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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平臺貸款管理辦法解讀融資平臺貸款管理辦法

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配套文件

關於貫徹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相關事項的通知(財預〔2010〕4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各銀監局:

為切實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10〕19號,以下簡稱《通知》),現就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壹、關於抓緊清理核實並妥善處理融資平臺公司債務

清理核實融資平臺公司債務是規範管理的前提。納入此次清理核實範圍的融資平臺公司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和機構、所屬事業單位等通過財政撥款或註入土地、股權等資產設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項目投融資功能,並擁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包括各類綜合性投資公司,如建設投資公司、建設開發公司、投資開發公司、投資控股公司、投資發展公司、投資集團公司、國有資產運營公司、國有資本經營管理中心等,以及行業性投資公司,如交通投資公司等。

清理核實的債務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融資平臺公司通過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擔保、回購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債務。

融資平臺公司債務經清理核實後按以下原則分類:融資平臺公司因承擔公益性項目建設運營舉借、主要依靠財政性資金償還的債務;融資平臺公司因承擔公益性項目建設運營舉借、項目本身有穩定經營性收入並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償還的債務;融資平臺公司因承擔非公益性項目建設運營舉借的債務。

《通知》中“公益性項目”是指為社會公***利益服務、不以盈利為目的,且不能或不宜通過市場化方式運作的政府投資項目,如市政道路、公***交通等基礎設施項目,以及公***衛生、基礎科研、義務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本建設項目。

《通知》中“融資平臺公司因承擔公益性項目建設舉借、主要依靠財政性資金償還的債務”,是指融資平臺公司因承擔公益性項目融資任務舉借,根據協議約定、項目性質或相關政策規定確定,償債資金70%以上(含70%)來源於壹般預算資金、政府性基金預算收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預算外收入等財政性資金的債務。上述財政性資金暫不包括已註入融資平臺公司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因承擔政府公益性項目建設獲得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返還、車輛通行費等專項收費收入。

《通知》中“在建項目”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經相關投資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完成審批、核準或備案手續,並已開工建設的項目。為避免損失浪費,防止出現“半拉子”工程,應當妥善安排在建項目的後續資金。“對還款來源主要依靠財政性資金的公益性在建項目,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不得再繼續通過融資平臺公司融資”中的“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是指對按照《中華人民***和國公路法》、《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國發〔2001〕15號)等法律和國務院規定可以融資的項目,以及經國務院核準或審批的重大項目,如城市快速軌道交通項目等,可暫繼續執行既定融資計劃。

《通知》中“信貸審慎管理規定”是指人民銀行和銀監會發布的相關信貸政策與管理規定及銀行自身信貸管理要求,如《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9年第2號)、《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0年第1號)、《項目融資業務指引》(銀監發〔2009〕71號)等。

《通知》中“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項目,地方政府要盡快進行清理,妥善處置”,是指地方政府應根據實際情況,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土地政策、環境保護政策、信貸審慎管理規定及宏觀調控政策等要求,對相關項目采取整改、終止等措施,妥善處置。對於整改後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項目,銀行不得再發放新的貸款。如果融資平臺公司貸款風險緩釋措施不到位,必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采取足額追加抵質押等措施,否則銀行不能追加貸款。

《通知》中“逐包打開”是指要將貸款包內的每筆貸款壹壹對應到合格的項目,甄別貸款包的潛在風險,確實存在合規性問題和風險問題的,要采取相應保全措施。

《通知》中“逐筆核對”是指對融資平臺公司貸款進行逐筆核實查對,從借款主體、擔保主體、貸款管理等方面查找貸款存在的風險和問題。

《通知》中“重新評估”是指重新評估貸款對應的項目的合規性和可行性,項目的效益性以及還款來源的充足性和持續性,項目資本金的可靠性,項目融資需求的合理性,項目資金使用的真實性等方面存在的風險和問題,確保項目債務水平與還款水平相匹配。

