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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職回避最新規定解讀

日常工作中,我們經常會有這樣的疑惑:是否有親屬關系的人不能在同壹單位、同壹部門任職或工作?壹方擔任領導職務,其配偶、子女等近親屬是否可以在其管轄的部門工作?幹部在本人成長地的哪些部門擔任領導成員需要回避? 2019年中***中央印發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實行黨政領導幹部任職回避制度。黨政領導幹部任職回避的親屬關系為: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有上列親屬關系的,不得在同壹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壹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壹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工作。

領導幹部不得在本人成長地擔任縣(市)黨委和政府以及紀委監委、組織部門、法院、檢察院、公安部門主要領導成員,壹般不得在本人成長地擔任市(地、盟)黨委和政府以及紀委監委、組織部門、法院、檢察院、公安部門主要領導成員。

“親屬回避”即“四種親屬關系”不得在同壹機關擔任“三種類型”的職務。

四種親屬關系

01夫妻關系;

02直系血親;

03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04近姻親。

三種類型的職務

01雙方直接隸屬於同壹領導人員;

02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

03其中壹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工作。

“地域回避”:領導幹部不得在本人成長地擔任縣(市)黨委和政府以及紀委監委、組織部門、法院、檢察院、公安部門主要領導成員,壹般不得在本人成長地擔任市(地、盟)黨委和政府以及紀委監委、組織部門、法院、檢察院、公安部門主要領導成員。

2019年中***中央印發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實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討論幹部任免,涉及與會人員本人及其親屬的,本人必須回避。

幹部考察組成員在幹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親屬的,本人必須回避。

《黨政領導幹部任職回避暫行規定》

第十三條:領導幹部有需要回避的情況不及時報告或者有意隱瞞的,應當予以批評,情節嚴重的進行組織處理。

第十四條:領導幹部必須服從回避決定。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的,就地免職或者降職使用。

《中國***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七十六條: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親、排斥異己、封官許願、說情幹預、跑官要官、突擊提拔或者調整幹部等違反幹部選拔任用規定行為,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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