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完稅證明壹般是在妳提交退稅申請的稅務局開具的!完稅證明只針對退回的報關單開具,與其他報關單無關。已經辦理退稅手續的,必須補繳退稅款,稅務局批註為“已繳稅”;如果沒有退稅,稅務局會批註為“不退稅”。
首先妳要確定退回的商品是否是妳申報的(不排除是妳買單申報的!),妳的沒有做申報,系統裏也沒有記錄。當然,不可能給妳證書。
其次,如果確實是在妳方申報出口,妳要了解妳方貨物對應的出口報關單是否已經簽發。
出口退稅是否與出口收匯核銷掛鉤,即是否已經通關?稅務局系統裏沒有不通關的記錄。
正常情況下要求出口後90天內完成海關簽發通關手續,企業向稅務局提交電子數據,相關數據只在稅務局系統中有。但是妳沒有按時完成以上流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第24號》第十條第(三)項規定:“出口貨物退運的,出口企業應當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退運出口貨物退(不退)稅憑證(附件34),並持該憑證向海關申請辦理出口貨物退運。委托出口貨物退運時,委托方應申請開具出口貨物已退(不退)稅證明並交給委托方。申請開具出口貨物退(免)稅憑證時,應填寫《退(免)稅憑證申請表》(見附件35),並提供正式申報的電子數據及以下材料:
1.出口貨物報關單(如果貨物退運時已申報退稅,則不需要);
2.出口發票(外貿企業不需要);
3.壹般納稅繳款書原件及復印件(若申報時未申報退稅,生產企業本年度退貨的,無需提供);
4.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此外,出口貨物報關單如有遺失,出口企業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補辦出口報關單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