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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規範稅收執法程序

 隨著依法治國的思想深入人心,稅務幹部在執法過程中逐漸樹立了較強的法制觀念。過去執法過程中以權代法、以情代法、以言代法,憑感覺、經驗和關系執法的現象有所減少。但是少數稅務幹部對稅務程序法的價值仍存在認識不足,存在重實體輕程序的思想。實際上,隨著新的《稅收征管法》、《行政許可法》等法律的相繼出臺,程序法已經被提到相當重要的地位。特別是《行政許可法》對稅務執法行為進行了嚴格的規範,只有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執法才能保證行政行為的有效性。如果在稅務行政行為實施過程中程序不合法,將導致稅務行政行為的無效,給執法工作帶來不必要的風險。

壹、個別執法主體不合法。稅務行政行為的主體就是稅務行政行為的實施者。如果稅務行政行為的主體不符合法定條件,那麽就不具有實施稅務行政行為的條件,即無權實施稅務行政行為。在巴裏坤縣地稅局現有的執法主體中,只有城鎮稅務所和奎蘇稅務所具有執法資格。作為執法者讓納稅人能夠確認執法資格的法定證件包括稅務檢查證、稅務執法證以及稅務機關的委托書。在進行稅務檢查或者入戶工作中,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件。目前,在稅務所執法過程中存在著個別執法不帶證、執法不亮證的問題。原因是多方面的。壹方面,稅務執法者認為與納稅人很熟,沒有必要亮證,另壹方面,可能是納稅人因不知情未向稅務執法者提出出示證件的要求。但是,這都給稅務執法工作埋下了隱患。因此不論是進行稅務檢查或者入戶工作中都要出示合法證件,以此證明自己執法行為是合法的。

二、執法程序存在壹定的隨意性。在日常執法檢查過程中存在壹些執法程序上的隨意性,特別是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簡易處罰是稅收工作中常用到的執法程序,所謂簡易程序是執法人員對違法行為當場作出處罰的程序。例如:稅務執法人員在發票管理、納稅申報等環節經常使用。特別是征收大廳在受理發票管理、納稅申報等納稅服務工作中會經常用簡易處罰程序來實施稅務處罰事項。由於大廳工作人員大都是臨時聘用,對簡易處罰程序沒有深刻的理解和認識,對他們來說只是打壹張票而已,可是從真正簡易處罰意義來講,簡易程序並不等於沒有程序,其仍然是壹個完整的執法過程。首先要出示證件、亮明身份;第二要說明處罰的理由;第三要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機會;第四要制作筆錄,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違法行為客觀狀態當場制作筆錄,並要當事人簽字;第五要填寫當場處罰決定書;第六要及時備案。工作中,由於臨時聘用人員沒有檢查證件,而征收大廳又沒有執法資格往往也容易忽視筆錄制作和備案工作,所以說這些都成為執法工作中的隱患。其實,只有嚴格按照以上六個步驟做出的行政處罰行為才是完全合法有效的。隨著經濟建設的迅速發展和法制工作的不斷健全,對基層稅務機關日常執法提出了更嚴格的要求。對稅務執行人員來說,需要在日常工作中熟悉掌握和使用新文書的規定和用法,以免造成執法程序不合法錯誤等問題。

三、執法主體素質不過硬。目前地稅隊伍中存在執法人員素質良莠不齊,影響了稅收執法水平整體的提高。壹是部分稅務人員文化素質較低,又不註重日常學習,對稅收業務壹知半解,無法勝任稅收工作。二是大多數稅務人員由於歷史原因只重視學習和掌握稅收、財會知識,不重視法律知識的學習和掌握,以致在執法過程中,不會應用法律武器,正確行使依法治稅的權力,造成執法偏差。

四、在執法過程中,有些稅務幹部犯執法程序錯誤並不是程序意識的缺失,更不是主觀故意,而是他們對程序規則的不熟悉、不掌握,在不知情的情況沒有按照法定規則履行程序。

針對上述問題,壹方面要加強對法律、法規的學習,提高執法人員素質,使稅務人員真正掌握執法所需知識,防止違規執法。另壹方面要加強對程序的監督管理,尤其是執法過程中應註意的事項和容易忽略的事項,從而使執法行為更加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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