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戶申請承包工程資質審查時,除持有資信查詢證明外,還需提交以下文件和資料:
(壹)商戶所在國家(地區)政府主管當局出具的證明或律師出具的相關證明資料;
(二)客商已接受同類項目的相關資料;
(三)法律法規要求的其他材料。
審查合格後,頒發工程承包許可證。第五條客商憑工程承包許可證和經批準的工程承包合同向市工商局申請登記,登記部門在收到正式申請後七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第六條申請登記時,商戶應當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
(壹)承包工程許可證及相關批準文件;
(二)發包方與承包方簽訂的合同;
(三)商戶所在地的合法經營證明;
(四)法律法規要求的其他材料。
批準後,將頒發合同登記證。註冊費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第七條承包登記證的有效期為承包工程的承包期。合同期內,如項目發生變化或合同期滿,妳應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或註銷手續。第八條。承包工程的客商應遵守國家、省、市建設管理的有關規定,接受建設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第九條。因項目需要在本市招聘臨時工的客商,應持合同登記證及相關合同向廣州對外經濟貿易咨詢公司或廣州友誼勞務公司申請辦理招聘手續。第十條中方單位以留成外匯或貸款外匯委托客商辦理承包工程許可證,必須按有關規定辦理用匯審批手續,並簽訂承包工程合同(協議)。合同(協議)須經中方單位主管部門審核,並由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或其他有審批權限的部門批準。
該項目屬於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範圍內的合同,可由開發區管委會審批。第十壹條經批準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根據合同需要進行各項建設工程,委托有承包工程許可證的客商承包的,可以不單獨辦理用匯審批手續,但必須報原批準部門備案。第十二條。承包工程的客商憑合同登記證和相關合同向外匯管理部門申請開戶,並到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第十三條中方單位支付的承包工程外匯費用,由外匯管理部門根據有關批準文件、合同登記證、合同和客戶完稅證明,按照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匯出。第十四條客商在本市以承包或類似承包方式提供技術、咨詢或其他服務經營項目的,應當簽訂合同(協議)。第十五條凡未持有客戶信用查詢證的,任何部門不得為其辦理相關手續。第十六條凡違反建築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稅務、外匯、外貿管理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七條法律、法規對外商、華僑、港澳企業承包工程的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86年3月24日頒布的《廣州市對外華僑、港澳企業承包工程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