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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發揮稅務稽查職能作用?

1、目前,稅務稽查職能存在的弊端。

(1)體制不夠健全。壹是管理部門的納稅評估檢查與稅務稽查職責相交叉,檢查思路不夠清,致使納稅人無法分清納稅評估和稅務專項檢查的關系,有些管理部門以納稅評估名義強制檢查納稅人往年納稅資料,超越了其職責權限,使納稅人承受多頭檢查和重復檢查,如對同壹納稅人在同壹納稅期限,管理股及稽查局檢查股同時對其進行檢查,造成壹些不必要的爭論,這對創建服務型國稅機關,對規範執法,構建和諧國稅及社會穩定造成了負面影響;二是管理、稽查兩部門職能分工不明確,職責混淆。在日常稅務工作中,稽查部門承擔了大量與其職能不相符合的事務性工作。日常檢查有相當壹部分是無法查找的零申報戶、走逃戶、漏管戶,這誤導了“重點稽查”的方向,阻礙“重點稽查”職能作用的發揮。

(2)觀念還未能夠轉變。國稅部門對“以查促收,以查促管”的意義認識不夠足,征管部門主要是通過加強對稅源的管理,促進納稅人自覺、如實申報納稅,規範征納行為,積極完成稅收收入。而稽查部門主要是通過打擊涉稅犯罪,規範稅收秩序,間接促進稅收收入的完成,但是依賴稽查部門的直接查補稅收收入完成任務的思想依然存在。

(3)配合意識淡薄。管理部門和稽查部門在日常工作中,相互之間缺少工作焦點上的***同探討,缺少信息上的彼此相互反饋,造成雙方信息傳遞不夠對稱。管理部門沒有及時提供納稅人偷稅信息資料,稽查部門沒有將整改意見及時反饋給征管部門,形成了壹種各行其事、各自為陣的不良局面,相互制約監督的機制沒有充分發揮。

2、對發揮稅務稽查職能作用的措施與對策

(1)改進選案方式,提高稽查的針對性。壹是要設立專門的機構負責選案,該機構能及時召集征收、管理和稽查三方人員,***同商議選案,並結合計算機提高選案準確率。二是要加強同征收管理部門的信息傳遞,把納稅評估、納稅信譽等級管理作為選案的重要手段,在日常工作中要不斷加強聯系和溝通,除必要的復查和舉報外,在本年度內,稅務機關只能嚴格按照年度檢查計劃對企業進行壹次性的檢查,做到壹次進戶,各稅統查,避免多頭檢查和重復檢查。

(2)正確認識和處理納稅評估與稅務稽查的關系。納稅評估與稅務稽查在案件來源,檢查的性質、目的、方法、程序和手段上都有很大的區別。納稅評估不是壹種執法行為,是壹種管理行為,促進納稅人自覺,如實申報納稅,其過程和結論不具有強制性,可運用《征管法》賦予的調查舉證手段和方法。稅務稽查是壹種執法行為,程序嚴格,是全面的,綜合性的檢查,過程和結論具有強制性,起到打擊違法行為的震懾作用。由此可見稅務稽查是納稅評估工作效果的重要保證,而納稅評估工作則為稽查工作提供了可靠的案源,兩者是相互驗證、相互服務、相互制約的關系。

(3)增強稽查震懾力,發揮稽查優勢。壹是查前要精心組織,對檢查實施要做好準備工作。二是要結合現有的稽查力量,精心配備檢查人員,要加強對重大案件查處工作的力度。三是要排除阻力,加大處罰力度。四是及時進行案件公告、暴光,特別是對大案、要案的暴光,樹立稽查威性,不斷提高稽查效率和稽查質量,增強稽查震懾力。

(4)建立完善的審理制度和涉稅案件和移送制度。審理環節是稽查工作的重要環節,如何搞好審理工作是值得深思的問題。建議實行“三級審理制”即每壹案件的檢查終結,先有審理人員針對具體情況,依據相關政策法律進行定性,並提出處理意見,交分管的局長進行初審,再提交審理委員長會進行審理,達到立案標準的要進行立案查處,要追究刑事責任需要移送司法機關的,要按規定程序予以移交。

(5)建立“征、管、查”信息傳遞制度。稅務稽查的目的是“外查內促”,即針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建議征管部門改進工作中的薄弱環節,提高征管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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