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10%以上並且偷稅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30%以上並且偷稅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同層次的偷稅數額只能在本層次量刑幅度內判處,不能任意跨越;否則將造成量刑畸輕或畸重的後果。
3、對自然人偷稅並處罰金
針對偷稅犯罪行為的貪利性特征,本條對自然人犯罪主體在各層次量刑幅度內,除規定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自由刑外,壹律規定了“並處偷稅數額五倍以下的罰金”。其立法精神是,主刑和附加刑必須同時判處,不具有選擇性,以防止偷稅人在經濟上占便宜。
4、對單位犯偷稅罪采取雙罰制
即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同時對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的規定處罰。在司法實踐中、對單位判處罰金後,--般對單位的責任人員只判處自由刑,而不再並處罰金,這種作法是否符合立法精神,尚有待進壹步討論。
5.對多次偷稅的違法行為累計數額合並處罰
本條第3款對此作了明確規定。按照刑法理論,行為人在壹定時期內多次實施偷稅違法犯罪行為未經發現,或雖發現但未經處罰的,均應視為犯罪行為的連續狀態,其犯罪數額應當累計計算,按壹罪合並處罰,不適用數罪並罰。反之,如行為人多次或某壹次偷稅違法行為已經過稅務或司法機關處罰,則不應再將此數額累計計算合並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