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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法律法規

法律分析:《發票管理辦法》主要列舉了六種發票違法行為,《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具體描述了這六種違法行為。違反發票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有: (壹)未按規定印制發票或者制作發票防偽專用品的。(二)未按照規定領購發票的。主要包括:(1)向稅務機關以外的單位和個人領購發票;2)私自出售、倒賣發票的;3)販賣、窩藏假發票的;4)向他人提供發票或者借用他人發票的;5)偷(用)發票;6)其他不按規定領購發票的行為。(三)不按照規定開具發票的。(四)未按照規定取得發票的。主要包括:(1)應取得而未取得的發票;(二)不符合規定的發票;(3)取得發票時,要求開票人自行變更名稱、金額或者增值稅金額的;(4)發票由本人填寫並記錄;(五)其他不按要求取得發票的行為。(五)未按照規定保存發票的。主要包括:(1)丟失發票;(2)破損(撕毀)的發票;(三)遺失或者擅自銷毀發票存根和發票登記簿的;(四)未按規定繳清發票的;(五)印制發票的企業遺失發票或發票監制章及發票防偽專用品的;(六)未按照規定建立發票保管制度的;(七)未按規定保存發票的。(六)未按照規定接受稅務機關檢查的。根據《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針對不同的發票違法行為,給予相應的稅務行政處罰: (壹)有上述六種行為之壹的單位和個人,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654.38+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所列兩種以上行為的,可以分別處罰。(二)非法攜帶、郵寄、運輸、存放空白發票(包括稅務機關監制的空白發票和偽造的假空白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沒收發票,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654.38+0萬元罰款。(三)私自印制、偽造、變造、倒賣發票(包括發票、發票防偽專用品和偽造的假發票),或者私自制作發票監制和防偽專用品印章的,由稅務機關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銷毀,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並處65438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違反發票管理法規,造成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不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由稅務機關沒收其非法所得,可以並處不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壹倍以下的罰款。(5)違反發票管理規定造成偷稅漏稅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處理。違反發票管理法規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稅務機關應當書面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七條發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指定的企業印制;增值稅專用發票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統壹印制。禁止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票。

第八條發票防偽專用品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指定的企業生產。禁止非法制造發票防偽專用品。

第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對發票印制實行統壹管理的原則,嚴格審核印制發票企業的資格,並向指定印制發票的企業開具發票。

第十條發票應當套印全國統壹的發票監制章。全國統壹的發票監制印章式樣和發票版面印刷要求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發票監制章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制作。禁止偽造發票監制章。發票應不定期更換。

第十壹條印制發票的企業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統壹規定,建立發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辦法。

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實行專人負責制度。

第十二條印制發票的企業必須按照稅務機關批準的式樣和數量印制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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