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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屠宰稅征收辦法

第壹條 為促進農牧業發展,公平稅負,根據國務院關於屠宰稅的有關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收購或屠宰豬、牛、羊、馬、驢、騾、駱駝(以下簡稱應稅牲畜)的單位和個人,為屠宰稅的納稅義務人。第三條 各級地方稅務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屠宰稅的征收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積極配合。第四條 收購應稅牲畜,屠宰稅稅率為3%。應納稅額按應稅牲畜實際重量和當地收購價格從價計算。其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應稅牲畜重量×收購價格×稅率第五條 宰殺自養自食應稅牲畜,屠宰稅按牲畜頭數計算、定額征收。豬、牛、羊的稅收定額由省人民政府決定;馬、驢、騾、駱駝的稅收定額由市(州)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決定,並報省財政廳、省地方稅務局備案。第六條 收購應稅牲畜,屠宰稅可以采取查帳征收、查定征收、查驗征收或定期定額征收的方法。第七條 收購應稅牲畜應當使用縣以上地方稅務機關制發的應稅牲畜經營憑證。納稅義務人在收購時應向收購地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並持完稅憑證起運、宰殺應稅牲畜。第八條 除宰殺自養自食應稅牲畜的外,從事經營、屠宰應稅牲畜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依照《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辦理稅務登記,向稅務機關提供有關納稅資料。第九條 屠宰稅可實行委托代征,代征單位或個人由縣以上地方稅務機關確定。

地方稅務機關提取代征稅款的5%向代征單位或個人支付代征手續費。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減征、免征屠宰稅:

(壹)少數民族在其宗教節日宰殺應稅牲畜,免稅;

(二)敬老院、孤兒院宰殺自養自食應稅牲畜,免稅;

(三)部隊及按部隊供給標準供應的單位宰殺自養自食應稅牲畜,免稅;

(四)省人民政府決定的其他減稅、免稅情形。第十壹條 屠宰稅的征收管理工作,包括對收購應稅牲畜偷逃屠宰稅的處罰,按照《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宰殺自養自食應稅牲畜偷逃屠宰稅的,由征收機關處以應納稅額兩倍的罰款。第十二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過去我省有關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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