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指出,參與網絡借貸的出借人與借款人應當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核實的實名註冊用戶。與此同時,明確規定機構在需要出借人及借款人使用電子簽名、電子認證時要保障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及電子簽名、電子認證的法律效力。
在小編看來,實名認證、電子簽名等都是作為壹名合格投資用戶應當具備的基礎條件,這對用戶身份的確認、信息的防篡改、信息的防泄漏和抗抵賴等都是有著至關重要的保障作用。
二、P2P認知教育
在國內P2P投資用戶中,不乏壹些知識水平較低卻擁有大額閑置資金的大爺大媽、中年婦女們,這類群體由於認知有限、容易被忽悠、風險意識薄弱,往往會成為不法平臺最喜好的壹類用戶。因此,加強投資人的風險教育、風險認知與自我承擔能力成為必要。
投資人在選擇網絡借貸平臺進行投資理財時,前提應當先要了解即將涉足的互聯網金融行業,應當擁有非保本類金融產品投資的經歷並熟悉互聯網。
三、合法的自有資金
投資者應當保證出借資金是合法、自有資金。壹切非法所得或借來的錢都不能作為投資的本金,這不僅要求投資人提升自我綜合素質、要懂法守法,還要求平臺對投資人的風險承受能力、投資經驗、財務狀況等進行風險評估,實施分級管理。
四、風險評估與分級管理
《辦法》規定,“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根據風險評估結果對出借人實行分級管理,設置可動態調整的出借限額和出借標的限制。”風險評估與分級管理是對投資人是否合格的外力把控,網貸機構不得向未經過風險評估的投資人提供交易服務。
對投資用戶實行分級管理壹方面可以降低投資人損失,另壹方面也可以達到提升投資人教育的目的,引導投資人自我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