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停車場,是指為社會車輛、非機動車輛提供停車服務的場所,包括獨立建設的公***停車場、建設工程配建公***停車場。
專用停車場,是指為本單位、本住宅區車輛提供停車服務的場所,包括建設工程配建專用停車場、建築區劃內***有部位施劃的停車泊位。
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上依法設置的機動車、非機動車停放場地,包括免費停車泊位和收費停車泊位。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停車管理,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管理。第四條 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是停車場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制定本市停車場相關政策,並會同相關部門對停車場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綜合監督管理。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停車泊位施劃標線,設施標牌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市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停車場的項目規劃管理和核準工作。
市物價管理部門負責制定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停車收費標準,市市場監管局負責監督檢查停車場收費標準執行情況。
市發展改革、財政、公安、司法、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市場監督、林業和草原、稅務、消防救援和桑珠孜區人民政府、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珠峰文化旅遊創意產業園區管委會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停車場管理相關工作。第五條 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公***停車場經營管理者、機動車停放者的信用記錄,並將信用記錄納入公***信用信息管理系統。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第六條 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應當會同市自然資源、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建設發展需要編制停車場專項規劃,經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停車場專項規劃應當確定城市停車總體發展戰略,統籌地上地下空間,合理布局停車場,明確建設目標。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停車場供地計劃納入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依法收回的閑置土地符合規劃要求的,可以優先用於停車場用地。
鼓勵依法利用待建土地、空閑廠區、橋梁空間、邊角空地等閑置場地和城市道路規劃紅線外與建築物外緣之間的非業主所有的開放式場地設置停車場。第八條 建設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應當按照停車泊位標準配建停車場。
配套建設的停車場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交付使用。
已經投入使用的停車場,不得擅自停用或者改作他用。第九條 公***停車場、專用停車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照明、通訊、排水、通風、消防、監控等設施;
(二)有符合設置標準和設計規範的標誌、標線以及交通安全設施;
(三)有符合停車場建設規範的殘疾人停車泊位;
(四)有符合有關標準配建的電動汽車充電設施;
(五)有符合停車場設計規範要求的出入口閘機;
(六)法律、法規和相關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公***停車場。
利用綠化用地、公***場地、學校操場等場所的地下空間建設地下停車場。
優先支持建設職能、集約化的停車設施。
鼓勵企事業單位、居民小區及個人依法利用自有土地、地上地下空間建設停車場,並有償對外開放。第三章 使用與管理第十壹條 國家投資建設的公***停車場,依法實行特許經營制度,由依法取得特許經營權的經營者負責經營;特許經營權有償使用收入,應當統籌用於公***停車場的建設和管護。
非國家投資建設的公***停車場,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經營管理。第十二條 開辦經營性公***停車場的,經營管理者應當自停車場投入使用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備案。備案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壹)營業執照、不動產權屬證明、經營者身份證明;
(二)停車場設施清單和停車場設計方案;
(三)經營、服務、安全管理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四)設置停車計費和信息系統的證明、管理運行方案;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非經營性的公***停車場在投入使用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備案。備案時應當提供停車場設施清單、停車場相關圖冊、停車場交通組織方案以及停車場管理制度。
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應當自變更之日起十日內將變更事項報備。
公***停車場停業、歇業的,經營管理者應當及時向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報備,並向社會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