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采購合同
對於采購合同,壹般要把握的原則是:盡可能延遲付款,善於利用“借雞生蛋再還雞”的技巧。具體來說,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去著手:未付出貨款,先取得對方開具的發票;使銷貨方接受托收承付與委托收款結算方式,盡量讓對方先墊付稅款;采取賒銷和分期付款方式,使供貨方墊付稅款,而自身獲得足夠的資金調度時間;盡可能少用現金支付貨款等。
采購合同壹般常用的條款是:全部貨款付完後,由供貨方開具發票。然而在現實生活中,由於質量問題、標準差異等原因,經常會出現銷售折讓,無法全部付清款項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根據合同是無法取得發票的,也就無法抵扣稅款,從而會影響稅負,多繳稅款。若將條款改為按實際支付金額,由供貨方開具發票,則問題就簡單多了。
2、勞務合同
目前,勞務報酬合同中比較常見的條款是:甲方支付全部勞務報酬,費用由乙方自負。其實,這種條款不利於節省稅款。最好的勞務合同模式應該是由甲方承擔相關費用,乙方獲得凈報酬。
這裏涉及勞務報酬合同的設計技巧。很多人在簽訂勞務報酬合同時只註意法律含義,往往忽略其稅收含義,因而自己多繳了稅款也不知道。如果費用由乙方自負的話,從合同字面上看,好像可以獲得很大收益,但扣除掉應納稅款及各項費用開支後,實際所得卻遠遠下降。作為領導者,企業主沒有必要掌握這些稅款的精確計算,但壹定要有合同的涉稅意識。
3、銷售合同
企業產品銷售收入實現時間,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企業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又會有不同的稅收負擔。而不同的銷售結算方式,決定著產品銷售收入的實現時間不同,其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也不同,適用的稅收政策往往也不同。因此在簽訂銷售合同時,必須遵循以下壹些基本原則:
(1)未收到貨款不開發票。
(2)盡量避免采用托收承付與委托收款的結算方式,防止墊付稅款。因為采取這兩種結算方式銷售貨物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發出貨並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3)在賒銷方式或分期收款結算方式中,避免墊付稅款。
(4)盡可能地采用支票、銀行本票和匯兌結算方式銷售產品。
(5)多用折扣銷售刺激市場,少用銷售折扣刺激市場。根據稅法規定,采取折扣銷售方式,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壹張發票上體現,那麽可以以銷售額扣除扣額後的余額為計稅金額。稅法為納稅人采取折扣銷售提供了節稅空間,而銷售折扣是不得從銷售額中扣除的。因此,企業在確定銷售額時,應把折扣銷售和銷售折扣嚴格區分來。
(6)把握好銷售折讓的稅務處理方法。
(7)采用預收貨款能為企業創造稅收屏蔽效應。
對於銷售合同,壹般約定將發出商品全額作為銷售處理。貨物發出時納稅義務即發生,應當繳納增值稅。有些商品發出後許多年才能夠收回貨款,甚至出現壞賬、呆賬,這樣銷貨方在簽訂合同時,應註意:以實際支付數額作為銷售收入,開具增值稅發票,未支付部分作為借款,按期支付利息。同時,銷貨方還應註意將包裝物押金、運費和貨物銷售款項分開簽訂合同,這樣可以適當降低稅負。
4、企業產權重組合同
在企業合並行為中,應註意產權支付方式的選擇問題。吸收合並時,兼並方既可以用現金支付,也可以用證券支付。如果兼並方用現金或公司債券支付,則被兼並方股東收到現金時就要立即納稅。但如果被兼並方股東收到兼並方股票時可以免稅,待股票出售後方計算損益,作為資本利得課稅。因此,支付股票對被兼並公司的股東而言,可以得到延遲納稅和減輕稅負的優惠。不過,兩種不同的支付方式也分別對應不同的折舊方法。如果兼並企業采用股票方式支付,那麽兼並中取得的資產將按該資產原來的折舊基礎計提折舊;如果兼並企業采用債券或現金支付方式,則兼並中所取得的資產將支付價格作為計提折舊的基礎。壹般而言,支付價格往往高於被兼並資產折舊基礎上的賬面價值,這個差額又會對企業稅負產生重大影響。折舊額越大,應稅所得越小,則企業就可少納所得稅,這就是“折舊抵稅”的作用。因此應該對兩種支付方式的獲利情況進行比較。當然,以股票方式支付折舊基礎賬面價值較高的資產是最佳選擇。
5、籌資合同
