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稅的項目有:
(壹) 農業產品
1、銷售自產農業產品
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業產品免征增值稅。
(摘自《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2、糧食和食用植物油
對承擔糧食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的糧食免征增值稅;對其他糧食企業經營糧食,除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外,壹律征收增值稅。
(1)軍隊用糧:指憑軍用糧票和軍糧供應證按軍供價供應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糧食。
(2)救災救濟糧:指經縣(含)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憑救災救濟糧食(證)按規定的銷售價格向需救助的災民供應的糧食。
(3)水庫移民口糧:指經縣(含)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憑水庫移民口糧票(證)按規定的銷售價格供應給水庫移民的糧食。
對銷售食用植物油業務,除政府儲備食用植物油的銷售繼續免征增值稅外,壹律照章征收增值稅。
本通知從1998年8月1日起執行。
(摘自財稅[1999]198號)
糧食部門經營的退耕還林還草補助糧,凡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免征增值稅。
(摘自國稅發[2001]131號)
(二) 農業生產資料
1、 飼料
免稅飼料產品範圍包括:
(1)單壹大宗飼料。指以壹種動物、植物、微生物或礦物質為來源的產品或其副產品。其範圍僅限於糠麩、酒糟、魚粉、草飼料、飼料級磷酸氫鈣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類產品。
(2)混合飼料。指由兩種以上單壹大宗飼料、糧食、糧食副產品及飼料添加劑按照壹定比例配置,其中單壹大宗飼料、糧食及糧食副產品的參兌比例不低於95%的飼料。
(3)配合飼料。指根據不同的飼養對象,飼養對象的不同生長發育階段的營養需要,將多種飼料原料按飼料配方經工業生產後,形成的能滿足飼養動物全部營養需要(除水分外)的飼料。
(4)復合預混料。指能夠按照國家有關飼料產品的標準要求量,全面提供動物飼養相應階段所需微量元素(4種或以上)、維生素(8種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維生素、氨基酸和非營養性添加劑中任何兩類或兩類以上的組分與載體或稀釋劑按壹定比例配置的均勻混合物。
(5)濃縮飼料。指由蛋白質、復合預混料及礦物質等按壹定比例配制的均勻混合物。
本通知自2001年8月1日起執行。
(摘自財稅[2001]121號)
飼用魚油是魚粉生產過程中的副產品,主要用於水產養殖和肉雞飼養,屬於單壹大宗飼料。自2003年1月1日起,對飼用魚油產品按照現行“單壹大宗飼料”的增值稅政策規定,免予征收增值稅。
(摘自國稅函[2003]1395號)
礦物質微量元素舔磚,是以四種以上微量元素、非營養性添加劑和載體為原料,經高壓濃縮制成的塊狀預混物,可供牛、羊等牲畜直接食用,應按照“飼料”免征增值稅。
(摘自國稅函[2005]1127號)
對飼料級磷酸二氫鈣產品可按照現行“單壹大宗飼料”的增值稅政策規定,免征增值稅。
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執行。
(摘自國稅函[2007]10號)
2、其他農業生產資料
下列貨物免征增值稅:
(1)農膜。
(2)生產銷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銨以外的磷肥、鉀肥以及免稅化肥為主要原料的復混肥(企業生產復混肥產品所用的免稅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於70%)。“復混肥”是指用化學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鉀三種養分中至少有兩種養分標明量的肥料,包括僅用化學方法制成的復合肥和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稱摻合肥)。
(3)批發和零售的種子、種苗、化肥、農藥、農機。
(摘自財稅[2001]113號)
不帶動力的手扶拖拉機(也稱“手扶拖拉機底盤”)和三輪農用運輸車(指以單缸柴油機為動力裝置的三個車輪的農用運輸車輛)屬於“農機”,應按有關“農機”的增值稅政策規定征免增值稅。
本通知自2002年6月1日起執行。
(摘自財稅[2002]89號)
自2007年7月1日起,納稅人生產銷售和批發、零售滴灌帶和滴灌管產品免征增值稅。滴灌帶和滴灌管產品是指農業節水滴灌系統專用的、具有制造過程中加工的孔口或其他出流裝置、能夠以滴狀或連續流狀出水的水帶和水管產品。滴灌帶和滴灌管產品按照國家有關質量技術標準要求進行生產,並與PVC管(主管)、PE管(輔管)、承插管件、過濾器等部件組成為滴灌系統。
(摘自財稅[2007]83號)
自2004年12月1日起,對化肥生產企業生產銷售的鉀肥,由免征增值稅改為實行先征後返。
(摘自財稅[2004]197號)
自2005年7月1日起,對國內企業生產銷售的尿素產品增值稅由先征後返50%調整為暫免征收增值稅。
(摘自財稅[2005]87號)
自2008年1月1日起,對納稅人生產銷售的磷酸二銨產品免征增值稅。
(摘自財稅[2007]171號)
自2008年6月1日起,納稅人生產銷售和批發、零售有機肥產品免征增值稅。
享受上述免稅政策的有機肥產品是指有機肥料、有機-無機復混肥料和生物有機肥。
(1)有機肥料指來源於植物和(或)動物,施於土壤以提供植物營養為主要功能的含碳物料。
(2)有機-無機復混肥料指由有機和無機肥料混合和(或)化合制成的含有壹定量有機肥料的復混肥料。
(3)生物有機肥指特定功能微生物與主要以動植物殘體(如禽畜糞便、農作物稭稈等)為來源並經無害化處理、腐熟的有機物料復合而成的壹類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機肥效應的肥料。
(摘自財稅[2008]56號)
氨化硝酸鈣屬於氮肥。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若幹農業生產資料征免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113號)第壹條第二款規定,對氨化硝酸鈣免征增值稅。
