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壹些新成立的制造合資企業享受進口設備的壹些免稅待遇。這個分公司要求融資租賃進口免稅設備的時候,租賃公司操作起來很麻煩,主要是前五年免稅物品在海關監管下,但是設備的合法所有權需要轉移給出租方進行融資租賃。出於法律完善的考慮,壹般出租人希望在簽訂融資租賃合同之前,先取得監管海關的同意。但是每次申請都很麻煩,需要先向當地海關申請,再由當地海關向海關總署申請。我希望海關和稅務部門能夠宣布壹項進口免稅設備的融資租賃。
通用的管理方法使融資租賃變得簡單、合法、高效。
實際上,海關在監管免稅設備進口時,並不禁止轉讓或出售進口免稅設備,但在監管期內轉讓或二次出售進口免稅設備需要繳納關稅。如果海關能夠出臺詳細的解釋細則,允許進口免稅設備的抵押和融資租賃,規定實際產權轉讓需要繳納關稅,明確相應的細則,將極大地方便免稅設備進口企業的融資安排,方便租賃公司和銀行向免稅進口企業提供融資,減少不必要的海關行政審批手續,同時不降低國家稅收或擴大稅收優惠範圍。
2.回租稅的問題
壹般來說,租賃公司認為回租是租賃的壹種形式,應按照國家對融資租賃或經營租賃規定的稅種征稅。但也有人認為回租由購買和租賃兩部分組成,兩部分都要納稅。我們認為這種觀點是不正確的。融資租賃的本質是融資。出租人向承租人支付購買價款,以從法律形式上取得租賃設備的所有權,這是融資租賃的法律前提,也是融資租賃業務的組成部分。企業本身的動機是獲得租賃期內的租金收入,完全是壹種融資行為。希望稅務部門能夠明確按照租賃單壹經營模式對回租征稅。
3.跨境融資租賃的稅收問題。
跨境融資租賃支付租金時,應先扣除關稅(壹般在5%左右)、增值稅(租金總額的17%)和預提稅(租金總額的10%)。總稅收成本超過30%。建議降低預扣稅的稅基,免除本金部分,只對利息部分征收預扣稅。
4.經營租賃營業稅
我國目前對經營租賃合同項下出租人的租金收入征收5%的營業稅,這是我國經營租賃發展不足的重要原因。建議國家考慮降低經營租賃稅,以促進經營租賃的發展。建議租賃期間的租金收入按照融資租賃的計稅標準征收,但同時出租人也應放棄所得稅計提進行折舊。扣除租賃物的購買成本後,溢價部分可按銷售類別征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