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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職回避的範圍是什麽

問題壹:公務回避的範圍是什麽 《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的回避制度包括任職回避、地域回避、公務回避和離職回避四種情況。 任職回避是指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在同壹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壹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壹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和財務工作。 地域回避是指公務員不得在自己成長地擔任壹定級別的領導職務。包括鄉級機關、縣級機關及其有關部門主要領導職務。但自治縣縣長應由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民族鄉的鄉長由建立民族鄉的少數民族公民擔任。 公務回避是指公務員在執行公務時涉及與本人有利害關系的;涉及與本人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情形。 離職回避是指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問題二:公務員任職回避的範圍有哪些 1. 任職回避中的親屬關系

在任職回避中,對親屬關系作了壹定的範圍界定,對於足以產生實際影響的親屬關系的,必須執行職務回避。

職務回避中的親屬包括四類: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

2. 任職回避中應回避職務的範圍

任職回避中應回避職務的範圍包括三種:第壹、在同壹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壹領導人員的職務;第二、在同壹機關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國家公務員任職回避和公務回避暫行辦法》第三條將“同壹領導人員”解釋為包括同壹級領導班子成員。

問題三:根據公務員職務任用回避的規定,以下哪些情況應當執行任職回避 根據相關規定的要求:任職回避是壹種任用關系的限制,不允許有規定範圍內具有親屬關系的人在同壹部門或單位任職。國家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在同壹機關擔任雙方直隸於同壹行政首長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壹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監察、人事、審計、財務工作。任職回避的程序,是首先按照回避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核工作;第二步是對需要回避的人員進行安排。

問題四:請問以下情形是否屬於任職回避範疇? 妳好,不違法,不壹定屬於回避情形

問題五:公務員任職回避制度中領導職務是指那種級別? 根據公務員法的規定,公務員有下列親屬關系之壹的,必須按規定實行任職回避:(1)夫妻關系;(2)直系血親關系;(3)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4)近姻親關系。任職回避的要求包括有上列關系之壹的,不得在同壹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壹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壹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和財務工作。

這裏的領導職務指不僅僅指壹把手,泛指單位領導成員,也就是說,在任何壹個單位,不論級別,都適用任職回避。考慮到在壹些基層單位或工作性質特殊的行業,由於工作條件的限制,嚴格實行任職回避比較困難,所以,法律規定對任職回避可以作變通執行。但有關需要作變通執行的情況,必須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作出明確的規定,並依該規定執行。各單位不得自行決定變通執行任職回避制度。

問題六:公務員回避制度規定的回避範圍是什麽 根據公務員法的第12章第七十條:公務員執行公務時,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回避: (壹)涉及本人利害關系的;

(二)涉及與本人有本法第六十八條第壹款所列親屬關系人員的利害關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

問題七:國家公務員回避制度的具體內容是什麽?哪幾類關系會構成回避關系呢? 第壹條 為了保證國家公務員依法執行公務,促進國家行政機關的廉政建設,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公務員有下列親屬關系之壹的,必須按規定實行任職回避和公務回避:

(壹)夫妻關系;

(二)直系血親關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

(三)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親關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配偶。

第三條 國家公務員凡有第二條所列親屬關系的,不得在同壹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壹行政首長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壹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監察、審計、人事、財務等工作。

同壹行政首長,包括同壹級領導班子成員;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包括上壹級正副職與下壹級正副職之間的領導關系。

各地區、各部門可以根據本條規定並結合實際情況確定具體的任職回避範圍。

第四條 國家公務員任職回避按以下程序進行:

(壹)本人提出回避申請或者任免機關提出回避要求;

(二)按管理權限進行審核,需要回避的,予以調整。職務不同的,壹般由職務較低壹方回避;職務相同的,由任免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和公務員的實際情況決定其中壹方回避。

在本部門內無法調整的,與其他部門協商調整;與其他部門協商調整確有困難的,由上級主管部門協調解決。

第五條 國家行政機關對新進入公務員隊伍的人員應當按回避規定嚴格審查把關;對原已形成的應回避的關系,應當制定計劃,逐步調整;對因婚姻、職務變化等新形成的應回避關系,應當及時調整。

第六條 國家公務員從事監察、審計、仲裁、案件審理、稅費稽征、項目資金審批、出國審批、人事考核、任免、獎懲、錄用、調配等公務活動,涉及本人或者與本人有第二條所列親屬關系人員的利害關系時,必須回避,不得參加有關調查、討論、審核、決定,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響。

第七條 國家公務員公務回避按以下程序進行:

(壹)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或主管領導提出回避要求;

(二)本部門進行審核並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

(三)需要回避的由本部門調整公務安排。

特殊情況下,可由主管領導直接作出回避決定。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 國家公務員辦理任職手續前,應當如實向主管部門報告應回避的親屬關系。對隱瞞不報的,予以批評教育並調整工作。應回避的國家公務員,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組織安排的,應采取行政措施予以調整。

國家公務員從事公務活動時,應主動報告應回避的關系。對隱瞞不報的,予以批評教育,其中因未回避給公務造成損失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應給予相應處分。

第九條 *** 人事部門負責國家公務員回避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幹部)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的實施細則。

第十壹條 本辦法由人事部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問題八:根據公務員法的規定,任職回避的關系有哪些 根據相關規定的要求:任職回避是壹種任用關系的限制,不允許有規定範圍內具有親屬關系的人在同壹部門或單位任職。國家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在同壹機關擔任雙方直隸於同壹行政首長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壹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監察、人事、審計、財務工作。任職回避的程序,是首先按照回避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核工作;第二步是對需要回避的人員進行安排。

問題九:農業銀行公務回避範圍是什麽意思 妳可以帶上本人身份證,在上班時間到農業銀行櫃臺辦理或查詢,農業銀行服務熱線 95599

問題十:旁系三代和四代親屬屬於領導任職回避範圍嗎 按照中央《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53條規定: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不得訂同壹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壹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壹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會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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