(國稅函[2009]430號)
註:自2007年2月1日起,硝酸銨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統壹調整為17%,同時不再享受化肥產品免征增值稅政策。
(摘自財稅[2007]7號)
(三) 資源綜合利用
1、再生水
自2009年1月1日起,對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行免征增值稅政策:再生水。再生水是指對汙水處理廠出水、工業排水(礦井水)、生活汙水、垃圾處理廠滲透(濾)液等水源進行回收,經適當處理後達到壹定水質標準,並在壹定範圍內重復利用的水資源。再生水應當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質標準》(SL368—2006)的有關規定。
(摘自財稅[2008]]156號)
2、膠粉
自2009年1月1日起,對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行免征增值稅政策: 以廢舊輪胎為全部生產原料生產的膠粉。膠粉應當符合GB/T19208—2008規定的性能指標。
(摘自財稅[2008]]156號)
3、翻新輪胎
自2009年1月1日起,對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行免征增值稅政策: 翻新輪胎。翻新輪胎應當符合GB7037—2007、GB14646—2007或者HG/T3979—2007規定的性能指標,並且翻新輪胎的胎體100%來自廢舊輪胎。
(摘自財稅[2008]]156號)
4、特定建材產品。
自2009年1月1日起,對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行免征增值稅政策: 生產原料中摻兌廢渣比例不低於30%的特定建材產品。特定建材產品,是指磚(不含燒結普通磚)、砌塊、陶粒、墻板、管材、混凝土、砂漿、道路井蓋、道路護欄、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溫材料、礦(巖)棉。
(摘自財稅[2008]]156號)
5、對汙水處理勞務。
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對汙水處理勞務免征增值稅。汙水處理是指將汙水加工處理後符合GB18918—2002有關規定的水質標準的業務。
(摘自財稅[2008]]156號)
6、高純度二氧化碳產品。
自2008年7月1日起,對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的政策:以工業廢氣為原料生產的高純度二氧化碳產品。高純度二氧化碳產品,應當符合GB10621—2006的有關規定。
(摘自財稅[2008]]156號)
7、電力或熱力。
自2008年7月1日起,對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的政策:以垃圾為燃料生產的電力或者熱力。垃圾用量占發電燃料的比重不低於80%,並且生產排放達到GB13223—2003第1時段標準或者GB18485—2001的有關規定。所稱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農作物稭桿、樹皮廢渣、汙泥、醫療垃圾。
自2008年7月1日起,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現的增值稅實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頁巖為燃料生產的電力和熱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頁巖用量占發電燃料的比重不低於60%。
自2008年7月1日起,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現的增值稅實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利用風力生產的電力。
(摘自財稅[2008]]156號)
8、頁巖油。
自2008年7月1日起,對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的政策:以煤炭開采過程中伴生的舍棄物油母頁巖為原料生產的頁巖油。
(摘自財稅[2008]]156號)
9、再生瀝青混凝土。
自2008年7月1日起,對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的政策:以廢舊瀝青混凝土為原料生產的再生瀝青混凝土。廢舊瀝青混凝土用量占生產原料的比重不低於30%。
(摘自財稅[2008]]156號)
10、水泥(包括水泥熟料)。
自2008年7月1日起,對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的政策:
采用旋窯法工藝生產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下同)或者外購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藝生產的水泥,水泥生產原料中摻兌廢渣比例不低於30%。
1.對采用旋窯法工藝經生料燒制和熟料研磨階段生產的水泥,其摻兌廢渣比例計算公式為:摻兌廢渣比例=(生料燒制階段摻兌廢渣數量+熟料研磨階段摻兌廢渣數量)÷(除廢渣以外的生料數量+生料燒制和熟料研磨階段摻兌廢渣數量+其他材料數量)×100%
2.對外購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藝生產的水泥,其摻兌廢渣比例計算公式為:摻兌廢渣比例=熟料研磨階段摻兌廢渣數量÷(熟料數量+熟料研磨階段摻兌廢渣數量+其他材料數量)×100%
(摘自財稅[2009]]163號)
11、塗料硝化棉粉。
自2008年7月1日起,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現的增值稅實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以退役軍用發射藥為原料生產的塗料硝化棉粉。退役軍用發射藥在生產原料中的比重不低於90%。
(摘自財稅[2008]]156號)
12、副產品。
