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如何處理未辦理稅務登記生產、經營納稅人
1、對於未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生產、經營納稅人,由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額,責令繳納;不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采取稅收保全和強制措施。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七條 對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由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額,責令繳納;不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扣押其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扣押後繳納應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扣押,並歸還所扣押的商品、貨物;扣押後仍不繳納應納稅款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扣押的商品、貨物,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二、稅務行政處罰的壹般程序有哪些
又稱普通程序,是指除法律特別規定可以適用簡易程序以外的行政處罰應當適用的程序。 1、立案 對稅務違法案件進行立案。 2、調查 對當事人發生的違法行為經過檢查、勘驗、鑒定等手段獲取證據,查清事實的過程。 3、告知 在作出行政處罰之前,告知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擬處罰的意見,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4、陳述申辯 稅務機關在作出處罰決定之前,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並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 5、審理 稅務機關調查機構調查終結後,應將案卷資料移交審理機構審理。 6、作出決定 調查終結,稅務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決定。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對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納稅人,稅務機關可以核定其應納稅額,責令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可以采取相應稅收保全和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