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事務所是指依法獨立承擔註冊會計師業務的中介服務機構。他們由具有壹定會計專業水平和證書的會計師(如中國註冊會計師、美國註冊會計師、英國特許會計師、日本註冊會計師等)組成,受當事人委托承接相關審計組織的會計、咨詢、稅務等業務。我國對從事證券相關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實行許可管理制度。
1、會計師事務所是依法設立,承擔註冊會計師業務的機構。註冊會計師開展業務,應當加入會計師事務所。在中國,可以分為有限責任公司和合夥,國外有有限責任合夥LLP。在中國,政府頒發會計師證書和會計師在社會上從事會計業務的制度創始於民國時期的1918-1928年。國民黨政府規定,經高級會計師考試或會計師考試合格,取得會計師資格,取得政府機關頒發的會計師證書的,方可擔任會計師。會計師經向省、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後,得設立會計師事務所辦理業務。
2、中華人民***和國成立後,國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於1951年10月24日發布了《註冊會計師管理辦法》,規定註冊會計師由當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準。商務部或者縣人民政府可以以註冊會計師的名義在所在地市開展業務,也可以聯合組建會計服務機構開展業務,但在開展業務時,應當由會計師簽字。後來,由於私營工商業社會主義改造的完成,這種會計制度逐漸失去作用,名存實亡。
3、為適應現代化建設和實施對外開放政策的需要,財政部於12月23日發布了《關於設立會計咨詢機構的暫行規定》。事務所,即會計師事務所,是由註冊會計師組成的獨立單位,承擔審計、會計、咨詢、稅務等業務。成立時,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審批,並接受其平時的監督。會計咨詢處承擔以下業務,核對會計賬目,提交審計報告,設計財務會計制度並指導制度實施,就財務會計問題提供建議和意見,辦理所得稅申報、專利權申請、企業設立及變更登記、債權債務清算、企業解散清算等,參與制定公司章程、經濟合同、協議、合同及與財務會計有關的各種文件,代理經濟糾紛、經濟案件,參與調解、仲裁,擔任委托單位常年會計顧問,辦理上述業務。
4、會計師事務所可以與註冊會計師合夥設立。合夥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的債務,由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_或者協議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合夥人對會計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會計師事務所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為有限責任法人:註冊資本不少於30萬元,有壹定數量的專職員工,其中註冊會計師不少於兩名,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業務範圍和其他條件,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以其全部資產對債務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