《通知》中“整改保全”是指針對自查發現的風險和問題,在制度建設、項目合規性、貸款管理、操作流程、還款來源、抵押擔保等方面采取的整改保全措施。按照“規範退出、保全分離”的原則,對於清理規範後自身具有穩定的經營性現金流,能夠全額償還貸款本息且符合壹般商業公司經營性質的融資平臺公司,銀行應將該類公司的貸款整體納入壹般公司類貸款進行管理;對於清理規範後自身具有壹定的經營性現金流,能夠部分償還貸款本息的融資平臺公司,銀行應采取補充完善合同手續、增加新的借款主體和擔保主體等整改保全措施,強化還款約束,將其中規範後滿足壹般公司類貸款條件的貸款從融資平臺公司貸款中剝離,納入壹般公司類貸款管理。

二、關於對融資平臺公司進行清理規範

對融資平臺公司進行清理規範時,對於其他兼有不同類型融資功能的融資平臺公司,包括為政府投資項目(含公益性項目)融資而組建,不承擔具體項目建設、項目經營管理職能,且與下屬子公司僅是股權關系的國有資產運營公司、國有資本經營管理中心等類型的融資平臺公司,也要按照規定原則進行清理規範。

《通知》中“承擔有穩定經營性收入的公益性項目融資任務並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償還債務”,是指融資平臺公司因承擔公益性項目融資任務舉借,且償債資金70%以上(含70%)來源於公司自身收益。融資平臺公司自身收益除項目本身經營性收益外,還包括已註入融資平臺公司的土地的出讓金收入和車輛通行費等其他經營性收入。

《通知》中“今後地方政府確需設立融資平臺公司的,必須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足額註入資本金,學校、醫院、公園等公益性資產不得作為資本註入融資平臺公司”的“今後”是指2010年7月1日以後(含7月1日);“公益性資產”,是指為社會公***利益服務,且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能或不宜變現的資產,如學校、醫院、公園、廣場、黨政機關及經費補助事業單位辦公樓等,以及市政道路、水利設施、非收費管網設施等不能帶來經營性收入的基礎設施等。

三、關於加強對融資平臺公司的融資管理和銀行業金融機構等的信貸管理

融資平臺公司融資和擔保要嚴格執行《通知》中相關規定。經清理整合後保留的融資平臺公司,其融資行為必須規範。《通知》中“向銀行業金融機構申請貸款須落實到項目,以項目法人公司作為承貸主體”的規定,是指貸款資金應用於項目本身,承貸主體應為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市場主體。《通知》中“凡沒有穩定現金流作為還款來源的,不得發放貸款”,是指對於自身沒有穩定經營性現金流或者沒有可靠償債資金來源的融資平臺公司,銀行業金融機構等不得發放貸款。

銀行業金融機構等要嚴格規範信貸管理,切實加強風險識別和風險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項目貸款審查流程、程序、授權授信等要嚴格按照商業貸款審查標準,不得放松信貸管理條件。《通知》中“向融資平臺公司新發貸款要直接對應項目,並嚴格執行國家有關項目資本金的規定”的“項目”是指要符合《通知》第壹部分所要求的“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土地政策、環境保護政策、信貸審慎管理規定及宏觀調控政策等要求的項目”。

四、關於堅決制止地方政府違規擔保承諾行為

《通知》明確,地方政府在出資範圍內對融資平臺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實現融資平臺公司債務風險內部化。自《通知》下發之日起,對於融資平臺公司的新增債務,地方政府僅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如果債務人無法償還全部債務,債權人也應承擔相應責任。

《通知》中“直接、間接形式為融資平臺公司提供擔保”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種形式:為融資平臺公司融資行為出具擔保函;承諾在融資平臺公司償債出現困難時,給予流動性支持,提供臨時性償債資金;承諾當融資平臺公司不能償付債務時,承擔部分償債責任;承諾將融資平臺公司的償債資金安排納入政府預算。

