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在受委托銀行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
單位應當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後,到受委托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每個職工只能有壹個住房公積金賬戶。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記錄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和提取情況。
第十四條
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到受委托銀行為其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單位發生合並、分立、撤銷、解散、破產等情形的,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應當自上述情形發生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登記,並自完成變更或者註銷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
第十五條
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並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
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擴展數據:
繳費單位辦理社會保險的程序如下:
地稅登記部門辦理社保繳費登記→銀行簽訂委托銀行代繳稅協議→當地主管地稅部門核定社保繳費險種→勞動就業管理中心為員工備案→通過省網系統增減員工→網上申報扣除社保繳費→社保部門領取社保登記證。
(壹)我市新設立經營戶的社保繳納登記應與地稅設立登記同時辦理。已辦理稅務登記(含臨時登記)但未辦理繳費登記的企業主,需先辦理繳費登記手續。
(二)用人單位應當辦理稅務登記和保險範圍核定手續。
投保險種由地稅部門根據用人單位實際情況核定,可選險種由用人單位自主選擇。
參考:百度百科-公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