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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的區別

 壹、經營租賃與融資租賃的主要差別歸納如下:

  1、對權利的最終要求不同

經營租賃的最大特點在於承租人租賃資產的目的僅限於使用資產,在租賃期滿後壹般將資產如數歸還給出租人,而不考慮最終取得資產的所有權。

在融資租賃中,承租人不但考慮在租賃期間內使用出租人的資產,而且意在於租賃期屆滿時獲得資產的所有權。通常,在租賃期滿時,承租人可以根據租賃契約中規定的優先購買選擇權,支付壹筆為數不多的轉讓費,即可獲得其所租賃的資產。從這個意義上講,融資租賃實際上是壹種融資行為。

  2、在租約的可否撤銷條款上不同

在經營租賃中,承租人有權在租賃期滿前便撤銷租賃契約。

而融資租賃的契約通常是不可撤銷的。

  3、租賃期長短不同

由於經營租賃的目的主要是取得資產的使用權而並非最終獲得資產,所以租賃期間較短,通常遠遠短於資產的有效經濟壽命。

而融資租賃的期限則較長,有時甚至長於資產的有效經濟壽命。

  4、租金總額是否接近於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

由於租賃期間較短,經營租賃的租金總額往往只占租賃資產公允價值的壹小部分,而且經營租賃租金屬於壹種非全額清償,即出租人的投資回收來源於不同的承租人支付的租金。

而融資租賃類似於購買,因此其租金總額壹般接近於甚至等於租賃資產的公平市價。

  5、履約成本的承擔者不同

對於經營租賃,租賃資產有關的稅金、保險費和修理費等壹般不是由承租人承擔,盡管在確定租金時,出租人可能通過提高租金的方式把上述費用轉嫁給承租人。

對於融資租賃來說,這些費用通常都是由承租人承擔的。

  6、作用不同

由於租賃公司能提供現成融資租賃資產,這樣使企業能在極短的時間,用少量的資金取得並安裝投入使用,並能很快發揮作用,產生效益,因此,融資租賃行為能使企業縮短項目的建設期限,有效規避市場風險,同時,避免企業因資金不足而放過稍縱即逝市場機會。

經營租賃行為能使企業有選擇地租賃企業急用但並不想擁用的資產。特別是工藝水平高、升級換代快的設備更適合經營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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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條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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