五、關於加強組織領導,確保工作落實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要會同發展改革部門、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銀監會派出機構等,抓緊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建立協調機制,配備專職人員,加強對這項工作的指導監督。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要於2010年10月31日前將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債務清理核實情況報告報送財政部,抄送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和銀監會。報告應由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包括以下內容:本次融資平臺公司債務清理核實工作的組織實施情況;債務核實情況(包括債務總量、分類、分級等情況);特殊事項及說明;問題及政策建議等。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按照《通知》要求於2010年12月31日前上報國務院的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管理工作落實情況報告應由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包括以下內容:組織實施情況;債務總量、分類、分級等情況;在建項目後續資金安排情況;規範管理的具體措施及效果;特殊事項及說明;問題及政策建議等。

財政部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銀監會

二○壹○年七月三十日

政府融資平臺貸款有哪些程序?

各個地方不壹樣,主要內容應該都是壹樣

中小企業融資平臺貸款操作程序及要求

(壹)中小企業貸款操作程序

1、用款企業向大理州中小企業投資咨詢有限責任公司提出借款申請;

2、大理州中小企業投資咨詢有限責任公司受理後,派出項目經理調查,按照國家開發銀行的要求撰寫《評審報告》,報市場部經理審核、項目評審部審核;

3、《評審報告》經大理州中小企業貸款評審小組評審、總經理辦公會審批通過後,上報國家開發銀行雲南省分行;

4、貸款發放流程為:開發行--咨詢公司--委托銀行--用款企業。

利息及還款流程為:用款企業--委托銀行--咨詢公司--開發行。

(二)中小企業貸款的要求

用款企業需要向大理州中小企業投資咨詢有限責任公司和大理州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提供以下資料:

1、復印件類

(1)證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國稅、地稅);銀行開戶許可證;貸款證或貸款卡;采礦權、探礦權(如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其它證照。

(2)政策:企業享受的還貸、稅費等方面的優惠政策(稅收、政府出資或補貼、土地),要求提供有關文件規定,並提供前兩年的實際數額,本年度和未來壹年的預計數額;行業政策。

(3)經濟技術:反映企業技術、裝備、研究開發能力的技術報告、鑒定證書、檢測報告、列入政府各類計劃的有關文件、環保證明、產品獲獎證書、用戶使用報告等及產品照片;主要客戶名單及產品銷售合同、訂單(購銷協議、合作協議等);與企業和企業負責人有關的參考資料(如能反映企業管理水平、信譽程度、行業地位、區域經濟位置的獲獎證書,能反映企業主要負責人人品道德、敬業精神、開拓能力的各種獎勵及證書)。

(4)其它:企業章程;註冊時和變更登記時的驗資報告;股東會或董事會同意申請借款的決議;股東會或董事會同意在借款期間先還借款後分紅的決議;股東會或董事會同意提供抵(質)押的決議。

上述資料提供復印件並加蓋單位公章(同時提供原件備驗);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需法定代表人親筆簽字授權。

2、格式填報類

(1)《大理州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擔保項目申報書》。

(2)《貸款申請表》。

(3)開發銀行要求的有關表格。

3、企業制作類

(1)企業基本情況:主要股東概況;主要管理人員情況;法定代表人個人簡歷;企業發展簡史和經營歷史;最近三年年度工作報告或企業工作總結(如有);主要分支機構概況(如有)。

(2)項目情況:目前主要在建項目或計劃投資項目的內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文件、建設期、總投資構成、資金來源及到位情況(包括自有資金、銀行貸款及其他資金)、項目進展情況、項目產品市場及預期收益情況;制造工藝流程情況(如有)。

(3)資產負債:經註冊會計師審計的前三年年度財務報表和本年度(截至上月底)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及其補充資料)及財務報表的附註說明;主要存貨、長期投資、固定資產、銀行借款明細表,應收賬款帳齡分析表和或有負債情況表(包括三年以上應收款項、存貨構成等);對外提供擔保、資產抵押、質押等或有負債情況;訴訟或其他重大經濟情況。

