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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核定定期定額戶如何變更定額

根據《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6號)第十九條規定,定期定額戶的經營額、所得額連續納稅期超過或低於稅務機關核定的定額,應當提請稅務機關重新核定定額,稅務機關應當根據本辦法規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額。具體期限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

政策依據

《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6號)全文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文書的通知》(國稅函〔2006〕1199號)全文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3號)全文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令第362號)第四十七條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全文

《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7號)全文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5號)全文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開行政審批事項等相關工作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0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務行政許可若幹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1號)

辦理條件

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適用於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和縣以上稅務機關(含縣級)批準的生產、經營規模小,達不到《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設置賬簿標準的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獨資企業的稅收征收管理。

受理部門〔辦理地點、辦理時間、聯系電話〕

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場所),具體地址可在各地稅務機關官網查詢,或撥打12366納稅服務熱線查詢。

報送資料

1.(納稅定額核定)《個體工商戶定額核定申請表》。

2.(納稅定額核定)業主有效身份證件。

3.(對納稅人變更納稅定額的核準)納稅人申請變更定額的相關證據。

4.(對納稅人變更納稅定額的核準)《行政許可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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