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
稅務機關對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來本轄區從事臨時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申請領購發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證人或者根據所領購發票的票面限額及數量交納不超過1萬元的保證金,並限期繳銷發票。
按期繳銷發票的,解除保證人的擔保義務或者退還保證金;未按期繳銷發票的,由保證人或者以保證金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繳納保證金或提供保證人的規定具有其合理性;
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來本轄區從事臨時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當地稅務機關而言,對其管理很難做到像本地工商業納稅人那樣,如果對這種類型的納稅人完全沒有約束,可能會有壹些不法分子領取發票後脫離監管,將真實的發票用以非法目的,為了加強發票管理和財務監督,保障國家稅收收入,維護經濟秩序,對外來單位和個人申領發票時要求繳納壹定數量的保證金或提供保證人,希望您可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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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是哪兒的啊,您那裏的稅務機關這樣做是違反規定的。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發票保證金管理的通知 國稅函[2006]735號規定
壹、發票保證金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的有關規定收取,各地稅務機關不得超範圍、超標準收取發票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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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跨市、縣從事臨時經營活動不得收取發票保證金。?
只有跨省才可以收取保證金,跨市都不可以!您可以拿我提到的文件向當地稅務局的法規部門反映情況,糾正征管部門的錯誤做法,或者向其上級稅務機關反映,會給您壹個說法的。您還可以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