(4)經濟效益:企業主要費用年度支出測算;投入產出主要指標;原材料供應情況分析;產品目標市場分析;本年度和擔保期內投資、收入(銷售)、利潤等預測情況;基建及技改項目總投資構成及資金來源、支出預測;主要經營領域或主導產品的概況(包括主導產品名稱、生產能力、市場區域、市場占有率及競爭能力分析、銷售收入、營業利潤等情況)。

(5)其它:環保情況;企業對所申報材料真實性的聲明;可以說明企業經營、管理情況的各種管理制度;企業關聯交易情況;企業銷售、采購情況;項目背景情況。

公司管理辦法銀監會有什麽規定

壹、提高認識,準確把握“現金貸”業務開展原則

(壹)設立金融機構、從事金融活動,必須依法接受準入管理。未依法取得經營放貸業務資質,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經營放貸業務。

(二)各類機構以利率和各種費用形式對借款人收取的綜合資金成本應符合最高人民關於民間借貸利率的規定,禁止發放或撮合違反法律有關利率規定的貸款。各類機構向借款人收取的綜合資金成本應統壹折算為年化形式,各項貸款條件以及逾期處理等信息應在事前全面、公開披露,向借款人提示相關風險。

(三)各類機構應當遵守“了解妳的客戶”原則,充分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不得以任何方式誘致借款人過度舉債,陷入債務陷阱。應全面持續評估借款人的信用情況、償付能力、貸款用途等,審慎確定借款人適當性、綜合資金成本、貸款金額上限、貸款期限、貸款展期限制、“冷靜期”要求、貸款用途限定、還款方式等。

不得向無收入來源的借款人發放貸款,單筆貸款的本息費債務總負擔應明確設定金額上限,貸款展期次數壹般不超過2次。

(四)各類機構應堅持審慎經營原則,全面考慮信用記錄缺失、多頭借款、欺詐等因素對貸款質量可能造成的影響,加強風險內控,謹慎使用“數據驅動”的風控模型,不得以各種方式隱匿不良資產。

(五)各類機構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均不得通過暴力、恐嚇、侮辱、誹謗、騷擾等方式催收貸款。

(六)各類機構應當加強客戶信息安全保護,不得以“大數據”為名竊取、濫用客戶隱私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或泄露客戶信息。

二、統籌監管,開展對網絡清理整頓工作

(壹)公司監管部門暫停新批設網絡(互聯網)公司;暫停新增批公司跨省(區、市)開展業務。已經批準籌建的,暫停批準開業。

公司的批設部門應符合國務院有關文件規定。對於不符合相關規定的已批設機構,要重新核查業務資質。

(二)嚴格規範網絡業務管理。暫停發放無特定場景依托、無指定用途的網絡,逐步壓縮存量業務,限期完成整改。應采取有效措施防範借款人“以貸養貸”、“多頭借貸”等行為。禁止發放“校園貸”和“首付貸”。禁止發放貸款用於股票、期貨等投機經營。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建立持續有效的監管安排,中央金融監管部門將加強督導。

(三)加強公司資金來源審慎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非法集資或吸收公眾存款。禁止通過互聯網平臺或地方各類交易場所銷售、轉讓及變相轉讓本公司的信貸資產。禁止通過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融入資金。以信貸資產轉讓、資產證券化等名義融入的資金應與表內融資合並計算,合並後的融資總額與資本凈額的比例暫按當地現行比例規定執行,各地不得進壹步放寬或變相放寬公司融入資金的比例規定。

對於超比例規定的公司,應制定壓縮規模計劃,限期內達到相關比例要求,由公司監管部門監督執行。

網絡清理整頓工作由各省(區、市)公司監管部門具體負責。中央金融監管部門將制定並下發網絡風險專項整治的實施方案,進壹步細化有關工作要求。

三、加大力度,進壹步規範銀行業金融機構參與“現金貸”業務

(壹)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信托公司、消費金融公司等)應嚴格按照《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監管和風險管理要求,規範貸款發放活動。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為無放貸業務資質的機構提供資金發放貸款,不得與無放貸業務資質的機構***同出資發放貸款。

