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交個人所得稅計算公式:
1、居民個人綜合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
首先,工資、薪金所得全額計入收入額。而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收入額為實際取得勞務報酬、特許權使用費收入的80%。
此外,稿酬所得的收入額在扣除20%費用基礎上,再減按70%計算,即稿酬所得的收入額為實際取得稿酬收入的56%。
其次,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居民個人綜合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全年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全年收入額-60000元-專項扣除-享受的專項附加扣除-享受的其他扣除)×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2、經營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全年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全年收入總額-成本、費用以及損失)×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3、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每次收入額×20%
4、財產租賃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
(1)每次(月)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
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月)收入額-準予扣除項目-修繕費用(800元為限)-800元
(2)每次(月)收入超過4000元的:
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月)收入額-準予扣除項目-修繕費用(800元為限)]×(1-20%)
5、財產轉讓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收入總額-財產原值-合理費用)×20%
6、偶然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每次收入額×20%
法律依據
《個人所得稅法》
第六條 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各項個人所得的範圍:
(壹)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勞務取得的所得,包括從事設計、裝潢、安裝、制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
(三)稿酬所得,是指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刊等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五)經營所得,是指:
1.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夥企業的個人合夥人來源於境內註冊的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生產、經營的所得;
2.個人依法從事辦學、醫療、咨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
3.個人對企業、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
4.個人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是指個人出租不動產、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不動產、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九)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
第十五條 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壹款第三項所稱成本、費用,是指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各項直接支出和分配計入成本的間接費用以及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所稱損失,是指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
取得經營所得的個人,沒有綜合所得的,計算其每壹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減除費用6萬元、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在辦理匯算清繳時減除。
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未提供完整、準確的納稅資料,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或者應納稅額。