自2008年7月1日起,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現的增值稅實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對燃煤發電廠及各類工業企業產生的煙氣、高硫天然氣進行脫硫生產的副產品。副產品,是指石膏(其二水硫酸鈣含量不低於85%)、硫酸(其濃度不低於15%)、硫酸銨(其總氮含量不低於18%)和硫磺。
(摘自財稅[2008]]156號)
13、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鈣、沼氣。
自2008年7月1日起,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現的增值稅實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以廢棄酒糟和釀酒底鍋水為原料生產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鈣、沼氣。廢棄酒糟和釀酒底鍋水在生產原料中所占的比重不低於80%。
(摘自財稅[2008]]156號)
14、部分新型墻體材料產品。
自2008年7月1日起,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現的增值稅實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部分新型墻體材料產品。具體範圍按本通知附件1《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的新型墻體材料目錄》執行。
(摘自財稅[2008]]156號)
15、生物柴油。
自2008年7月1日起,對銷售自產的綜合利用生物柴油實行增值稅先征後退政策。綜合利用生物柴油,是指以廢棄的動物油和植物油為原料生產的柴油。廢棄的動物油和植物油用量占生產原料的比重不低於70%。
(摘自財稅[2008]]156號)
(四) 建築材料和生物制品
1、建築材料。
壹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下列貨物,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6%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建築用和生產建築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礦物連續生產的磚、瓦、石灰(不含粘土實心磚、瓦)。
商品混凝土(僅限於以水泥為原料生產的水泥混凝土)。
2、生物制品
壹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下列貨物,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6%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謝產物、動物毒素、人或動物的血液或組織制成的生物制品。
(摘自財稅[2009]9號)
(五) 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和舊貨
1、其他個人。
其他個人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免征增值稅。
(摘自《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2、壹般納稅人。
壹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於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摘自財稅[2009]9號)
壹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摘自財稅[2008]170號)
3、小規模納稅人。
小規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摘自財稅[2009]9號)
4、舊貨。
納稅人銷售舊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所稱舊貨,是指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貨物(含舊汽車、舊摩托車和舊遊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摘自財稅[2009]9號)
(六) 殘疾人就業和用品
1、殘疾人就業:
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實行由稅務機關按單位實際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或減征營業稅的辦法。
實際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每年可退還的增值稅或減征的營業稅的具體限額,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根據單位所在區縣(含縣級市、旗,下同)適用的經省(含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下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6倍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每人每年3.5萬元。
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單位的條件,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包括福利企業、盲人按摩機構、工療機構和其他單位),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並經過有關部門的認定後,均可申請享受本通知第壹條和第二條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1)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壹年以上(含壹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並且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在單位實際上崗工作。
