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確理解稅收執法與稅收服務的法理聯系,對於稅務人員正確處理稅收執法與稅收服務的關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稅收執法是征稅人在國家以法律的形式授權下,代表國家並執行國家相關稅收法律,對納稅人行使征收、管理、檢查等稅收管理權力的行為。稅收服務,是按法律要求,征稅人向納稅人提供有利於納稅人履行其向國家應盡的納稅義務、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的服務義務的行為。根據以上定義,我們從法理上分析不難看出,稅收執法與稅收服務是密切聯系不可分割的。
1、具有相同法律基礎。二者出自於同壹法律原則,即權利與義務對等原則。法律在賦予個人、組織、集體享有某些權利或權力的同時,必定會賦予相應的義務。有權利就必有義務,從法律基礎上講,稅收執法與稅收服務,二者具有不可分割性。
2、具有相同執行主體。稅收執法和稅收服務的執行主體都是征稅人。而且這個主體的身份是代表國家。也就是說,征稅人代表國家行使了執法權力,就必須代表國家承擔向納稅人提供相應服務的義務。雙方是單壹執行主體須同時履行的兩種法理行為。從執行主體上講,二者具有不可分割性。
3、具有相同行為對象。稅收執法的對象是納稅人,稅收服務的對象也是納稅人,這就決定了二者是單壹主體針對同壹客體須同時履行的兩種法理行為。從行為對象上講,同樣具有不可分割性。
4、具有相同行為目的。稅收執法與稅收服務都是為了讓納稅人更好地履行向國家交納稅收的義務。稅收執法是通過依法征收、管理、檢查等行為促使納稅人履行向國家納稅義務;稅收服務則是通過提供方便、維護納稅人利益等行為使納稅人更順利地履行向國家納稅的義務。
因此,從法理聯系上講,稅收執法與稅收服務是同壹法律原則下同壹行為主體權利與義務對等的關系。雖然是兩種法理行為,但它們有著相同執行主體、行為對象和目的,使它們在稅收實踐中相擁而存,有此即有彼,壹方存在必定有另壹方存在,壹方缺失,另壹方也就不可能存在。所以它們是平等的、並重的、不可分割的,且相輔相成,並無輕重主次之分,更不可廢棄任何壹方。理解這壹點,正是提升稅收服務地位,正確處理稅收執法與稅收服務關系的基礎。
二、樹立征納雙方法律面前平等觀念,確立稅收執法與稅收服務平等並重理念
確立稅收執法與稅收服務平等並重理念,是征稅人履行法律義務的現實需要,也是依法行政的現實需要。堅持稅收執法與稅收服務平等並重,最根本的就是要樹立征納雙方法律面前平等觀念。我國傳統的稅收征管是以組織收入為中心,以完成稅收任務為目標,強調的是征納之間的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受此影響,在征稅人觀念中註重嚴格執法,輕視優化服務比較普遍,稅收服務理念在壹些稅收人頭腦中基本上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出現這種狀況的主要原因就是沒有樹立征納雙方法律面前平等的觀念,忽視了納稅方在征納法律關系中的平等地位。因此,樹立征納雙方法律面前平等觀念,對於稅收執法與稅收服務理念的確立有著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
首先,應當看到納稅方在稅收活動中的重要地位。應該認識到,在征納法律關系中,征稅人的主體身份固然不可否認,但納稅人作為其中非常重要的另壹極的地位也不可忽視。征稅人的壹切征稅活動都是以納稅人為對象的,離開了納稅人,征稅人的征稅活動將成為“無的之矢”,國家稅收就會成為“無源之水”,不僅征稅人的存在成為不可能,而且國家的存在也將因其財政基礎缺失而成為不可能。
第二,要重視法律賦予納稅人的權利。我國稅法在賦予納稅人向國家交納稅款的崇高義務的同時,賦予了相應的神聖權利。法律規定的納稅人的這些權利,既是保證納稅人更好地履行納稅義務的需要,也是維持良好的征納關系和稅收秩序的需要。把這種需要用法律形式確定下來,說明其不僅重要,而且必要,這也是征納雙方法律地位平等的法律體現。因此,我們在看到納稅人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的同時,要高度重視他們的法定權利。
第三,要認清征納雙方法律關系平等對於提高稅收執法水平的重要影響。稅收執法水平不僅取決於征稅人的德、才、勤、能,還取決於外部力量的影響。其中稅收實踐中最大最重要的外部力量就是納稅人。與納稅人地位上的平等,能最大限度地讓納稅人在稅收活動中行使自己的權利,發揮有效地監督作用,從而在壹定程度上促使征稅人正確行使法定權利,提高依法治稅、依法行政水平。
