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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貫徹《重慶市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

僅供參考:

記者:為加強消防安全,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市政府近日出臺了《重慶市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98號)(以下簡稱《辦法》)。為便於公眾廣泛知曉《辦法》內容,正確理解其實施,重慶市政府法制辦和市公安局共同對《辦法》內容解讀如下:

壹.立法背景

重慶市消防安全責任制自2005年實施以來,在建立和完善全市消防安全責任制,有效減少群體傷亡火災事故,保障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消防安全形勢日益嚴峻。為進壹步強化和落實消防安全責任,需要修訂《重慶市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壹是近年來上海靜安區特大火災事故、吉林特大火災爆炸事故、廣州建業大廈特大火災事故、天津特大火災事故。第二,2008年,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以下簡稱消防法)。

強化了消防責任制的規定;2011《國務院關於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國發[2011]46號)(以下簡稱《意見》)對落實消防責任制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規定了嚴格的考核和問責措施;國務院在年度消防工作考核中也要對消防安全責任進行專項考核。三是原辦法與修訂後的消防法律、法規和新頒布的相關規章制度不壹致,沒有充分體現上位法精神。

二、立法內容

此次公布的《辦法》從三個方面對現有辦法進行了修改和補充:壹是突出了單位自身的消防安全責任;二是修改、補充、細化政府及部門消防工作職責;三是細化和補充責任制落實情況的檢查、考核和問責。

(壹)突出單位自身的消防安全責任。

根據《消防法》和《意見》的精神,在消防責任制中,單位對自身消防安全全面負責。修訂草案根據《消防法》關於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規定和《意見》關於火災高危單位的規定,對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進行了補充和細化:壹是明確規定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消防安全第壹責任人;二是將單位分為壹般單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和高危單位,分別規定三類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三是明確了六個特殊主體的單位消防安全責任。

(2)補充和細化政府部門的消防安全職責。

消防法明確了“政府統壹領導,部門依法監管”的基本原則,意見對政府和部門的責任,特別是領導的責任作出了更加具體的要求。據此,《辦法》分別規定了政府及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消防工作負責人、業務工作負責人的職責。其中,主要負責人是消防工作的第壹責任人,承擔全面領導責任。同時,還從三個方面規定了政府和部門的職責:壹是進壹步明確和細化了區縣政府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職責;二是根據部門性質的不同,將部門分為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和其他部門三類,分別明確了三個部門在消防工作中的職責;三是加強基層消防工作,細化公安派出所職責,將網格化管理等工作納入鄉鎮、街道消防工作。

(三)明確檢查考核和責任追究機制。

為確保各級消防安全責任制的落實,《意見》明確要求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考核制度。對不依法履行職責或消防安全責任不落實的,要依法依紀嚴肅處理;《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消防工作考核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65 438+03]16號)也將建立消防工作考核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追究制度納入其中。因此,《辦法》規定,上壹級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對下壹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年度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檢查,並將檢查結果作為對政府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明確了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的問責措施。

三。獲取相關政策

可通過市政府公眾信息網、市政府法制信息網、市公安局門戶網站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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