(2)月平均實際安置的殘疾人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應高於25%(含25%),並且實際安置的殘疾人人數多於10人(含10人)。月平均實際安置的殘疾人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低於25%(不含25%)但高於1.5%(含1.5%),並且實際安置的殘疾人人數多於5人(含5人)的單位,可以享受本通知第二條第(壹)項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但不得享受本通知第壹條規定的增值稅或營業稅優惠政策。
(3)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單位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
(4)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實際支付了不低於單位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5)具備安置殘疾人上崗工作的基本設施。
特殊教育學校舉辦的企業,只要月平均實際安置的殘疾人比例和人數符合上述規定的,即可享受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的優惠政策。
(摘自財稅[2007]92號)
2、殘疾人用品:
由殘疾人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稅。
(摘自《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供殘疾人專用的假肢、輪椅、矯型器(包括上肢矯型器、下肢矯型器、脊椎側彎矯型器),免征增值稅。
(摘自財稅字[1994]60號)
3、殘疾人個人提供的勞務
殘疾人員個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勞務,免征增值稅。
(摘自財稅[2007]92號)
(七) 軟件產品
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隨同計算機網絡、計算機硬件和機器設備等壹並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嵌入式軟件,如果能夠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中***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3號)第壹條第三款的規定,分別核算嵌入式軟件與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等的銷售額,可以享受軟件產品增值稅優惠政策。
(摘自財稅[2008]92號)
(八) 農民專業合作社
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本社成員生產的農業產品,視同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業產品免征增值稅。
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向本社成員銷售的農膜、種子、種苗、化肥、農藥、農機,免征增值稅。
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執行。
(摘自財稅[2008]81號)
(九) 宣傳文化
1、古舊圖書
古舊圖書免征增值稅。
(摘自《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2、電影拷貝
廣播電影電視行政主管部門(包括中央、省、地市及縣級)按照各自職能權限批準從事電影制片、發行、放映的電影集團公司(含成員企業)、電影制片廠及其他電影企業取得的銷售電影拷貝收入、轉讓電影版權收入、電影發行收入以及在農村取得的電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稅。
上述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摘自財稅[2009] 31號)
3、黨報、黨刊
黨報、黨刊將其發行、印刷業務及相應的經營性資產剝離組建的文化企業,自註冊之日起所取得的黨報、黨刊發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稅。對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中資產劃轉或轉讓涉及的增值稅給予適當的優惠政策,具體優惠政策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根據轉制方案確定。
本通知執行期限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摘自財稅[2009] 34號)
(十) 醫療衛生
1、避孕藥品和用具
避孕藥品和用具免征增值稅。
(摘自《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2、醫療衛生機構
(1)關於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稅收政策
1)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取得的醫療服務收入,免征各項稅收。不按照國家規定價格取得的醫療服務收入不得享受這項政策。
醫療服務是指醫療服務機構對患者進行檢查、診斷、治療、康復和提供預防保健、接生、計劃生育方面的服務,以及與這些服務有關的提供藥品、醫用材料器具、救護車、病房住宿和夥食的業務(下同)。
2)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產自用的制劑,免征增值稅。
(2)關於營利性醫療機構的稅收政策
對營利性醫療機構取得的收入,按規定征收各項稅收。但為了支持營利性醫療機構的發展,對營利性醫療機構取得的收入,直接用於改善醫療衛生條件的,自其取得執業登記之日起,3年內對其自產自用的制劑免征增值稅。
(3)關於疾病控制機構和婦幼保健機構等衛生機構的稅收政策
