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規定,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緩刑。其中,未滿18周歲、孕婦和已滿75周歲的人員停發:
1,犯罪情節較輕;
2.有悔改;
3.沒有再次犯罪的危險;
4.宣告緩刑對妳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利影響。
在緩刑考驗期限內,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規定向檢查機關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檢查機關關於接待來訪人員的規定;
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檢查機關批準。
緩刑的執行方式如下:
1.人民法院應當自依法確定之日起立即交付緩刑執行;
2、應依法移送公安機關檢查的;
3.落實親屬責任擔保、經濟擔保等方式,督促緩刑罪犯自覺接受改造;
4.回訪;
5.緩刑考驗期滿,不再執行原判刑罰,並予以公告。
緩刑的法律後果如下:
1.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又犯新罪或者發現犯罪遺漏的,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不再執行,並予以公告;
2.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宣告緩刑考驗期限內,又犯新罪或者發現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依照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3.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規定,違反人民法院的禁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執行緩刑不要求罪犯在刑罰執行地執行原判刑罰,也要求在居住地接受考察。考察期滿後,執行原判刑罰。不分性別、地域差異申請緩刑的,符合緩刑條件的,方可申請。
綜上,法院是可以緩刑的,前提是行為人符合緩刑的適用條件。根據法律規定,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犯罪情節輕微、悔罪表現突出、沒有再犯危險、對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的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
緩刑的適用條件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緩刑。其中,未滿18歲的人、孕婦和已滿75歲的人應暫停服用:
(壹)犯罪情節較輕的;
(二)有悔改表現的;
(三)沒有再次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宣告緩刑,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人員。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