重疾病的企業軍轉幹部,要重點救助。對他們的工作、生活等方面予以特殊照顧,就診、住院優先安排。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要為他們建立健康檔案,每年進行壹次健康檢查,所需費用由當地政府統壹支付。
對基本養老金偏低的企業軍轉退休幹部,在2002年7月1日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時,要重點傾斜。具體調整辦法,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並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準後實施。在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提高後,對生活仍有困難的企業軍轉退休幹部,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適當給予生活補助。
六、加強領導狠抓落實
解決企業軍轉幹部生活困難問題是各級黨委、政府的重要責任,是全社會的***同義務。各級黨委、政府要認真履行屬地管理責任,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區各部門要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本通知的規定,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措施,督促檢查抓好落實,確保企業軍轉幹部生活困難的解決。
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同抓好工作落實。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大對企業的監督檢查力度,督促企業按時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確保企業軍轉幹部的合法權益。民政部門要做好臨時救濟和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財政部門要積極幫助籌措資金,安排好預算,加大投入,確保基本養老保險、下崗失業和最低生活保障等資金的落實。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和財政確有困難的老工業基地,以及接收安置企業軍轉幹部人數較多的地區,統籌考慮,給予適度支持。組織、人事部門要主動與有關部門溝通和協調,協助黨委、政府做好督促檢查工作。
軍地雙方要密切配合,加強宣傳思想教育工作。要教育企業職工充分認識軍轉幹部為國防和軍隊建設作出的貢獻,擁護支持黨和政府解決他們的實際困難。要教育企業軍轉幹部,充分認識到在企業其他職工面臨同樣困難的情況下,黨和政府為解決企業軍轉幹部的困難所作的努力,正確對待改革中利益關系的調整,進壹步增強戰勝困難的信心;繼續發揚人民軍隊的優良傳統,增強大局觀念、組織紀律觀念和民主法制觀念,牢固樹立“穩定壓倒壹切”的思想,自覺遵紀守法,尤其要對敵對勢力和別有用心者的煽動挑唆保持高度警覺,以實際行動維護來之不易的安定團結的局面。
各地區、各部門在認真解決企業軍轉幹部工作和生活困難、做好深入細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同時,要進壹步嚴明國家的法律法令,嚴格組織紀律,決不允許非法聚會和串聯、策劃和組織集體上訪、制造和散布謠言,更不允許成立非法組織。對帶頭策劃、串聯、煽動的重點人,經教育仍不聽勸阻的,要依法嚴肅處理。
年底前,各地要對貫徹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寫出專題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