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災區,對因地震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個人,可免征個人所得稅。同時,個人對地震災區的捐贈,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在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昨日發布通知,明確了個人和企業向災區捐贈的所得稅扣除規定。通知還明確了壹系列用於災區重建的稅收減免。
這份《關於認真落實抗震救災和災後重建稅收政策的通知》明確,在災區,對因地震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個人,可以免征個人所得稅。同時,個人對地震災區的捐贈,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在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捐贈不超過其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同時,通知明確了災後的壹系列稅收問題:地震災害造成的財產損失,將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應當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
地震後,大量房屋受損倒塌。至於受損房屋和危房的稅收,國家稅務總局規定,這些房屋停止使用後可以免征房產稅。對再次購房的,允許減免契稅,具體減免辦法由受災地區省級人民政府制定;對因地震災害造成嚴重損失,繳納確有困難的,可申請定期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
納稅人在開采或者生產礦產品過程中因地震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由受災地區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減征或者免征資源稅。
同時,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已繳納車船稅的車船因地震災害報廢或者滅失的,車主可以申請退還報廢當月至今年年底的稅款。
對外國政府、非政府組織、企業和個人向我國災區捐贈的物資,包括食品、生活用品、藥品、救援工具等,國家稅務總局免征進口稅收。
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表示,在稅務系統繼續做好抗震救災工作的同時,將在稅收政策、組織收入等方面積極支持抗震救災和災後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