對疾病控制機構和婦幼保健機構等衛生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取得的衛生服務收入(含疫苗接種和調撥、銷售收入),免征各項稅收。不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取得的衛生服務收入不得享受這項政策。
(摘自財稅[2000]42號)
3、血站
對血站供應給醫療機構的臨床用血免征增值稅。
本通知所稱血站,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獻血法》的規定,由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從事采集、提供臨床用血,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公益性組織。
本通知自1999年11月1日起執行。
(摘自財稅字[1999]264號)
(十壹) 電力
1、縣級以下小型水力發電單位
縣級及縣級以下小型水力發電單位生產的電力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6%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摘自財稅[2009]9號)
2、農村電網維護費
從1998年1月1日起,對農村電管站在收取電價時壹並向用戶收取的農村電網維護費(包括低壓線路損耗和維護費以及電工經費)給予免征增值稅的照顧。
(摘自財稅字[1998]047號)
農村電管站改制後由縣供電有限責任公司收取的農村電網維護費免征增值稅。
(摘自國稅函[2002]421號)
3、燃油電廠
燃油電廠從政府財政專戶取得的發電補貼不屬於規定的價外費用,不計入應稅銷售額,不征收增值稅。
(摘自國稅函[2006]第1235號)
(十二) 自來水
壹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自來水,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6%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對屬於壹般納稅人的自來水公司銷售自來水按簡易辦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稅,不得抵扣其購進自來水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上註明的增值稅稅款。
(摘自財稅[2009]9號)
2001年7月1日起,對各級政府及主管部門委托自來水廠(公司)隨水費收取的汙水處理費,免征增值稅。
(摘自財稅[2001]97號)
(十三) 軍隊軍工系統
1、軍隊系統:
軍隊系統各單位為部隊生產的武器及其零配件、彈藥、軍訓器材、部隊裝備免征增值稅。軍需工廠、物資供銷單位生產、銷售、調撥給公安系統和國家安全系統的民警服裝免征增值稅。軍需工廠之間為生產軍品而互相協作的產品免征增值稅。軍隊系統各單位從事加工、修理修配武器及其零配件、彈藥、軍訓器材、部隊裝備的業務收入,免征增值稅。
(摘自財稅字[1994]011號)
2、軍工系統:
列入軍工主管部門軍品生產計劃的軍工系統所屬軍事工廠(包括科研單位)按照軍品作價原則銷售給軍隊、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和軍事工廠的軍品免征增值稅。軍事工廠生產銷售給公安系統、司法系統和國家安全系統的武器裝備免征增值稅。軍事工廠之間為了生產軍品而相互提供貨物以及為了制造軍品相互提供的專用非標準設備、工具、模具、量具等免征增值稅。
(摘自財稅字[1994]011號)
3、除軍工、軍隊系統企業以外的
除軍工、軍隊系統企業以外的壹般工業企業生產的軍品,只對槍、炮、雷、彈、軍用艦艇、飛機、坦克、雷達、電臺、艦艇用柴油機、各種炮用瞄準具和瞄準鏡,壹律在總裝企業就總裝成品免征增值稅。
(摘自財稅字[1994]011號)
4、物資調撥
軍品以及軍隊系統各單位出口軍需工廠生產或軍需部門調撥的貨物,在生產環節免征增值稅,出口不再退稅。
(摘自財稅字[1994]011號)
軍隊物資供應機構在軍隊系統內部調撥供應物資,原則上使用軍隊的物資調撥計價單,軍隊內部調撥供應物資免征增值稅。
(摘自國稅發[1994]第121號)
軍隊系統所屬企業生產並按軍品作價原則在軍隊系統內部調撥或銷售的鋼材、木材、水泥、煤炭、營具、藥品、鍋爐、縫紉機械免征增值稅。對外銷售的壹律照章征收增值稅。
(摘自財稅字[1997]135號)
(十四) 公安司法部門
公安部所屬研究所、公安偵察保衛器材廠研制生產銷售給公安、司法以及國家安全系統使用的列明代號的偵察保衛器材產品,免征增值稅。勞改工廠生產銷售給公安、司法以及國家安全系統使用的民警服裝,免征增值稅。
(摘自財稅字[1994]29號)
(十五) 金融資產
1、資產公司
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主體為經國務院批準成立的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和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及其經批準分設於各地的分支機構。除另有規定者外,資產公司所屬、附屬企業,不享受資產公司的稅收優惠政策。
對資產公司接受相關國有銀行的不良債權,借款方以貨物、不動產、無形資產、有價證券和票據等抵充貸款本息的,免征資產公司銷售轉讓該貨物、不動產、無形資產、有價證券、票據以及利用該貨物、不動產從事融資租賃業務應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
(摘自財稅[2001]10號)
2、金融機構
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主體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依法決定撤銷的金融機構及其分設於各地的分支機構,包括被依法撤銷的商業銀行、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城市信用社和農村信用社。除另有規定者外,被撤銷的金融機構所屬、附屬企業,不享受本通知規定的被撤銷金融機構的稅收優惠政策。
對被撤銷金融機構財產用來清償債務時,免征被撤銷金融機構轉讓貨物、不動產、無形資產、有價證券、票據等應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土地增值稅。
(摘自財稅[2003]14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