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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公司向個人借款,公司支付利息,那麽個人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在下列情況下,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1)個人股東或投資者借款:個人投資者在納稅年度內向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除外)借款,納稅年度結束後未償還或用於公司經營活動的,未償還的借款可視為公司對個人投資者的股息分配,按利息和股息收入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的個人投資者將公司資金作為個人、家庭成員及相關人員的消費支出,以及購買汽車、房屋等財產支出,視同個人投資者的利潤分配,並入投資者個人生產經營所得,按照個體工商業生產經營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2)其他個人(非股東)借款:公司其他人員(非股東)借款購買房屋等財產,登記為投資人所有權。如果貸款年度結束後還沒有還清貸款,需要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否則,個人在沒有購買房屋等財產的情況下向公司借款,將不並入“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補稅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未經許可不繳納稅款或者在允許的欠稅期結束後不及時繳納稅款的;
2.如有變化,調整稅前扣除項目後進行補充報告;
3、工資薪金等收入,未及時發放;
4.企業未能及時進行涉稅認定。
綜上所述,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納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
下列個人收入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營業收入;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9)偶然收入。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簡稱綜合所得),應當按照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應當按月或者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