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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充分發揮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作用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實施三年以來,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迅速。截至2010年3月底,全國依法登記註冊的農民專業合作社27.25萬個,是2008年同期的6倍多,加入合作社的農民超過2300萬人。前不久,我們對重慶、遼寧、黑龍江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情況的調研表明,農民專業合作社在新農村建設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壹些需要認真研究和解決的問題。

越來越重要的角色

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是農業生產關系的重要變革,為農村建設提供了有效載體。據調查,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作用日益顯現。

推動現代農業發展。現代農業實行規模化經營和標準化生產,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提出了客觀要求。農民專業合作社是推進農業經營體制機制創新、提高農業生產和組織農民進入市場的重要載體。如重慶某糧食合作社實行“土地入股、統壹服務”,統壹配送優質水稻品種、統壹生產成本、統壹技術服務、統壹收購糧食,實現了糧食生產的規模化、標準化,打造了兩個“綠色食品”品牌,提高了農民種糧效益。

促進農民共同致富。依托農民專業合作社,推動農業產業化由“龍頭企業+農戶”向“龍頭企業+專業合作社+農戶”轉變,既能解決農產品銷售和農產品加工增值問題,又能進壹步發揮農民的主體作用,促進農民就業和增收致富。這是農業產業化經營的完善和創新。尤其是“合作辦企業”,雖然目前不多,但代表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方向。這樣,農民既能在生產經營中增加收入,又能從增值加工和銷售中獲得利潤,真正形成“承擔風險,享受收益”的機制。比如重慶綦江縣的壹個花生合作社,在合作社生產的基礎上開辦了花生加工廠,為社員增加了40多萬元的收入。

提高涉農項目的效率。農民專業合作社是農民自己組建的聯合體。以符合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為主體承接涉農項目,可以提高涉農項目的效益,讓農民直接受益。例如,2009年,重慶市涪陵區某水稻合作社承擔了全區水稻高產和病蟲害綜合治理項目,獲得項目補助40萬元,用於購置設備、技術培訓和農民勞務補貼,合作社水稻種植戶每戶增收700元左右。

完善農村社會管理。農民專業合作社不僅具有經濟功能,還具有社會、文化、教育功能。它既是農村經濟組織,也是農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平臺。比如遼寧省瓦房店市的壹個水果合作社,發展了3000多名農民成員,每年都舉辦各種形式的文娛活動,豐富農民的業余生活。實踐表明,在合作社運營良好的地方,成員不僅可以在經濟上受益,還可以提高他們的民主、合作、文化和守法意識。

目前存在的問題

目前,農民專業合作社雖然發展勢頭很好,但仍處於初級階段,總體水平低,規模普遍較小,帶動能力較弱。

內部制度不健全,操作不規範。這主要表現為:壹是產權制度不清晰,部分合作社的資產沒有明確界定。二是民主管理制度不落實,不能真正按照章程辦事。有些合作社沒有建立規範的財務制度和會計賬簿,只有內部收支日報表。第三,剩余分配不規範。很多合作社沒有返還盈余,有的返還了,但是返還比例不符合《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要求。

缺乏建設的人才、資金和土地。壹是農民專業合作社懂技術、善經營、會管理的人才不多。二是資金實力弱,缺乏抵押資產。比如遼寧法庫縣的壹個葡萄專業合作社,想投資建大棚,發展禽肉深加工,由於貸款困難,很難實現。三是農民專業合作社配套設施用地難成為發展瓶頸。比如遼寧法庫縣的壹個食用菌專業合作社,準備建冷庫,因為沒有征地指標,無法開工。四是超市收取的費用過高,農民專業合作社難以承擔,影響了兩者的對接。

培訓嚴重滯後。農民專業合作社經營不規範的壹個重要原因是農民不懂得管理和經營合作社,缺乏管理人員、會計和營銷人員。根本原因是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培訓嚴重滯後。據遼寧省統計,全省有654.38+0000多個合作社及相關指導和服務部門,急需培訓的約有2萬人,這還不包括大量的普通社員。缺乏培訓直接影響了合作社的發展。

尚未成為承擔涉農項目的主體。近年來,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的項目越來越多。不久前,農業部會同財政部、國家發改委等六部門出臺了《關於支持有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承擔國家涉農項目的意見》,但並沒有得到很好的落實。據了解,許多農業項目尚未將符合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納入申請範圍。

稅收問題亟待解決。壹是稅務登記種類繁多。合作社有的註冊為有限責任公司,有的註冊為合夥公司,有的註冊為集體企業,基本都是依托公司和企業。二是稅收政策需要進壹步梳理和完善。發達地區的合作社基本免稅,而不發達地區壹般都要征稅。農民反映,不辦合作社不用交稅,但加入合作社後要交稅。第三,合作產品沒有全國統壹的銷售發票。壹些合作社通過與超市對接,將產品銷往大中城市。但由於合作產品沒有全國統壹的銷售發票,超市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不按規定減免超市企業增值稅,合作產品銷售受到影響。

應采取的對策

當前,農民專業合作社正處於加快發展的關鍵時期。根據實際情況和存在的問題,有針對性地采取措施,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快速穩定發展。在實踐中,要註意以下幾個關系。

發展與規範的關系。堅持“因勢利導,循序漸進”的原則。不能強行取消運作不規範的合作社,只能用經濟政策、典型示範、惠農措施等手段引導其規範發展。

扶持合作社與扶持龍頭企業的關系。在繼續給予龍頭企業項目支持的同時,加大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項目支持力度,鼓勵和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特別是示範合作社承接農業建設項目。根據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特點,設置農民科技培訓、農業技術推廣、設施農業、標準化畜牧小區、冷鏈系統、加工等壹批農業支持項目。

扶強與扶弱的關系。堅持“合作社不同階段,援助重點不同”的原則,認真研究合作社在不同發展階段的不同需求,采取相應的援助措施。

農民專業合作社與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關系。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如村集體經濟、農業技術服務協會、農機服務合作組織等。,都是根據農業生產和農村經濟發展的需要,以合作的形式組織生產要素,為農民和農業生產提供服務。與農民專業合作社壹樣,是現代農業建設不可或缺的,在不同的生產關系載體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各地要根據農村經濟和農業生產的實際需要,選擇適當的組織形式。國家要在政策上給予支持和引導,盡可能廣泛地調動廣大農民的積極性。

涉及支持和指導的各個部門之間的關系。從地方情況看,財政、金融、農業、工商、稅務、商務等系統的部門,如科協、供銷社等,在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相互之間的協調和溝通還比較欠缺。在這方面,國外有很多成熟的做法。壹些國家設立了專門的指導機構,如泰國的農業合作部、美國農業部的農業合作管理局和巴西農業部的合作指導司。目前,我國壹些省份也成立了專門的指導部門,如江蘇省農委合作指導辦公室、湖北省農業廳農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指導辦公室、遼寧省等地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聯席會議制度等。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越來越需要專業化機構的指導。應借鑒國外做法,在總結各地經驗的基礎上,成立全國性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指導服務機構,加強領導,整合資源,促進合作社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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