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捐贈相關法律法規的基本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以非貨幣資產交換,以貨物、財產和勞務進行捐贈、償還債務、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的,視同銷售貨物、轉移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壹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所說的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進行的捐贈。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八)將自產、委托或者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第二,要考慮捐贈。
(壹)對外捐贈的範圍
《財政部關於加強企業對外捐贈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3]95號)規定,企業可用於對外捐贈的資產包括現金、庫存商品和其他物資。生產經營所需的主要固定資產、持有的股權和債權、國家專項儲備的物資、國家財政撥款、委托財產、有擔保物權的財產、權屬關系不明確的財產或者變質、損壞、過期的物資,不得用於對外捐贈。
(二)公益捐贈的定義
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包括公益性社會團體;公益性群眾組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
“公益性社會團體”是指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需要登記的基金會、慈善組織以及其他從事社會公益活動的組織。“公益性群眾團體”是指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人民團體。二是經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批準,經國務院批準免予登記的組織;三是經本單位批準成立並在本單位內部活動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內部的組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直屬機構”可以依法組織接受各部門、企業和居民個人的捐贈,無需通過認定取得稅前扣除資格。比如民政局等政府部門。
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群眾團體需要財政、稅務、民政等相關部門審核並公布。《財政部、民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布2009年第二批和2010年第壹批符合稅前扣除條件的公益性社會組織名單的通知》(財稅[2010]69號)就屬於此類文件。
值得註意的是,企業還應關註公益性社會團體捐贈的稅前扣除資格是否在有效期內。部分公益性社會組織2009年符合捐贈稅前扣除條件,但2010不壹定符合。
(三)捐贈金額
企業發生的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準予扣除。這裏的“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按照國家統壹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而不是“年度應納所得稅”。如果年度利潤總額小於或等於零,則不能扣除公益捐贈。
特別是2010有兩種情況,不受年度利潤總額12%的比例限制。在這兩種情況下,對玉樹地區和世博會的捐贈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4)捐贈憑據必須合規。
根據財稅[2008]160號、財稅[2009]124號、財稅[2065 438+00]45號的規定,企業或個人通過具備條件的團體或單位實施公益捐贈時,應取得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出具的並加蓋受贈人印章的公益捐贈票據,或加蓋受贈人印章。企業實施的其他各類票據和公益捐贈,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五)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捐贈的涉稅信息。
無論企業所得稅還是流轉稅,非貨幣性資產捐贈都應作為銷售處理。財稅[2008]160號和財稅[2009]124號?規定捐贈貨幣資產的價值應當按照實際捐贈金額確定;捐贈非貨幣性資產應當以公允價值確定捐贈支出的入賬價值。企業必須按照合格捐贈票據上註明的金額記錄公益捐贈金額。同時,捐贈非貨幣性資產應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或營業稅也應計算為銷售額,按公允價值確定的收入也應並入收入總額繳納企業所得稅。根據《財政部海關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玉樹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59號),自10年4月起,對單位和個體經營者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向災區捐贈本單位生產、加工或者采購的貨物,免征城市維護費。以上稅收優惠政策,如無具體期限,執行至2012 12 31。
在計算捐贈非貨幣性資產應補繳的增值稅、消費稅或營業稅時,捐贈價值與公允市場價值有差異的,應按此原則把握:捐贈價值高於公允價值的,按捐贈價值計算;捐贈價值低於公允價值的,按照公允價值計算;公允價值不可得或者無法確定的,按照捐贈價值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