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參保人員被勞動教養或被判處有期徒刑(含緩刑)的,在勞動教養或服刑(含緩刑)期間,不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年限不計算在內。
2.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參保人員被勞動教養或被判處有期徒刑(含緩刑)的,刑滿釋放後重新被機關事業單位錄用的,符合條件的可繼續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刑滿釋放後受聘於企業或者自謀職業的,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按照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規定執行。
三是被勞動教養或被判處有期徒刑(含緩刑)的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參保人員,服刑後可合並實際繳費年限,服刑前的實際繳費年限可按規定計入服刑後參保人員個人賬戶。改變實行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的,不發其原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補貼。
4.已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養老金的退休人員被判刑的,在服刑、勞動教養或者刑事拘留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期滿後,從申報續保的次月起,其養老金按判刑前標準發放,後續養老金調整按本人執行的養老保險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5.退休人員被監視居住被判處有期徒刑緩刑、監外執行的,其養老金按判刑前的標準發放,在被監視居住、緩刑、監外執行期間不參加基本養老金的調整。期滿後,養老金調整按本人執行的養老保險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6.退休人員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被定罪羈押期間,基本養老金停發。如果法院認定他無罪,通緝令或者拘留期間的基本養老金會補發。
七。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壹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不同地區有不同的處理方法。
擴展數據: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下發關於刑滿釋放人員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的批復,今後參加調整基本養老金。個人賬戶中的個人繳費本息可以繼承,但遺屬不享受相應待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文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函[2006 54 38+0]44號發布日期,服刑或勞動教養前可繼續按標準發放基礎養老金。如果法院判決他無罪:妳院《關於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未經定罪被羈押的退休人員養老金發放問題的請示》(黑勞社成[2006 54 38+0]5號)收悉,批復如下。經研究,被判處拘役、緩刑、監外執行的退休人員,可以繼續發放基本養老金,但不參加基本養老金的調整。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法律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