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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稅務登記?

稅務部門已不再單獨發放稅務登記證。新設立的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個體工商戶無需單獨辦理稅務登記。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落實“三證合壹”登記制度改革的通知》?

新設立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領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加載有法人和其他組織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後,無需再次進行稅務登記,不再領取稅務登記證。企業辦理涉稅事宜時,在完成補充信息采集後,憑加載統壹代碼的營業執照可代替稅務登記證使用。

依據《工商總局等四部門關於實施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兩證整合”的意見》

全面實施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整合。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建立統壹登記流程、統壹編碼和賦碼規則等,全面實行個體工商戶“兩證整合”登記模式。

通過“壹窗受理、互聯互通、信息***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加載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該營業執照具有原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的功能,稅務部門不再發放稅務登記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賦碼後,將統壹社會信用代碼和相關信息按規定期限回傳統壹代碼數據庫。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2002〕362號)

第十四條規定:納稅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

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其變更登記的內容與工商登記內容無關的,應當自稅務登記內容實際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或者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布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到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規定: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稅務登記的同時, 辦理發票和發票領購簿的變更、繳銷手續。具體咨詢稅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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