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車駕駛員從事出租車運營取得的收入,適用的個人所得稅項目為:
(1)出租汽車經營單位對出租車駕駛員采取單車承包或承租方式運營,出租車駕駛員從事客貨運營取得的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
(2)從事個體出租車運營的出租車駕駛員取得的收入,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3)出租車屬個人所有,但掛靠出租汽車經營單位或企事業單位,駕駛員向掛靠單位繳納管理費的,或出租汽車經營單位將出租車所有權轉移給駕駛員的,出租車駕駛員從事客貨運營取得的收入,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征稅。
稅務機關可以委托出租汽車經營單位,交通管理部門和運輸服務站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單位)代收代繳出租車駕駛員應納的個人所得稅。被委托的單位為扣繳義務人,應按期代收代繳出租車駕駛員應納的個人所得稅。
出租車駕駛員能夠提供有效停運證明的,稅務機關應根據其停運期長短,相應核減其停運期間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案例]
金鵬汽車出租公司將本單位擁有的壹輛小汽車承包給本單位職工A,按照承包合同規定,A每月上交承包費6000元後,其余收入均歸A所有。
2002年8月份,A取得運營收入9200元,上交承包費6000元後,實際收入3200元。
[分析說明]根據《機動出租車駕駛員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A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計算如下: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解釋,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是指個人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包括個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出租汽車經營單位對出租車駕駛員采取單車承包或承租方式運營,不屬於稅法中所說的“對企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對出租車駕駛員從事客貨運營取得的收入,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
A8月份應納稅額=(3200-800)×15%-125=235(元)
B將自己購買的壹輛小轎車掛靠金杯汽車出租有限公司。從2001年8月1日開始至2001年12月31日,B***取得運營收入75000元,向雇傭的駕駛員C支付工資15000元(月工資3000元),上交金杯汽車出租公司管理費5000元,支付汽車油料費、維修費8000元,向中國人壽保險公司支付“意外事故保險”費3000元,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支付財產保險費4000元,支付養路費2000元。
[分析說明]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機動出租車駕駛員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從事個體出租車運營的出租車駕駛員取得的收入,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出租車屬個人所有,但掛靠出租汽車經營單位或企事業單位,駕駛員向掛靠單位繳納管理費的,或出租汽車經營單位將出租車所有權轉移給駕駛員的,出租車駕駛員從事客貨運營取得的收入,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征稅。
B應納稅額計算過程如下:①收入總額為75000元。②雇傭駕駛員的工資、管理費、汽車油料費、維修費、養路費、財產保險費等可在稅前扣除。
③向中國人壽保險公司繳納的“意外事故保險”不得在稅前扣除。
④2001年8-12月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允許扣除的項目金額=75000-(15000+1000+8000+4000+2000)=75000-3000=45000(元)。
⑤根據規定,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以每壹納稅年度取得的收入計算納稅,對於生產經營期不滿1年的,應將實際生產經營期間取得的所得換算為全年所得據此對應找出適用稅率,確保適用稅率級次的準確。對月度中間開業或停業的按壹個月計算。
換算成全年的應納稅所得額=45000÷5×12=108000(元)
⑥按全年所得額計算的應納稅額為=108000×35%-6750=31050(元)
⑦實際應納稅額=31050÷12×5=12937.5(元)
C應納稅額計算過程如下:C受雇取得報酬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算納稅。
每月應納稅額=(3000-800)×15%-125=205(元)
C8-12月份合計應納稅額=205×5=1025(元)
[特別提示]對機動出租車駕駛員的個人所得稅管理問題,應根據“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在實際操作中,出租車駕駛員很難做到建賬建制。根據“暫行辦法”第七條的規定,縣級以下(含縣級)稅務機關可以根據出租車的不同經營方式、不同車型、收費標準、交納的承包承租費等情況,核定出租車駕駛員的營業額並確定征收率或征收額,按月征收出租車駕駛員應納的個人所得稅。對出租車駕駛員能夠提供有效停運證明的,稅務機關應根據其停運期長短,相應核減其停運期間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上海金融報
樓主 我再給妳個武漢出租車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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