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稅登記原件及復印件
2.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3.雕刻卡片
4.申請書(法人簽字)
5.授權委托書(法人簽字)
6.法人及代理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擴展數據:
《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印章的規定》(國發[1993]21號);
十五、國家行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名稱應當是法定名稱。如果名稱字數太多,難以雕刻,可以使用規範的縮寫。地區(盟)行政公署印章,冠省(自治區)名稱。
自治州、市、縣人民政府的印章不冠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名稱。市轄區人民政府的印章,管市的名稱,鄉(鎮)人民政府的印章,縣級行政區域的名稱。
十六、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地方人民政府的印章,可以用漢字和相應的民族文字公布。
十七、印章上印制的漢字,應使用國務院公布的簡化字,字體為宋體。
十八、印章材料,由發證機關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19、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在印制文件時使用套印印章和印模。它們的規格和樣式相當於公章,由國務院頒發。
二十、國務院有關部委外事用蠟封,直徑4.2厘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從左至右,由國務院制發。
22.國家行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其他專用章(包括經濟合同章、財務專用章等。)應與單位公章在名稱和樣式上有所區別,經單位領導批準後方可刻制。
二十三、印章簽發機關應規範和加強印章簽發管理,嚴格辦理手續和審批程序。國家行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應當到當地公安機關指定的刻制單位刻制印章。
24.國家行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印章因撤銷、更名或者更換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時,應當及時送交印章簽發機關封存或者銷毀,或者按照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的規定處理。
二十五、國家行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必須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加強印章管理,嚴格審批程序。未經單位領導批準,不得擅自使用單位印章。
二十六、凡偽造印章或使用偽造印章的,要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發現或使用偽造印章的,應及時向公安機關或印章所印名稱單位報告。公安印章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國發[1999]第25號?印章管理規定
百度百科-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