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應當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壹)銷售商品收入應當按照交易活動發生的地點確定;
(二)提供勞務收入,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
(三)財產轉讓所得,不動產轉讓所得按照不動產所在地確定,動產轉讓所得按照轉讓動產的企事業單位或者場所所在地確定,股權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按照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確定;
(四)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按照收益分配企業所在地確定;
(五)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照承擔或者支付所得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場所所在地確定,或者按照承擔或者支付所得的個人住所地確定;
(六)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收入。
二、確認此類投資收益的來源,主要采用兩個原則:
壹是投資權利發生地原則,即該權利提供者的居住地為投資收益來源;
二是投資權利使用地原則,即權利或資產的使用地或實際承擔投資收益的債務人的住所為收益來源。簡而言之就是: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公司、企業、經濟組織或者個人運用資金並支付利息或者派發股息、紅利的收入的地方來源。
擴展數據:
企業所得稅的對象是納稅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銷售商品、提供勞務、轉讓財產、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捐贈和其他收入。
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和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1)稅法優先原則: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財務、會計處理方法與稅收法律法規規定不壹致的,應當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計算。
例如,職工福利費的範圍與財務部和稅函中的相關規定不壹致,而國家稅務總局在回答有關稅收的問題時明確,按照稅函中的文件處理所得稅;在賬務處理上,按財政部文件執行。不壹致的,按照稅法的標準執行。
在實踐中,還必須註意稅法優先原則在其他方面的體現。比如合同中寫明股權轉讓產生的個人所得稅由個人承擔,但對方承擔這部分費用。實際操作中,如果沒有繳納個人所得稅,稅務部門還是會找人承擔責任的。
(二)稅法協調原則:企業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在財務會計處理中實際確認的費用,未超過企業所得稅法及相關稅收法規規定的稅前扣除範圍和標準的,應當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企業實際會計處理中確認的費用,並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
(三)稅法空白原則:稅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沒有明確規定的具體扣除項目,在不違背稅前扣除基本原則的前提下,按照國家財務會計法規計算。
比如關於勞保支出,目前只規定了具體的扣除範圍,沒有規定扣除標準,所以企業可以按照國家財務會計規定進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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