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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對包裝物進行稅收籌劃

 包裝物的稅收籌劃,包裝物是指產品生產企業用於包裝其產品的各種包裝容器,如箱、桶、罐、瓶等等。在壹般產品銷售活動中,包裝物隨產品銷售是很普遍的,從形式上看,可以分成如下幾種類型:

第壹、隨同產品出售但不單獨計價的包裝物;

第二、隨同產品出售單獨計價的包裝物;

第三、出租或出借給購買產品的單位使用的包裝物。

而在出租出借這種形式下,還可以有具體的分類:壹是包裝物不作價隨同產品出售,只是單純收取押金;二是既作隨同產品出售,同時又另外收取押金;三是不作價隨同產品出售,在收取租金的基礎上,又收取包裝物押金。如某啤酒廠,在銷售啤酒的過程中,對周轉箱不作價銷售,只是收取押金,這屬於第壹種情況;如果該啤酒廠以較低的價格對周轉箱作價,計入銷售額之中,另外又規定歸還包裝物的時間,並收取了押金,這屬於第二種情況;如果周轉箱求作價銷售,而是借給購貨方使用,該酒廠對周轉箱按實際使用期限收取租金。此外,為了保證包裝物的完好,又另外收取部分押金,這就屬於第三種情況。

根據《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三條的規定:應稅消費品連同包裝物銷售的,無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價以及在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並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繳納消費稅。如果包裝物不作價隨同產品銷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項押金則不應並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征稅。但對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裝物不再退還的或者已收取的時間超過12個月的押金,應並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繳納消費稅。對既作價隨同應稅消費品銷售,又另外收取的包裝物押金,凡納稅人在規定期限內沒有退還的,均應並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繳納消費稅。

另外,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酒類產品包裝物押金征稅問題的通知》規定,對酒類產品生產企業銷售酒類產品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押金是否返還及會計上如何核算,均需並入酒類產品銷售額中征收消費稅(啤酒、黃酒除外)。

1.“先銷售後包裝”方式,可以大大降低消費稅稅負

根據《消費稅暫行條例》第三條的規定: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銷售額、銷售數量、或者納稅人將應稅消費品與非應稅消費品,以及適用稅率不同的應稅消費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應根據銷售金額按應稅消費品的最高稅率納稅。習慣上,工業企業銷售產品,都采取“先包裝後銷售”的方式進行。按照上述規定,如果改成“先銷售後包裝”方式,不僅可以大大降低消費稅稅負,而且增值稅稅負仍然保持不變。舉例說明:

某日用化妝品廠,將生產的化妝品、護膚護發品、小工藝品等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每套消費品由下列產品組成:化妝品包括壹瓶香水30元、壹瓶指甲油10元、壹支口紅15元;護膚護發品包括兩瓶浴液25元、壹瓶摩絲8元、壹塊香皂2元;化妝工具及小工藝品10元、塑料包裝盒5元。

化妝品消費稅稅率為30%,護膚護發品17%,上述價格均不含稅。

按照習慣做法,將產品包裝後再銷售給商家。應納消費稅為:(30+10+15+25+8+2+10+5)×30%=31.5(元)。

若改變做法,將上述產品先分別銷售給商家,再由商家包裝後對外銷售,應納消費稅為:(30+10+15)×30%+(25+8+2)×17%=16.5+5.95=22.45(元)。每套化妝品節稅額為31.5-22.4=59.05元。

2、改變包裝物的作價方式,降低消費稅的稅負

企業如果想在包裝物上節省消費稅,關鍵是包裝物不能作價隨同產品銷售,而應采取收取“押金”的形式,而此項押金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收回,則可以不並入銷售額計算繳納消費稅。

某汽車輪胎廠,屬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某月銷售汽車輪胎500個,每個輪胎售價為500元(木含增值稅),這批輪胎耗用包裝盒500只,每只包裝盒售價對元(不含增值稅),輪胎的消費稅稅率為10%。那麽,該汽車輪胎廠對包裝盒如何處理,才能最大限度地節稅?

如果企業將包裝盒作價連同輪胎壹同銷售,包裝盒應並入輪胎售價當中壹並征收消費稅。應納消費稅稅額為:(5000×500+20×500)×10%=251000(元)。

如果企業將包裝盒不作價銷售而是收取押金,每只包裝盒收取20元的押金,則此項押金木應並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計征消費稅。該企業應納消費稅為5000×500×10%=250000(元)。

如果押金在規定期限內(壹般為壹年)未收回,應將此項押金作為銷售額納稅。

由於收取的押金作為價外費用,應屬含稅的款項,應將押金換算為不含稅收入計征稅款。該企業應納消費稅為:5000×500×10%+20×500÷(1+17%)×10%=250854.70(元)。

由此可見,該輪胎廠只有將包裝盒收取押金,且在規定的期限內將包裝物押金收回時,才可以達到最大限度地節稅。

3. 包裝物押金逾期退可獲得消費稅的1年免費使用權

稅法規定,對因逾期未收回包裝物不再退還的押金,應按所包裝貨物適用的稅率計算繳納消費稅、增值稅。這其中的“逾期”是以壹年為限。對收取的押金超過壹年以上的,無論是否退還都應並入銷售額計稅。雖然暫時少納的稅款最終是要繳納的,但由於其繳納時限延緩了壹年,相當於免費使用銀行資金,增加了企業的營運資金,獲取了資金的時間價值,為企業的生產經營提供了便利。

因此,企業如果想在包裝物上節省消費稅,關鍵是包裝物不能作價隨同產品出售,而應采取收取“押金”的形式,這樣“押金”就不並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計算消費稅額。即使在經過1年以後,需要將押金並入應稅消費品銷售額,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也使企業獲得了該筆消費稅的1年免費使用權。這種納稅籌劃在會計上的處理方法,根據《財政部關於消費稅會計處理的規定》(財會[1993]83號),隨同產品出售但單獨計價的包裝物,按規定應繳納的消費稅,借記“其他業務支出”(按目前會計準則,該科目應換為“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科目。企業逾期未退還的包裝物押金,按規定應繳納的消費稅,借記“其他業務支出”(按目前會計準則,應為“其他業務成本”)、“其他應付款”等科目上,貸記“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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