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2、因貪汙、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當公司法人的風險主要有哪些
(壹)民事責任風險
壹般情況下,公司以其自身的財產為限對外承擔還款責任,但如果實際控制人操縱公司時存在虛構出資、抽逃出資行為,或者在訴訟過程中有隱匿、轉移資產,或未經清算擅自處分財產等行為,掛名法定代表人需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掛名法定代表人無論是否知情,若為公司對外借款或其它經營行為出具擔保文件,仍需承擔法律責任;實際控制人失蹤或無法找到公司民事責任的承擔人,掛名法定代表人也將面臨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二)行政責任風險
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法人(指的是企業、公司)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個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超出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非法經營的
2、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3、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4、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
5、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系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6、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利益的。”
(三)刑事責任風險
實際控制人操縱公司實施經濟犯罪行為,比如詐騙銀行貸款、詐騙保險金、非法集資等情況,掛名法定代表人雖然未直接參與以上行為,但如果掛名法定代表人明知實際控制人利用公司實施以上犯罪行為,卻不加阻止,或放任實際控制人的行為,則掛名法定代表人很可能也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法定代表人可能觸犯到的罪名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詐騙罪、侵犯知識產權罪、擾亂市場秩序罪等。
(四)自創公司受限風險
若掛名公司不能完美善後,日後自創公司將面臨諸多限制。
(五)被采取強制措施及限制消費的的風險
當公司進入破產程序、被申請強制執行或欠繳稅款時,在特定情形下,司法、行政機關有權對法定代表人采取相應強制措施,如罰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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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法定代表人有權直接代表本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和應訴,其所進行的訴訟行為,就是本單位(或法人)的訴訟行為,直接對本單位(或法人)發生法律效力。法定代表人與法人的代表是有壹定區別的,法人的代表的行為不是被代表人本身的行為,只是對被代理人發生直接的法律效力,而法定代表人的行為,就是企業、事業單位等本身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