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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妳名下有壹套公寓,但妳是租房子住,可以申報租金抵扣嗎?

妳不能申報租賃稅減免。

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2065 438+08]41號):

第二十條納稅人及其配偶在壹個納稅年度內不能同時享受住房貸款利息和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

第十七條納稅人在主城區工作無自有住房和住房租賃支出,可按照以下標準扣除:

(壹)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和國務院確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標準為每月1500元;

(二)除第壹款所列城市外,市轄區戶籍人口100萬以上的城市,扣除標準為每月1100元;戶籍人口不超過654.38+0萬的城市,扣除標準為每月800元。

特定內容

參見《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第二章至第七章:

第二章兒童教育

第五條納稅人子女全日制學歷教育相關費用,按照每個子女每月1,000元的標準扣除。

學歷教育包括義務教育(小學、初中教育)、高中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職業教育、技工教育)和高等教育(專科、本科、碩士、博士教育)。

年滿3周歲,進入小學前處於學前教育階段的兒童,適用本條第壹款的規定。

第六條父母可以選擇壹方扣除扣除標準的100%,也可以選擇雙方扣除扣除扣除標準的50%,具體扣除方式在壹個納稅年度內不得變更。

第七條納稅人的子女在中國境外接受教育的,納稅人應當保存境外學校的錄取通知書、學習簽證及其他相關教育證明材料備查。

第三章繼續教育

第八條納稅人在境內接受學歷(學位)繼續教育的費用,按照學歷(學位)教育期間每月400元定額扣除。同等學歷(學位)繼續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過48個月。納稅人用於技能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的費用,按照取得相關證書當年3600元的定額扣除。

第九條接受本科及以下學歷繼續教育,符合本辦法規定扣除條件的個人,可以選擇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選擇由其本人扣除。

第十條接受技能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的納稅人,應當保存相關證書等資料備查。

第四章大病醫療

第十壹條壹個納稅年度內,納稅人發生的與基本醫療保險有關的醫療費用,扣除醫保報銷後超過15000元的部分(指醫保目錄範圍內的自付部分),在納稅人辦理年度匯算清繳時,在8萬元限額內扣除。

第十二條納稅人發生的醫療費用,可以由其本人或者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發生的醫療費用可以由父母扣除。

納稅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發生的醫療費用,按照本辦法第十壹條的規定分別扣除。

第十三條納稅人應當保存與醫療服務收費和醫療保險報銷相關的票據原件(或復印件)備查。醫療保障部門應當為患者提供醫療保障信息系統記錄的其年度醫療費用的信息查詢服務。

第五章住房貸款利息

第十四條納稅人或其配偶單獨或共同使用商業銀行或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在中國境內為本人或配偶購買住房的,首次住房貸款發生的利息支出,按貸款利息實際發生當年每月1,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扣除期限最長不超過240個月。納稅人只能享受壹次首套房貸利息抵扣。

本辦法所稱首套房貸,是指購房時享受首套房貸利率的住房貸款。

第十五條經夫妻雙方約定,可以選擇由其中壹方扣除,具體扣除方式在壹個納稅年度內不得變更。

對於夫妻雙方婚前分別購房發生的首套住房貸款,可以選擇婚後購買的1套住房,由買方按照100%的扣除標準扣除,或者由夫妻雙方按照50%的扣除標準扣除,且壹個納稅年度內不得變更具體扣除方式。

第十六條納稅人應留存住房貸款合同和還款支出憑證備查。

第六章住房租金

第十七條納稅人在主城區工作無自有住房和住房租賃支出,可按照以下標準扣除:

(壹)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和國務院確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標準為每月1500元;

(二)除第壹款所列城市外,市轄區戶籍人口100萬以上的城市,扣除標準為每月1100元;戶籍人口不超過654.38+0萬的城市,扣除標準為每月800元。

納稅人配偶在納稅人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視同納稅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轄區戶籍人口以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數據為準。

第十八條本辦法所稱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納稅人就業所在地的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城市和地級市(地區、州、盟)的全部行政區域;納稅人無就業單位的,為稅務機關受理其綜合所得匯算清繳的城市。

夫妻雙方在同壹城市工作的,只有壹方可以扣除住房租金。

第十九條房屋租賃費用由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第二十條納稅人及其配偶在壹個納稅年度內不能同時享受住房貸款利息和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

第二十壹條納稅人應當保存房屋租賃合同、協議等相關資料備查。

第七章贍養老人

第二十二條納稅人贍養壹個或者多個被贍養人的,按照下列標準統壹扣除:

(壹)納稅人是獨生子女的,按每月2000元的標準征收;

(2)納稅人為非獨生子女的,與其兄弟姐妹每月分攤扣除額2000元,每人每月分攤額不能超過1,000元。可以平分,也可以由贍養人約定,也可以由被贍養人指定。約定或指定分配的,必須簽訂書面分配協議,指定分配優先於約定分配。具體分攤方式和金額在壹個納稅年度內不能改變。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所稱被贍養人,是指年滿60周歲的父母、已經去世的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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