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稅是指在國際貿易業務中,根據稅法規定,退還國內所有生產環節和流通環節已繳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即出口環節免稅,退還之前納稅環節已繳納的稅款。出口退稅作為國際慣例,可以使出口貨物總體稅負為零,有效避免國際重復征稅。壹般可分為兩種:壹種是退還進口稅,即出口企業將進口原材料或半成品加工成產品出口時,退還其已繳納的進口稅;二是退還已繳納的國內稅收,即企業申報貨物出口時,退還生產該貨物已繳納的國內稅收。出口退稅有利於增強本國商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為世界各國所采用。
出口企業出口貨物的貿易方式主要有壹般貿易、進料加工、易貨貿易、來料加工(來件裝配、來樣加工)補償貿易(現已取消),可按壹般貿易、進料加工、易貨貿易、補償貿易的規定辦理退(免)稅,易貨貿易和補償貿易的計算方法與壹般貿易壹致;來料加工免稅。根據國稅發[2002]11號文規定,生產企業出口貨物的“免抵退稅額”應根據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和出口貨物退稅率計算。出口貨物的離岸價以出口發票上的離岸價為準(如委托代理出口,可由委托方或受托方開具出口發票)。如果交易是在其他價格條件下進行的,應扣除根據會計制度允許沖減出口銷售收入的運費、保險費和傭金。申報金額與實際支付金額有差異的,在下次退稅申報時(或年終清算時)進行調整。出口發票不能真實反映離岸價的,企業應按實際離岸價申報“免、抵、退”稅,稅務機關有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核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