樹立征納雙方法律面前平等觀念,從根本上解決了地位不對等、權利與義務不對等的問題,征納關系天平就會趨於平衡,征稅人在稅收關系中的主控意識也會隨之淡化,在相同稅收法律環境下,稅收執法與稅收服務平等並重理念就會自然而然形成,重執法、輕服務的認識偏差也會隨之糾正。這樣,征稅人行使權力的同時履行義務才會變成壹種自覺行為。
三、高度重視稅收服務,實現由“監督管理型稅務”向“管理服務型稅務”的根本轉變
正確處理稅收執法與稅收服務的關系,真正堅持稅收執法與稅收服務並重,當前最重要的是要強化稅收服務作用,提升稅收服務地位。國家稅務總局早已明確指出:要認清形勢,轉變觀念,由“監督管理型稅務”向“管理服務型稅務”轉化,在稅收工作上也要實現由重執法輕服務向執法與服務並重轉變。這壹治稅思想在新《稅收征管法》中已經明確體現,這將成為今後稅收工作的方向。
——轉換思想,在觀念上向“管理服務型稅務”轉變。工作的轉變取決於觀念的轉變。作為征稅人,要牢固樹立為納稅人服務思想,真正樹立起以公***服務為導向的稅收管理理念,擺正心態,切實把納稅人擺在平等地位來對待,加快以單純執法者向執法服務者角色轉變。要妥善處理服務與執法的關系,堅持優化服務與規範執法有機結合,在優化服務中規範執法,在規範執法中優化服務,實現征納良性互動、執法與服務有機融合。要規範稅收行為,遵循依法征收、應收盡收、不收過頭稅原則,落實稅收執法責任制、責任追究制和執法監督檢查等制度,防範稅收執法隨意性。
——加強管理,在機制上向“管理服務型稅務”改進 。 “管理服務型稅務”就是要以滿足納稅人合理需求為基本準則,以方便納稅人為出發點,以公開、公平、高效為立足點建立稅收執法與服務體系。而建立規範統壹的工作規程應是實現執法和服務有機統壹的著力點和切入點。重點是,要健全服務機構和制度,科學設置稅收服務機構和崗位,為納稅人提供高效、便捷系列服務,迅速處理和反饋納稅人提出的服務需求。要全面規範稅收服務職責和行為,實施效果評估,完善監督制約。要提高工作效率,優化執法和服務水平,在軟、硬件建設上要體現方便納稅人的思路,減少環節、簡化手續、縮短時限、兌現承諾。要規範征納行為,大力推行科學管理制度,營造良好稅收環境。要展開差異化稅收服務,細分納稅人類型,實現服務個性化、多樣化和全方位化,通過對服務時間、服務地點、服務供給、服務需求調節,使服務在普遍化基礎上兼顧個性化,平衡納稅人服務需求困難。
——整合資源, 在手段上向“管理服務型稅務” 提升。以信息化作支撐實現“管理服務型稅務”是必然趨勢。當前信息化建設有壹定基礎,但信息化資源需要進壹步整合,提升其功能和效率,使征管業務和服務管理更加趨於規範化。壹要整合內部資源。努力實現軟件管理通用化和兼容化,盡量達到全系統軟件統壹,建立統壹規範的本級應用集成平臺,並做好部門、上下之間數據和功能銜接,減少資源浪費,最終實現本級征管信息在上壹級直至全國稅務系統內傳遞***享。二要建立安全高效電子政務系統。充分運用信息技術,對現有稅收業務和政務進行信息化設計,對每個崗位及工作過程實施全程監控和電子考核,促進工作方式轉型。三要搞好與社會信息網絡體系連接。充分利用大眾網,最大限度發揮好新系統的強大功能,全面實現辦稅服務由征收窗口向信息處理中心轉化。在社會涉稅信息資源***享基礎上,完善各項技術,實現與工商、金融、審計、海關等政府和社會功能部門信息***享,形成全方位、高效率稅源監控和服務網絡。
——加強培養,在人力支持上向“管理服務型稅務”傾斜。稅收執法與服務質量,最終取決於稅務人員素質高低。建設壹支學習型、創新型、實幹型稅收隊伍,才能確保“管理服務型稅務”機制順利運作。要加強幹部職工理想信念教育,使其樹立正確人生觀,擺正自己在納稅人面前的位置,轉變工作作風,增強服務意識,規範服務行為。要加強業務培訓,造就壹批壹專多能的復合人才,提高辦事效率,優化服務水平。通過繼續開展“學習型機關”創建,建立完善的素質教育、業務培訓等各方面智力支持體系,全面提高稅收隊伍綜合素質。要將“服務型”理念納入稅收文化建設,並用以規範引導、約束稅務人員心態和行為。導入標準化管理,建立健全管理服務模式下的崗責體系,將稅收服務職責和要求嵌入稅收工作的各個環節,形成各崗位全面服務合力。要完善管理服務考核和監督評估機制,加強和量化對稅收服務管理考核,制定可行的考核指標和方法,理順征納溝通渠道,建立公開的、征納雙方***同參與的監督評估機制,並把考核結果作為業績評定、獎勵懲處、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從隊伍建設上保證稅收服務措施不斷完善和改進。(文/黃棟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