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整體資產轉讓會計處理原則
(壹)轉讓整體資產企業的會計處理
按照新的《企業會計準則》,企業整體資產轉讓視為通過非
貨幣性資產交換取得長期股權投資,其初始投資成本的確定以《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和《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兩個具體準則來規範。根據長期股權投資準則的規定,非企業合並情況下通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其初始投資成本應當按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準則確定。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準則規定,換出資產可采用公允價值和賬面價值。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以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公允價值與換出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該項交換具有商業實質;換入資產或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換入資產和換出資產公允價值均能夠可靠計量的,應當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作為確定換入資產成本的基礎,但有確鑿證據表明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更加可靠的除外。未同時滿足上述兩個條件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應當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不確認損益。換出資產為存貨的,應當視同銷售處理,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按其公允價值確認商品銷售收入,同時結轉商品銷售成本。這種情況是壹種較為特殊的購銷活動,應視同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接受單位可憑以物投資的書面合同以及與之相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貨物運輸普通發票抵扣進項稅額,報經稅務機關批準後予以抵扣。在存貨未計提減值準備的情況下,新準則下存貨投資的會計處理消除了財稅差異。換出資產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按照相關法規計算繳納流轉稅,換出資產公允價值和換出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營業外收入或營業外支出。根據長期股權投資準則規定,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具有***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采用權益法核算。
(二)接受整體資產企業的會計處理
在新準則下,對於投資者投入的資產,應按公允價值入賬。投資企業資產公允價值和資產賬面價值形成的差額,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對於非日常活動產生的利得和損失,投資企業應計入“營業外收入”或“營業外支出”科目。對於投資者投入的資產,以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公允價值)作為入賬價值。另外,新介入的投資者的出資額大於其按約定比例計算的其在註冊資本中所占份額部分(或股票發行溢價部分)是企業的股東權益,不征所得稅,作資本公積處理。
二、整體資產轉讓的稅務處理原則
(壹)根據《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幹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處理《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幹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規定:企業整體資產轉讓原則上應在交易發生時,將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銷售全部資產和進行投資兩項經濟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並按規定計算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如果企業整體資產轉讓交易的接受企業支付的交換額中,除接受企業股權以外的現金、有價證券、其他資產(以下簡稱“非股權支付額”)不高於所支付的股權的票面價值(或股本的賬面價值)20%的,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轉讓企業可暫不計算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轉讓企業和接受企業不在同壹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須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核確認。轉讓企業取得接受企業的股權的成本,應以其原持有的資產的賬面凈值為基礎確定,不得以經評估確認的價值為基礎確定。接受企業接受轉讓企業的資產的成本,須以其在轉讓企業的原賬面凈值為基礎結轉確定,不得按經評估確認的價值調整。
(二)區分整體資產轉讓和整體產權交易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轉讓企業全部產權不征收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420號)規定,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增值稅的征收範圍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轉讓企業全部產權是整體轉讓企業資產、債權、債務及勞動力的行為。因此,轉讓企業全部產權涉及的應稅貨物的轉讓,不屬於增值稅的征稅範圍,不征收增值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轉讓企業產權不征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1165號)規定,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營業稅的征收範圍為有償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行為。轉讓企業產權是整體轉讓企業資產、債權、債務及勞動力的行為,其轉讓價格不僅僅是由資產價值決定的,與企業銷售不動產、轉讓無形資產的行為完全不同。因此,轉讓企業產權的行為不屬於營業稅征收範圍,不應征收營業稅。企業整體資產轉讓的主體是企業,交易的對象是企業的資產,企業整體資產轉讓涉及貨物所有權轉移的,仍屬於資產轉讓行為,不論其股權支付額比例如何,均應照章征收增值稅。轉讓土地使用權和銷售不動產的行為應照章征收營業稅。而企業產權轉讓的主體是企業的產權人,交易的對象是企業的產權,性質上屬於股權轉讓,不征流轉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