(三)銀行業金融機構與第三方機構合作開展貸款業務的,不得將授信審查、風險控制等核心業務外包。“助貸”業務應當回歸本源,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接受無擔保資質的第三方機構提供增信服務以及兜底承諾等變相增信服務,應要求並保證第三方合作機構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費。

(四)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發行、管理的資產管理產品不得直接投資或變相投資以“現金貸”、“校園貸”、“首付貸”等為基礎資產發售的(類)證券化產品或其他產品。

銀行業金融機構參與“現金貸”業務的規範整頓工作,由銀監會各地派出機構負責開展,各地整治辦配合。

四、持續推進,完善P2P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管理

(壹)不得撮合或變相撮合不符合法律有關利率規定的借貸業務;禁止從借貸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續費、管理費、保證金以及設定高額逾期利息、滯納金、罰息等。

(二)不得將客戶的信息采集、甄別篩選、資信評估、開戶等核心工作外包。

(三)不得撮合銀行業金融機構資金參與P2P網絡借貸。

(四)不得為在校學生、無還款來源或不具備還款能力的借款人提供借貸撮合業務。不得提供“首付貸”、房地產場外配資等購房融資借貸撮合服務。不得提供無指定用途的借貸撮合業務。

各地網絡借貸風險專項整治聯合工作辦公室應當結合《關於開展“現金貸”業務活動清理整頓工作的通知》(網貸整治辦函〔2017〕19號)要求,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開展“現金貸”業務進行清理整頓。

五、分類處置,加大對各類違法違規機構處置力度

(壹)各類機構違反前述規定開展業務的,由各監管部門按照情節輕重,采取暫停業務、責令改正、通報批評、不予備案、取消業務資質等措施督促其整改,情節嚴重的堅決取締;同時,視情由省級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及金融監管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對協助各類機構違法違規開展業務的網站、平臺等,有關部門應叫停並依法追究責任。

(二)對於未經批準經營放貸業務的組織或個人,在銀監會指導下,各地依法予以嚴厲打擊和取締;對於借機逃廢債、不支持配合清理整頓工作的,加大處罰、打擊力度;涉嫌非法經營的,移送相關部門進行查處;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停止提供金融服務,通信管理部門依法處置互聯網金融網站和移動應用程序。

涉嫌非法集資、非法證券等違法違規活動的,分別按照處置非法集資、打擊非法證券活動、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等工作機制予以查處。

(三)對涉嫌惡意欺詐和暴力催收等嚴重違法違規的機構,及時將線索移交公安機關,切實防範風險,確保社會大局穩定。

六、抓好落實,註重長效,確保規範整頓工作效果

(壹)各地應加強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牽頭,明確各類機構的整治主責任部門,摸清風險底數,制定整頓計劃,壓實轄內從業機構主體責任,全面深入開展清理整頓,抓緊建立屬地責任與跨區域協同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同時,做好應急預案,守住風險底線。

(二)各地應引導轄內相關機構充分利用國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和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信用信息***享平臺,防範借款人多頭借貸、過度借貸。各地應當引導借款人依法履行債務清償責任,建立失信信息公開、聯合懲戒等制度,使得失信者壹處失信、處處受限。

(三)各地應開展風險警示教育,提高民眾識別不公平、欺詐性貸款活動和違法違規金融活動的能力,增強風險防範意識。

(四)各地應建立舉報和重獎重罰制度,充分利用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舉報平臺等渠道,對提供違法違規活動線索的舉報人給予獎勵,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重罰,形成有效震懾。

(五)各地應嚴格按照本通知要求開展規範整頓。對監管責任缺位和落實不力的,將嚴肅問責。

(六)各地應將整治計劃和月度工作進展(月後5個工作日內)報送P2P網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小組辦公室(銀監會),並抄送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人民銀行)。

擴展資料

《貸款公司管理規定》第八條設立貸款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符合規定的章程;

(二)註冊資本不低於50萬元人民幣,為實收貨幣資本,由投資人壹次足額繳納;

(三)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

(四)有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從業經驗的工作人員;

(五)有必需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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