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政府采購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化,社會法制化程度不斷提高,政府采購評審項目日益復雜,政府采購評審風險開始逐漸為人們所關註。本文試圖從政府采購風險的角度,探討和剖析政府采購評審風險的影響因素和原因,探討和提出防範政府采購評審風險的措施。 1、政府采購評審風險影響因素 筆者認為,政府采購評審風險主要來自以下幾個方面。 (壹)政府采購當事人期望結果與評審結果之間差異,常常會使評審人員卷入不愉快的責任糾紛之中。政府采購當事人總是希望評審專家能夠:(1)在技術上勝任評標能力,以正直、獨立和客觀的態度進行評審工作;(2)每個供應商都期望評審專家能發現自身物品或服務的優點和競爭對手的錯誤和瑕疵。尤其是有些供應商前期投入比較大,壹旦不中標,很可能會想方設法尋找評審過程的瑕疵,以尋求心理平衡。然而,在客觀上由於項目本身的復雜性、新技術新產品的不斷湧現、招投標文件語言如技術指標等表達方面的局限性,以及現代高超造假技術等,使評審人員準確判斷、鑒別真偽受到相當大的限制。再加上主觀上由於評審人員經驗不足,對新產品性能和市場行情把握不夠等,都可能導致評審結果出現偏差。 (二)政府采購評審模式的內在局限是導致評審專家法律風險的技術因素。壹般的評審程序是:評委在項目開標前壹天才受到邀請,事先根本不知道評審對象的具體內容。評標時,壹般要求評審專家在半天或壹天的時間內,對十幾份,有時甚至幾十份、上百萬字的投標文件是否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狀況、技術參數的滿足程度等嚴格把關、詳細評定。在這麽短的時間內準確完成如此繁重的任務,確實相當困難,評標結果出現偏差在所難免。 (三)企業經濟關系和評審項目復雜性增加了評審風險。在當今轉型經濟環境中,股份、國有、個體等各種經濟形式及各種經濟聯合體投標層出不窮。除了技術指標鑒定評判外,評審專家還要對投標人商務條件及資格進行審查,這就要求評審人員不僅是技術專家,還應該是法律專家、經濟專家,有時還要求是真偽鑒別專家。處在這樣復雜的環境中,評審人員責任日益沈重。 (四)政府采購當事人法律意識的增強和投訴或訴訟低成本可能是導致評審人員易遭投訴風險的另壹個重要原因。隨著社會法制化教育的廣泛普及,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逐步增強,公眾日益註重運用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利益。投訴或訴訟成本很低,加上法院某段時間內出現明顯傾向於保護供應商的趨勢,也可能導致供應商因評審結果未達到期望值趁機投訴評審人員。 (五)評審人員自身原因會使其面臨承擔法律責任的風險。壹是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素質和經驗不足容易引起供應商投訴。二是工作過失。評審人員在評審中未能嚴格履行程序,缺乏足夠的職業謹慎,對作為依據的評標文件理解不透或疏忽遺漏,從而使其作出片面或錯誤判斷導致評審風險也不在少數。三是職業道德問題。極少數評審人員為壹已私利,公然置國家法律於不顧,違反職業道德,謀取私利。 (六)外部環境的幹擾,監督制約機制不完善是政府采購評審風險的環境因素。政府采購開展時間不長,執法環境不完善和社會對政府采購認同度不高給政府采購評審帶來了潛在風險。由於政府采購標的大,政府采購訂單壹直是供應商競相爭奪的壹塊豐厚的蛋糕,評審專家無疑是各種利益集團爭奪的焦點,這增加了評審人員的風險。此外,采購人的傾向性幹擾也不容忽視。 2、防範評審風險的方法和措施 評審風險=固有風險×控制風險×檢查風險。被評審事項越復雜,固有風險就越大,評審的風險也越大。這要靠評審人員平時不斷提高專業技術水平、積累評標經驗和技巧。此外,評審內控制度和程序遵循得越好,政府采購評審的偏差可能會及早被內部控制制度發現或糾正,因此評審內部控制制度有助於風險的防範。 提高政府采購評審活動的質量無疑是避免法律責任和防範風險最有效的手段。政府采購評審質量越好,評審專家所承擔的風險就越小,反之,質量越差,隱藏的風險就越大。要提高評審質量必須建立政府采購評審質量控制體系,即依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的要求和政府采購內在規律性建立起壹套完善和科學的評審規範和控制程序,以降低和防範評審活動中的風險。科學評審質量控制體系應考慮如下幾方面的因素: (壹)評審人員應保持獨立身份,客觀公正評審。 該回避的必須回避。財政部《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中規定,評審專家不得參與自己有利害關系的政府采購項目的評審活動。對於應回避而沒有回避的,財政部《政府采購貨物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76條規定:明知應當回避而未主動回避的,將給予警告,並處壹千元以下的罰款,如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結果無效。 正確對待采購人或其他人員的傾向性提示。評審專家應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評審標準,客觀公正地評審每壹份投標文件,評標依據只能是相關法律法規、采購文件和評標標準。評審人員應盡量避免外界因素的幹擾,如遇到采購人評委,甚至是采購單位領導在評標現場壹些傾向性的話語時,評委應正確分析,只有按照事先確定的標準和程序評審,才能最大限度地降低評審專家自身面臨的風險。 (二)評審專家應保持應有執業謹慎,遵守評審標準和職業道德。 在判斷評審人員是否承擔法律責任時,關鍵看評審人員是否遵循評審程序和標準,只要評審人員嚴格遵守政府采購法規,依據招標文件要求和評審標準,評審時保持應有謹慎,壹般不會發生什麽過失,至少不會發生大的失誤,承擔評審責任。因此保持良好的職業道德,嚴格遵循政府采購法規和招標文件的約定和評審標準,對於避免法律責任意義重大。 (三)明確各方責任,減少誤解和避免糾紛。 評審人員依據招標文件的要求和評標標準對供應商提供的產品和服務進行評判,如果在投標文件真實性、正確性方面出現問題應有投標單位承擔責任,其只承擔評審過程中偏差失誤引起的責任。在評審前明確各當事人責任,是減少和消除評審人員法律責任、避免風險壹個重要策略和手段。 (四)創造公開透明的評審環境。 政府采購監管部門會同集中采購機構加強公開公平公正的環境建設,是防範評審風險的壹個外在因素。壹是要加強學習培訓,提高評審人員政府采購法制水平和自我保護意識。二是開展評審規範和程序研究,制定相應規範和準則,用嚴密制度和程序防範評審風險,將壹些可能導致評審風險的因素,消滅在萌芽狀態。三是作為監管部門和集中采購機構要加強宣傳,加強對供應商和社會公眾的溝通,正確宣傳評審活動的實際作用,努力降低相關當事人過高的期望,防範評審人員承擔不必要的法律責任。 (作者單位:江蘇省財政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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