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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的滯納金怎麽算?

□葉少華納稅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繳納稅款,扣繳義務人未按照上述規定繳納稅款,均為欠繳稅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限期繳納稅款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0.5%的滯納金。”實際工作中有各種各樣的欠稅情況。壹是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資金不足,未申請緩稅。二是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因資金不足申請延期繳納稅款造成的延誤;三是由於稅務機關的責任,造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造成延誤的;四是由於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失誤,如未繳或少繳稅款;第五,納稅評估追繳稅款;六是稅務稽查繳納的稅款。以上幾種情況收取滯納金的方法也不同。具體分析:第壹種情況,滯納金從滯納稅款之日起計算至實際繳納或者匯出稅款之日止。第二種情況,滯納金的計算有兩種具體情況。壹是申請被批準並在批準的期限內繳納或者匯出稅款的,不收取滯納金,在批準的期限屆滿後繳納稅款,從批準的期限屆滿次日起至實際繳納或者匯出稅款之日止收取滯納金;二是申請不被批準的,從欠繳稅款之日起至實際繳納或結清稅款之日止,收取滯納金。第三種情況,由於稅務機關的責任,造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三年內補繳稅款,但不得收取滯納金。第四種情況,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計算錯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在三年內追繳稅款和滯納金;在特殊情況下,征兵期限可以延長到五年。滯納金的計算期限自欠繳稅款之日起至實際繳納或者結清稅款之日止。第五種情況,即納稅評估後追繳稅款收取的滯納金,從欠繳稅款之日起至實際繳納之日止收取滯納金。第六種情況是稅務稽查補稅。這裏有兩種具體情況。壹種是指示自查不要轉入重點檢查。對自查認真、能夠消除稅收違法嫌疑的納稅人,批準對自查反映的涉稅問題作出審核結論,並作出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從欠繳稅款之日起至實際繳納稅款之日止加收滯納金。二是責成自查轉入重點檢查。對經自查仍未消除稅收違法嫌疑,或稅率仍明顯低於同行業平均水平,或自查態度不認真,無故或超時不填報自查報告表及相關資料,或被責令自查兩次以上,未進行重點檢查的納稅人, 為了保證自查的質量,發揮檢查的震懾作用,在責成他們進行自查後,要將他們轉入重點檢查。 對其責成自查反映的涉稅問題,制作《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從欠繳稅款之日起至實際繳納稅款之日止收取滯納金,並在實施重點檢查前處理完畢。但根據稅法規定,從欠繳稅款之日起至實際繳納稅款之日止,還應加收滯納金。由於檢查程序復雜,部分案件檢查審理時間長,計算滯納金會在不經意間增加納稅人負擔,直至實際納稅之日。我認為在納稅人收到稅務檢查通知書之前計算滯納金比較合理。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稅務機關對未繳或者少繳稅款、滯納金或者騙取的稅款,應當無期限追繳。滯納金的計算期限也是從稅款滯納之日起至實際繳納或者匯出稅款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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