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鮑師傅”商標侵權糾紛案
鮑才勝公司成立於2015年5月4日,經營範圍包括餐飲管理、酒店管理、組織文化藝術交流活動等。2014年9月28日,彭某麗申請註冊了第12484211號“鮑師傅”文字商標,核定使用在“糕點、蛋糕、面包、餅幹”等第30類商品上。2017年3月20日,彭某麗將上述商標依法轉讓給鮑才勝公司,至此鮑才勝公司成為該商標的權利人。
分析:
法院結合在案證據經審理認為,鮑才勝公司系“鮑師傅”註冊商標的商標權人,其註冊商標專用權依法受法律保護。就17899179號註冊商標而言,盡管該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範圍包含第30類中的面包,但該註冊商標為圖形商標,不包括任何漢字,緣朵飲品店不能以此主張其有權在面包、糕點等商品上使用“鮑師傅”文字。
就17899060註冊商標而言,該商標為圖文商標,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範圍包括第32類的礦泉水、果汁等飲料,並不包含面包、糕點商品。緣朵飲品店不能以此主張其有權在面包、糕點等商品上使用“鮑師傅”文字。
就17899096號註冊商標而言,該商標核定使用範圍包括第43類的餐廳、餐館服務,但現有證據表明被告經營的涉案店鋪提供了面包、糕點等商品的銷售,且面包、糕點均是事先制作而陳列在櫃的,與通過及時制作加工、應消費者需求制作並提供食品、設施、消費場所的餐飲服務存在本質區別。
因此涉案標識使用範圍與易尚公司授權其使用的第17899096號核定使用的服務項目不壹致。綜上,緣朵飲品店未規範使用易尚公司授權的註冊商標,其將涉案標識使用在其銷售的面包、糕點上的行為落入鮑才勝公司涉案註冊商標權的保護範圍。
據此,蘇州工業園區法院作出壹審判決,判令緣朵飲品店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並賠償鮑才勝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支出***計5萬元。
2、消費者權益保護案
近日,準格爾旗消費者協會接到投訴:消費者楊某在薛家灣某農機銷售處購買了壹臺拖拉機,在使用過程中壹直出現高溫情況,幾次找商家處理,但始終解決未果,迫不得已,楊某到消費者協會尋求幫助。
處理結果:
準格爾旗消費者協會工作人員在接到投訴之後,立即聯系楊某了解具體情況,並且針對具體情況聯系商家進行核實,確認楊先生所投訴內容真實無誤,確實是商家商品有問題。經過幾次調解,最後達成壹致協議,商家給楊某解決拖拉機高溫問題,如不能解決,商家更換發動機,如還未解決高溫問題,商家同意更換新的拖拉機。
案例解讀: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
七日後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依照前款規定進行退貨、更換、修理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
第四十八條規定: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當依照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壹)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的;(二)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
案例中,因商家商品本身存在問題,所以楊某可以依照國家規定,要求商家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3、中介敲詐案
2018年4月1日,北京市消費者劉先生通過北京市“我愛我家”在西城區四合上院小區租下了壹間房屋。據介紹,該房屋是由我愛我家從原房東處包來後,再租給劉先生的。月租金12000元,雙方簽訂1年合同,“我愛我家”收取了相當於1個月房租的中介費。
壹年後,劉先生想續租,但被告知房租上漲至12500元/月。
劉先生對租金上漲的問題也沒有太計較。而在劉先生打算交錢時他發現,費用裏面又多出來12500元!壹問才知,“如續租還需再繳納壹遍中介費”。劉先生壹算,這相當於每月多出1000多元租金。
“我愛我家的做法涉嫌利用格式合同,加重劉先生的義務。”
北京市智舟律師事務所律師韓續認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中介市場魚龍混雜,盡管監管部門壹直在管理,但是仍然有壹些中介機構,未提供居間服務,卻在合同中私自標註“中介服務”,強迫消費者繳納中介費,如遭拒,則采取斷水斷電或者強迫換鎖等威脅手段,情節嚴重的已經屬於是壹種假借中介服務為名實施的侵犯被害人財產所有權的敲詐勒索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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