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六十條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的最低折舊年限如下:
1,房屋及建築物,20年;
2、飛機、火車、船舶、機器、機械等生產設備,為10年;
3.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和家具,5年;
4、飛機、火車、輪船等交通工具,為4年;
5、電子設備,為3年。
擴展數據:
資產的稅務處理
第五十六條企業資產的歷史成本,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存貨等。,是計稅依據。
前款所稱歷史成本,是指企業取得資產時發生的實際費用。
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除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可以確認損益的以外,資產的計稅基礎不予調整。
第五十七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壹條所稱固定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租賃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超過65,438+02個月的非貨幣性資產,包括房屋、建築物、機器、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設備、器具和工具等。
第五十八條固定資產的計稅依據應當按照下列方法確定:
壹、外購固定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於該資產達到預定目的的其他支出為計稅依據;
二、自建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的支出為計稅依據;
3.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時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依據;租賃合同未約定付款總額的,以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時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依據;
四、固定資產的盈余,以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價值作為計稅依據;
五、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依據;
六、固定資產的更新改造,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壹)項、第(二)項規定的支出外,將更新改造過程中發生的更新改造支出增加計稅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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