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管理,保障社會公益事業發展,根據江蘇省財政廳、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關於印發〈江蘇省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辦法(試行)〉的通知》(蘇財規[2010]14號)要求, 並結合我局征管實際,現將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壹、免稅資格的範圍:
本次認定範圍僅限於在我局辦理過稅務登記的非營利組織,包括:
(壹)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設立或者登記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宗教活動場所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認定的其他組織。
(2)經省級以上登記主管機關批準成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
企業所得稅由國稅征收管理的非營利組織不在我局認定範圍內。
二、免稅資格條件:
(壹)從事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活動,活動範圍主要在中國境內;
(二)取得的收入,除與組織有關的合理支出外,應當用於經登記批準或者章程規定的公益或者非營利事業;
(三)財產及其孳息不用於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
(四)依照登記核準或者章程的規定,將註銷後的組織剩余財產用於公益或者非營利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捐贈給具有相同性質和目的的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5)投資者不保留或享有投資於本組織的財產的任何產權。本款所稱投資者是指除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以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
(六)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支出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不得變相分配機構財產,其中:工作人員的平均工資、薪金水平不得超過稅務登記所在地的省轄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壹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水平乘以2所得的數額。上壹年是指申請材料所屬年份的上壹年。
(七)除當年新設立或登記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外,上壹年度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年檢結論為“合格”;
(八)應納稅所得額及其相關的成本、費用和損失,應當與不納稅所得額及其相關的成本、費用和損失分開核算。
三、免稅資格及生效時間
(壹)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原則上每年辦理壹次。首次申請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的單位,應於每年9月底前將免稅資格認定申請材料報送我局。
(2)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有效期為5年,自申請材料所屬年度起計算。
四、免稅資格認定流程及提交材料
(壹)符合《通知》第二條要求的非營利組織,應向我局辦稅服務廳受理窗口提交以下材料。
1、江蘇省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申請表(見附件)
2、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章程或宗教活動管理制度;
3.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4.非營利組織的註冊證書復印件;
5.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報告或者稅務師事務所的鑒證報告,內容應當包括資金來源和用途、財務報告、公益活動和非營利活動的詳細情況以及非營利組織人員在申請前壹個會計年度的平均工資水平;
6、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出具的上壹年度年檢結論;
新成立的公益組織只需提供上述1、2、3、4材料即可。
(2)2008年(含2008年)以前成立的非營利組織,提供2008年和2009年兩個年度的申請材料,通過認定的,從2008納稅年度起享受優惠待遇。2009年成立的非營利組織提供2009年度的申請材料,通過認證的從2009納稅年度起享受優惠待遇。
(三)窗口受理人員審查資料的完整性,資料齊全的予以受理。信息不全的,不予受理。同時可以通知公益組織補齊缺失信息後重新申請。
(4)符合免稅條件的非營利組織,每年65438+2月底公布。
動詞 (verb的縮寫)免稅資格審查
(壹)非營利組織應當在有效期滿當年9月底前申請復檢。未申請復檢或復檢不合格的,其免稅資格到期自動失效。
(二)非營利組織申請復審時,應當按照本通知第四條的規定提交相應材料。
不及物動詞納稅申報
(壹)取得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報送納稅申報表及相關資料。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及有關規定的納稅申報所得,按上述規定向我局辦理免稅手續,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應自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我局報告;不再符合免稅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未依法納稅的,由我局追繳。
(二)取得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對於納稅申報收入中不符合免稅條件的收入,應當按照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非營利組織的應納稅收入及相關成本、費用、損失,應當與免稅收入及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開核算。如果劃分不清,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
(4)未被認定的非營利組織,其全部收入不享受免稅待遇,應按稅法規定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七。取消免稅資格
已被認定享受免稅優惠政策的非營利組織,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要求,且在資格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取消免稅資格並予以公告。
(壹)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未參加年檢或年檢結論為“不合格”的;
(二)在申請認定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的;
(三)逃避納稅或者幫助他人逃避納稅的;
(四)通過關聯或者不關聯的交易和服務活動,轉移、隱匿或者變相轉移本機構財產的;
(五)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被稅務機關處罰的;
(六)受到登記機關處罰的。
因上述第(壹)項規定情形被取消免稅優惠資格的非營利組織,我局壹年內不再受理其免稅資格認定申請;因上述第(壹)項規定以外的其他情形被取消免稅優惠資格的非營利組織,我局五年內不再受理免稅資格認定申請。
八。享受稅收優惠待遇
非營利組織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壹)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捐贈的收入;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的財政撥款以外的政府補助收入,但不包括政府購買服務收入;
(三)按照省級以上民政、財政部門的規定收取的會費;
(四)非稅收入和免稅收入中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