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服務的目的是滿足納稅人的需求,維護納稅人的權益,不同於商業服務只以盈利為目的的特性。因此,稅務部門承擔服務供給的主體責任是多元化納稅服務體系的首要意義。同時,為了保證服務的有效性,需要建立壹個可互操作的信息平臺,相關主體在其中貢獻和享受信息,避免因信息缺失而導致服務的“偏差”。此外,我們需要吸引盡可能多的社會組織來發揮差異化的作用。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構建多元化的納稅服務體系:(1)加強社會部門的合作。各地要建設完善統壹的信息運行和辦公平臺,為各部門協同開展納稅服務提供資源和便利。筆者建議由縣級以上政府牽頭,稅務機關負責日常事務,其他主體參與。通過制定統壹的章程或規則進行操作,協調本地區的納稅服務活動,努力實現目標壹致、分工明確、統籌規劃、行動協調、事半功倍的效果。(二)完善納稅服務法律制度當前,迫切需要通過立法建立納稅服務長效合作機制,從制度上固定服務社會化,通過制定稅收基本法明確納稅服務主體,讓納稅人獲得更加全面、便捷、有效的納稅服務。(3)積極支持稅務中介機構的規範和發展。稅務機關作為稅務代理的監管部門,要以引導支持、明確責任、加強監管、規範運作為重點,充分發揮社會力量,構建全方位的代理和中介服務體系。稅務機關在加強業務聯系的同時,要主動切斷與稅務機關的利益聯系,減少和清除尋租空間,防止各種不正當行為。(四)建立客觀準確的服務評價機制。要保證評價客觀有效,既要接受納稅人的評價,也要接受專家的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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