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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止增值稅專用發票“打包”

如何防止增值稅專用發票“打包”

問:什麽是增值稅專用發票?

答:本質上,“套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是虛開增值稅發票的壹種。利用賣方做生意的欲望,涉稅犯罪分子先假裝購買商品,然後以各種借口(賣方因沒有付款,不會將已經開具的發票交付給對方)拿走賣方開具的真實增值稅專用發票復印件,再竊取賣方的開票信息(主要是竊取賣方開具的稅務識別號、發票代碼、發票號、數量、金額),采用偷欄的方式,利用銷售者虛構的姓名(利用銷售者的稅務識別號),更改商品名稱和購買者的姓名(利用取發票時提供的購買者的稅務識別號),並保證其他需要認證的電子數據不變,制作虛假開具的假票,謀取非法利益。

問:如果納稅人收到“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有哪些涉稅風險?

答: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套取”是虛開增值稅發票的壹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取得虛假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134號)的規定,納稅人取得虛假增值稅專用發票並向稅務機關申報抵扣稅款偷稅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有關規定追繳稅款,並處偷稅金額五倍以下的罰款;使用虛假專用發票騙取出口退稅的,依法追繳稅款,並處偷逃稅款五倍以下的罰款。利用虛假專用發票進行偷稅騙稅的,構成犯罪的稅務機關依法進行追繳稅款等行政處理,並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量化標準,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如果付款人自始至終不知道其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人為“虛開”的,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違法行為壹無所知,即沒有證據表明其主觀故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處理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87號)的規定,不按偷稅、騙取出口退稅處罰,但不處罰。 付款人能夠從銷售方重新取得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合法有效的專用發票的,應當允許抵扣進項稅額或者出口退稅。

問:在日常操作中,納稅人應如何防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套匯”等涉稅風險?

答:為有效防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套匯”等涉稅風險,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應增強自我保護意識,特別註意以下事項:

1.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要盡可能核實經營單位信息的真實性,要求對方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壹般納稅人印章的稅務登記證(復印件)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並按照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判斷是否符合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條件。

2.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和《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規定開具和取得發票,做到在規定期限內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得提前或滯後,避免因不按要求隨意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而造成開票信息泄露,不給不法分子可乘之機。

3.堅持以物易物的原則。只有在購買商品時,才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保證貨、票、款的壹致性,即從哪個企業購買商品,就從哪個企業取得發票,把貨款支付給哪個企業。

問:稅務機關采取了哪些措施遏制增值稅專用發票“打包”?

答:為遏制增值稅專用發票“打包”,稅務機關采取了以下措施:

1.加強對增值稅專用發票“包裝”危害性的宣傳。隨著電子商務和物流業的快速發展,貨物的交易行為發生了巨大的變化。企業采購商品後很難核實交易雙方的情況。為了避免“包票”對企業利益的損害,提高防範意識非常重要。目前,稅務機關加強了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取得相關規定的宣傳,利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稽核系統幫助企業辨別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真偽。同時,他們提醒企業在盡可能保證商品真實性的前提下,通過銀行結算支付貨款,盡可能降低和化解涉稅風險。

2.升級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為了提高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的認證功能,稅務機關努力啟動了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中國防偽工程。目前,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漢字防偽項目已在上海、陜西、深圳三地上線試運行。相信“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涉稅犯罪在不久的將來會得到有效遏制。

3.重點打擊惡意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的違法行為。本著收票地即立案地的原則,稅務機關與公安機關密切配合,發現、查處、移送企業通過支付手續費不進貨惡意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的違法行為,不姑息、不手軟。

4.部門聯手打擊發票賣方市場。稅務機關和公安機關利用各自的信息資源、技術手段和辦案優勢,循線追蹤,從源頭上精準打擊利用增值稅專用發票涉稅犯罪的賣方市場,規範稅收秩序,努力營造公平公正的稅收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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