企業內部集資和企業之間拆借資金方式產生的節稅效果最好,金融機構借款次之,自我積累方式效果最差。通過企業的內部融資和企業之間拆借資金,這兩種行為涉及的人員和機構較多,容易尋求降低融資成本、抵銷納稅利潤規模、提高投資規模效益的途徑。金融機構借款次之,借款利息壹般可以在稅前沖減企業利潤,從而減少企業所得稅。
自我積累方式下,由於資金的占有和使用融為壹體,稅收難以分割或抵銷。而且從稅負和經濟效益的關系來看,自我積累資金要經過很長時間才能完成,同時,企業投入生產和經營後,產生的全部稅負由企業自負。負債籌資則不壹樣,它不需要很長時間就可以籌足,投資產生效益後,出資機構實際上也要承擔壹定的稅收,所以,負債籌資的財務杠桿效應主要體現在節稅及提高資本收益率等方面。其中節稅功能反映為負債利息記入財務費用抵減應稅所得額,從而相對減少應納稅額。
因此在簽訂籌資合同時,應著重考慮籌資利息。具體方法是:借款方盡量提高利息支付,沖減企業利潤,減少企業所得稅稅基;出款方再用某種隱蔽形式將獲得的高額利息返還給借款企業,出款方也可以用更加方便的形式為企業提供擔保、租賃等服務,從而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
企業簽署合同有哪些稅務風險
1、涉外勞務合同簽訂不當引發的風險。
2、涉外特許權使用費合同簽訂不當引發的風險。
3、勞動合同簽署不當引發的風險
某些企業在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工資收入也是簽署稅後金額,由公司負擔個人所得稅,這也導致在計算應納稅所得時,被納稅調增的風險。
如何防止經濟合同涉稅風險
(壹)規範合同發票條款
1、明確按規定提供發票的義務。
2、明確供應商(承包商)提供發票的時間。
3、明確供應商(承包商)提供發票的類型。
4、明確不符合規定發票所導致的賠償責任。
5、采購合同增值稅發票涉稅風險防範條款。
(二)經濟合同稅務管理格式條款
以下為經濟合同中涉稅管理的標準條款。
1、在購貨方未付清貨款前,貨物所有權仍屬於供貨方。
2、承租方承租使用房屋的房產稅及物業占地土地使用稅由出租方承擔。如果發生承租方繳納前述稅款的情況,承租方有權從應付出租人的租金中扣除並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加計資金占用費。
3、運輸費計算標準包括因提供服務運輸所支付的人工費、設備維修費、保險和因取得運費收入而需繳納的各項稅金。
4、稅務代理人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造成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由代理人承擔補繳稅款、滯納金及稅務罰款的經濟責任。
5、甲方項目建設期間等其他環節的所有稅(除銷售過程的營業稅外)全部包含在乙方向甲方交納的土地總價款中,甲方不再另行向乙方征收。
或:甲方土地出讓金地方留成部分的×%作為投資開發扶持資金撥付乙方。
6、雙方達成以下代墊運費條款:
(1)甲方(銷售方)負責送貨上門,並由甲方負責在當地聯系運輸單位,運費由甲方代墊,並授權甲方以乙方名義按約定的運費條件和標準與不特定承運人簽署運輸合同。
(2)運費發票由承運方直接開給乙方,並由甲方轉交乙方。
(3)乙方收到運輸發票後,按發票面額與甲方結算。
個人簽訂勞務合同時涉稅風險防範技巧
1、個人與企業簽訂勞務報酬合同時,最好明確規定,諸如交通費、住宿費、夥食費等由企業承擔,並單獨列示,這樣可以減少個人勞務報酬應納稅所得額。
2、在合同中明確分次支付勞務報酬,可以使每次的應納稅所得額相對較少,以達到少繳納稅款的目的。根據稅法規定,屬於壹次性勞務收入的,以取得該項收入為壹次;屬於同壹項目連續性收入的,以壹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壹次。由於勞務報酬所得實行20%的比例稅率,但對壹次收入畸高的,實行加成征收,實際上超過定額部分也是實行超額累進稅率。應納稅所得額越大,適用的稅率就越高,應納稅額占應納稅所得額的比重就越來越大。因此,在合同中明確規定分次支付勞務報酬,從而分散收入達到節省稅款的目的。
3、在符合稅法對“勞務”的界定下,簽訂用工合同時,可在征得用工單位同意的條件下,來決定是以雇傭關系拿工資薪金,還是以提供勞務形式取得勞務報酬。因為,工資薪金的最低稅率是3%、最高稅率是45%,而勞務報酬的最低稅率為20%、最高稅率為40%(在20%的基礎上加成100%)。顯然工資薪金比勞務報酬節省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